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破器材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六、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制度 8
七、爆破器材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8
八、装卸管理制度 9
九、库房管理制度 10
十一、危险品销毁管理制度 12
十二、炸药库房安全管理及出入库制度 13
十三、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4
十四、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6
十五、爆炸物品值班制度 19
十六、民爆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20
一、运输管理制度
一、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按照GB 50089、GB 4387、JT 617-2004和JT 618-2004的要求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则执行。
二、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坡度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应按照国家交通规则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三、采用汽车运输危险品时,应使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不应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2、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3、车身外应有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4、采用厢式专用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5、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6、在民用爆破器材库区运输时,汽车的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前下侧,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7、车厢内不应有撒漏药剂、酸、碱等残余物质;
8、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四、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在民用爆破器材库区的行车速度不应超过15km/h,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不应超车、追车;在道路不平、视线不好、人员聚集的地方,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六、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七、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八、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九、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速速度应按JT 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十一、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合理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如遇重大事故及时报警,做到GPS安全有效、可靠。
十二、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十三、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十四、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审核承运单位是否具备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条件,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一、为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教育要求与方法
1、危险岗位复训教育:每年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对从事民爆器材危险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一次100%的安全培训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能继续在岗位工作。
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科负责对变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安全教育重点是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其教育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煤矿生产情况、安全技术、职业危害知识、煤矿危险部位和典型安全等,以及煤矿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三、矿井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用于记录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有效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矿安全科督促各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周、月)、班前会、板报、标语、录像、网络等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及时发现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况,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自身安全化程度,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发现潜在危险,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工作在矿井矿长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煤矿安全检查,由煤矿经理负责,副经理、安全科等相关人员参加。
3、炸药库房安全检查由综合办主任组织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作业现场、岗位安全的状况;
3、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登记情况;
4、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
5、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四、安全检查的依据:
2、煤矿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安全检查的时间
1、煤矿安全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2、库区值班主任在值班时要经常检查库区、运输车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及要求
1、根据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填写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2、隐患的整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制定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的要求,积极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七、检查方法
1、安全检查人员须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2、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指定有关领导负责,所有指定参加检查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被检查科室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拒绝检查。
3、安全检查一定要深入现场,要多看,多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得出明确结论,并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求责任人员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和落实情况。
4、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绝不能重复出现。
八、考核与奖惩
1、对不按时、不按要求进行检查或回避、拒绝检查的科室和个人,视情况按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事故隐患不积极按时整改、推诿扯皮的科室及领导,按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对能整改而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3、安全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之一,与安全经营奖挂钩,对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煤矿安全科负责实施。
二、炸药库房值班主任是炸药库房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炸药库房保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安全科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安全科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炸药库房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煤矿安全科或领导。
八、煤矿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九、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消防法规,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及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人员,煤矿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库区值班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的人员担任,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三、库区应设立岗哨,实行24小时保卫巡回制度,夜间警卫人员实行双人双岗制度,严禁脱岗、睡岗、串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四、每班对民爆器材炸药库房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
五、炸药库房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库;烟火、移动通讯装置不准入库;不准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确需动火时,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夜班应一小时在库区内巡逻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七、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在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9、炸药库房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10、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煤矿及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排查一切隐患。
六、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制度
一、危险库房的定员、定量应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二、确定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必须符合规定,各库房的定量应控制在核定存放量以下。
三、危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库房名称、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库房定员、定量、危险有害特性。
四、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五、库房的炸药、雷管的存放应按WJ9049—2005规定的堆放标准执行。
六、库内危险品堆放整齐,库内干净、整洁。
七、爆破器材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根据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爆破器材的储存、购买、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纠正整改,报告单位领导,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2、协助单位领导开展定期的专业安全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3、会同爆破员核定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用量),双方签字并经班队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放炮员共同领药。对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立即同爆破员共同签字,退回炸药库房。
4、协助爆破现场组织好安全警戒工作。
5、监督保管员、押运员和放炮员是否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破器材和放炮员的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有权提出整改直至停工,及时上报单位领导。
6、发现本单位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7、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装卸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二、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三、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六、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七、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九、库房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炸药库房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二、民用爆破器材炸药库房应设炸药库房负责人,并设相应的炸药库房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三、炸药库房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炸药库房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 外来人员进入炸药库房应经本企业安全科审查批准,在了解炸药库房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炸药库房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五、 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
六、炸药库房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WJ9049-2005中7.2.4的规定。
七、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炸药库房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炸药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八、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九、民用爆破器材炸药库房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炸药库房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3、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十、民用爆破器材炸药库房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十一、维修民用爆破器材炸药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炸药库房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本煤矿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二、引用标准
1、事故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WJ9049-2005执行。
2、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
3、事故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三、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负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
1、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明确事故性质,视事故性质确定处理方法。
2、对于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应分清责任,明确责任人。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危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一、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爆炸销毁法;焚烧销毁法;具体销毁方法按WJ9049-2005规定的方法执行。
报废爆炸物品:指炸药库房过期的或存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户退回的报废产品。
二、煤矿负责上报地方公安,由地方公安监督矿安全科对报废爆炸物品销毁。
三、安全科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对销毁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2、负责报废爆炸物品安全押运防止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
3、负责对销毁现场的四周警戒。
4、确认报废爆炸物品的数量及报废原因。
5、起草报废爆炸物品的申请文件(品种数量、地点、时间、销毁人员)及销毁方案。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报废爆炸物品应做到帐、物、卡相符。
2、报废爆炸物品,应尽可能及时处理,能当天销毁的不过夜,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科依据报废爆炸物品数量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报废申请,记录要完整。
4、报废爆炸物品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现场记录,完善签字手续后归档保存。
十二、炸药库房安全管理及出入库制度
一、 认真执行《民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煤矿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开票时,必须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手续办理开票,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办理。
三、开票前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数量、品种,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民爆产品购买许可证”方可办理。
四、应妥善保管好有关证件,并做到所开品种、数量、时间与相关证件一致。
五、认真保管好销售发票,按月将销售凭证的存根整理好并装订成册。
六、开票时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严禁私自调价,不得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七、积极参加煤矿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等。
十三、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权责令限期3日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整改。经过两次整改、停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一)民爆器材炸药库房保管员、安全员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发证、守护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库房无人守护,守护人员老、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守护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领用民爆器材无手续的,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库房,无登记项目、账目不符的。
(四)销售民爆器材 不查验,不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条例的。
(五)库房超过按期炸药的储量而超荷的。
(六)炸药库的设施、照明达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专用库房的。
(七)无证领用、入库,账目不清楚的。运送无押运员,混装、使用不相符的车辆运送的。
(八)跟换法人、主管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因主管负责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丢失、被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民爆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责停业 整改,发生爆炸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六:变造、伪造、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转借、以其他方式转让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meikuang 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使用单位、爆破人员将民爆器材转让、抵押给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民爆器材,吊销使用单位的许可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有违法规定行为之一,经治安处罚仍不改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实行劳动教养。
九: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 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民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章制度的贯彻。
3:负责编制本单位民爆物品经销、使用年度计划,及时呈报审批。
4: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销、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从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5: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是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
6: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药库管理六不准六严禁
六不准:
1: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2: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
3:手续证件有涂改和未提证的领用人员不准发放。
4: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不准发放。
5: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6:运输工具不合格、没有押运员不准发放。
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登记。
2:严禁在库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集体和其他活动。
3: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他柴油车辆进入库区、
5:严禁在库区放牡、打猎、放炮、参观游览。
6:严禁外包工、副业工和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三、外包工管理制度
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凡使用外包工必须持有三级证明手续(村、乡、镇、派出所)方可留用。
2:留用外包工的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领取暂住证件,列入本单位的管理。
3:对外包工人员建立登记簿,对本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清楚,并张贴本人照片。做到“人来登记,人在管好,人走注销”;
4:严禁外包工接触爆炸物品,如发现外包工接触爆炸物品首先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四、坑口验身制度
1:使用民爆物品单位,选拔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安全员担任验身员。
2:要对每班坑口出入人员,逐人验身检查。炸药、雷管箱是否加锁。不准无箱人坑,出坑剩余数量严格登记,月底和保管员清退数量核对,查出个人私带雷管炸药、导火线当场收交、登记、认真填写《坑口(上下班)验身登记簿》。
3:单位领导对不执行规定,私带,私藏炸药,雷管、导火线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先用炮棍检查炮眼深度,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的深度。符合要求是即可装药,要注意卷聚能穴方向是否与爆破传播方向一致。
2:不要用炮棍用力捣药卷,特别是起爆药包。
3:硬化的硝酸按类炸药只能用手把硬块捏碎,不准用其它工具砸。
4:起爆药包,雷管聚能穴的方向要符合装药结构要求的方向。
六、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1:使用民爆物品单位、乡(镇)民爆物品管理站、县公安局分别每月、每季、每年对接触民爆物品人员从不同角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2:因民爆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案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如实地提供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侦破处理。乡(镇)和公安局要开现场会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教育,并将情况通报全县。
3:使用民爆物品单位要及时掌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思想工作,思想问题不解决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七、爆炸物品管理报告制度
1:使用单位、派出所、民爆管理站,要做到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因隐患及时处理,严防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爆炸案件发生。
2:因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隐患、事故、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准隐情不报、否则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使用单位要做到随时随地向派出所、民爆管理站报告发生的案件和事故,由派出所、民爆管理站报本地公安局,在侦破处理过程中,书面向市局报告。
八、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乡(镇)民爆物品管理站、县公安局要分别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派出所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此登记簿一式两本,一本由民爆单位保存,一本由检查的公安机关保存。
3: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公安机关。
4:检查要认真负责,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检查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清退的规定。
2: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的队、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队班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实施爆破记事薄》,不得漏添,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十、购销爆破器材合同制度
1: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在年末到县化轻煤矿订立下年购销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化轻煤矿一份,公安局一份,单位一份。
2:购民爆器材要按合同办事,根据上级批准的生产量,确定爆药、雷管、导火线的需要量,不准超合同购买。
3:合同订数量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合同外购买。
4:购销合同时效为一年,订购数量用完后,经公安机关审查可以增订合同。
十五、爆炸物品值班制度
一:根据《民爆物品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混装、混存。
三:爆炸物品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看守,不得空岗。
四:爆炸物品炸药库房由2名人员值班守护,炸药库房保管员值班12小时,矿安排一名 爆破员值班12小时。
五:炸药库房保管员必须检查报警装置,保证其完好,遇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矿部。
六:矿部在安全 检查工作中,必须把炸药库房的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及时发现隐患,处理隐患。
七:除库房值班员外,未经矿部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八:炸药库房保管请假,必须经矿长同意,未获批准,不准离岗。
十六、民爆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炸药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安编号登记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表》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四: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
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五: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六: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协助看库员做好防火、防潮、防洪、放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工作,实现安全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