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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饭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31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小王入职A公司,从事会计一职,于2014年7月5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6日,其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定公司向其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2279元,驳回其他请求。员工不服,诉至法院并称: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工作时间为8:10到17:40,中间只有半小时休息时间,且公司未安排我年休假,理应支付我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为证明其主张,员工向法院提交《A公司管理制度》一份,该制度中载明:“上午8:10打卡,中午不休息轮流吃饭,下午17:40打卡。迟到一分钟,罚款2元。”A公司辩称:该员工于2012年6月27日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3年6月26日起,双方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其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故请贵院不予支持。而其在职期间,午饭时间为12:00至13:30,故不存在其中午加班的情况,并且公司已经安排其休年假。故不需要支付以上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为证明其主张,A公司提交了《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其中注明午饭时间为12:00-13:30,该员工对此不予认可,称未见过该通知,A公司未提交对该员工送达该通知的其他证据。

【争议焦点】

午饭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裁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员工于2012年6月27日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3年6月26日起,双方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该员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6月26日及以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该员工提起仲裁的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根据相关规定,该员工关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7月16日之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员工提供,A公司认可《A公司管理制度》表明员工的工作时间为8:10到17:40,而A公司提交的《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该员工不予认可,且公司未提交其他送达该通知的证据,故对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该员工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综上,法院判令A公司向该员工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一万五千余元,驳回了该员工的其他请求。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蓝白分析

午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这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明确规定的午餐休息时间是不计算进工作时间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认定的。因此,如果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就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比如本案中的员工主张中午不休息轮流吃饭,如果这个说法属实,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无法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有部分企业,因为有食堂,或者集体叫外卖,所以在制度中规定员工午餐休息时间不得外出,擅自外出者,按照擅自离岗处理。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个午餐休息时间就不能剔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因为此时员工的时间因为公司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午餐休息时间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所以,要想避免午餐休息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就不能对员工的午餐休息时间有过多限制,同时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午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实践中,还有些企业规定有班前会、早操,等等,但这些班前会、早操又都安排在上班前,同时又规定班前会、早操不得迟到,否则按规定处理。这种班前会、早操所占用的时间有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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