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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2015年度瓦斯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3-11 19:5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2015年度瓦斯管理制度汇编

2015年度

瓦斯管理制度

为规范华盖山煤矿瓦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杜绝各类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矿长

(一)对全矿“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瓦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配齐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

(三)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等部门“瓦斯治理”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瓦斯治理”安全费用。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五)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六)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瓦斯治理”技术装备。

(七)组织矿有关部门抓好“瓦斯治理”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二、矿总工程师

(一)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瓦斯治理”安全技措计划,合理安排“瓦斯治理”工程。

(三)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要严格把好“瓦斯治理”措施关。

(四)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瓦斯治理”措施

(五)每月组织一次“瓦斯治理”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进行处理。

(六)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非正规采煤、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七)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八)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并参加“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安全副矿长

(一)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瓦斯治理”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协助矿长做好“瓦斯治理”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机电副矿长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

(二)负责维持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的正常运转。

(三)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四)负责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

(五)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瓦斯治理”业务保安工作。

(六)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生产副矿长

(一)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负责。

(二)协助矿长定期检查生产系统各部门“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治理”问题和事故隐患。

(四)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六、供销部经理

(一)对“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器材、资金和人员配备负责。

(二)按时供给“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资金。

(三)定期检查“瓦斯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保证“瓦斯治理”工程有充足的人员,并随生产的发展及时补充调整。

七、安全副总工程师

(一)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

(二)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定期召开“瓦斯治理”工作技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及时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处理。

(五)负责组织学习“瓦斯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先进装备、技术。

八、安全管理

(一)对通风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

(二)负责编制、审批、实施“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定期不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矿井“瓦斯治理”月底检查、工程质量验收。

(四)负责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及时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五)负责全矿井“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

(六)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瓦斯治理”工作。

(七)负责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做好瓦斯排放工作。

(八)做好全矿“瓦斯治理”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编制与报批,瓦斯日报至少保存一年。

(九)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十)负责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负责推广应用“瓦斯治理”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

(十一)负责编制年度“瓦斯治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

(十二)制止“瓦斯治理”工作中的“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十三)负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等“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十四)负责维修维护瓦斯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行。

九、调度室

(一)负责矿井“瓦斯治理”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瓦斯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

(三)熟悉掌握“瓦斯治理”进展情况,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时,按规定时间通知相关人员和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指挥得当。

(四)负责瓦斯监控日报的打印,并报送总工、矿长审阅签字。

(五)负责瓦斯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协助安全管理部做好“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十、生产技术部

(一)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二)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

(三)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

(四)负责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

(五)负责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管理工作。

十一、供销部

(一)负责供应矿井“瓦斯治理”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

(二)负责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所需应急救援材料的供应。

十二、采掘区队

(一)对矿井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负责生产区域的“瓦斯治理”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做好井下排放瓦斯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队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对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运转要保证不产生引爆火源,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六)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十三、机电维修队

(一)负责矿井的“瓦斯治理”电气设施的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电气、机械设备引爆火源。

(二)负责“瓦斯治理”设备、材料的安全运输工作。

(三)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治理”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四)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对排放瓦斯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

十四、其它辅助单位

在业务范围内配合矿井“瓦斯治理”管理工作。

第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一、瓦检员必须按照CH4、CO2、CO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规定进行检查。

二、瓦检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管辖范围内的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设施,能够正确填写瓦斯记录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班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三、瓦检员必须会正确使用仪器,下井必须携带检测有害气体的必需装备,并保证高浓度部位的瓦斯能够得到安全检查。

四、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

所有有瓦斯涌出的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并安排专人经常检查。可能积聚瓦斯或一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2次,对一氧化碳浓度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积聚瓦斯或一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六、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循环检查瓦斯的顺序按所管辖范围进入工作区域路线检查:

采面:进风巷——机电设备处——采面风流中——上隅角——回风流——回风巷为一次循环。

掘进:局部风机10m范围处——回风流——局部高冒区域——工作面风流为一次循环。

九、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时间间隔均匀,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个班的检查次数;

十、瓦检员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用光学仪器在相同位置对检查区域的瓦斯探头显示浓度校核,误差较大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其测量数据暂以显示值较大的为准,安全管理部及时安排调校,并且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十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十二、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设专职瓦检员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交接班地点,由安全管理部指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十三、瓦检员要尽职尽责,严禁发生脱岗、虚报、高值低报或发现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的行为。

十四、瓦检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瓦斯超限,有权责令停止该工作面作业,按规定撤人,断电并汇报。

十五、瓦检员要爱护、保养好仪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十六、瓦检员在检查瓦斯时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缺氧窒息事故发生。

第三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地点:巡回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检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

二、交接内容: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认真作好记录,记清。

三、交接要求:

(一)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二)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三)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随后调度回拨电话,以确定瓦检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四)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四、凡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应指定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编制、上报、回收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并永久保存。

二、在瓦斯汇报记录中的当天各最大CH4、CO2浓度、空气温度等数据及最大值和从通风调度记录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通风日报表及瓦斯日报表。

三、每天的通风日报表、瓦斯日报表,首先由安全管理部通风负责人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内容是否齐全,审核签字后,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安全管理部对审签过的通风、瓦斯报表必须存档保存。

第五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严格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

二、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的采掘工作面,由安全副矿长和瓦检员负责采取措施就地排放;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全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负责瓦斯排放。

三、瓦斯排放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计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风量及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

(二)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和警戒点位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定排放风流所经路线的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和警戒,做到文图齐全。

(三)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程序停送电,明确局部通风机在开启前的瓦斯检查。

(四)制定瓦斯排放前后及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方法及其安全措施

(五)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

四、严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排放瓦斯人员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后才能下井,安全管理部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发现违章,立即令其停止排放,并追查责任,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保管备查。

第六节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一、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检员必须进行检查。

二、对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可由地面向中央变电所送电。

三、对采区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可向采区送电。

四、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五、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六、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m,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等气体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1%、一氧化碳达到24ppm或氧气浓度低于17%一氧化碳24ppm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第七节 检测地点和检查牌板的设置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各类密闭处等需要进行瓦斯浓度检查,并设置检查牌板。

一、采煤工作面

1、检查地点:(1)进风流;(2)回风流。

2、牌板数量:设置两块牌板

(1)进风巷牌板设在进风巷顶板和支架完好处,填写进风流有关数据。

(2)回风流牌板设在距煤壁线50m以内顶板和支架完好处,填写回风流的有关数据。

二、掘进工作面

1、检查地点:(1)掘进头正前;(2)回风流;(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风流。

2、牌板数量:设置一块牌板

工作面放炮员躲炮位置处设一块牌板,主要填写掘进面风流及回风流有关数据。

三、矿井总回、一翼回风流及采区回风流:

检查地点设在测风站内进行,牌板与测风牌板分开使用。

四、硐室

检查地点及在硐室内靠近回风侧,牌板设在顶板和支架完好处。

五、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采空区、火区封闭墙、盲巷检查地点应在巷口栅栏、警示牌处,牌板设在顶板和支架完好处。

六、瓦斯检查牌填写内容:

检查地点名称、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浓度,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名称等。

第八节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

一、采掘工作面

(一)矿井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每班不少于3次。

(二)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每班不少于2次。

二、井下所有硐室和可能涌出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设在回风流中的硐室每班至少检查3次。

三、对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

四、矿井总回、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2次。

五、在有可能涌出积聚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面、盲巷等地点,必须及时检查,具体要求的次数和时间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九节 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检员在日常巡回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经常向调度室请示报告。

二、瓦检员巡回检查一次后,要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三、瓦检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一通三防”方面问题和其它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四、瓦检员每班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校对情况及时汇报,超出正常误差时,请示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请求调度派人处理。

五、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的工作面,有权立即停止该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入口处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然后报告调度室,采取措施排放。

六、瓦检员发现局扇停止、运转异常、掘进面风量不足、无风或微风作业、风机吸循环风等情况要立即汇报。自己采取措施解决不了时,请求矿有关领导立即解决。

七、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异常现象,通风系统紊乱、煤炭自燃、火灾等情况要立即报告调度室,请示处理。

八、采掘工作面发生突然片帮、冒顶,位移等动力现象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请示处理。

九、瓦检员对井下发现问题不汇报、不请示、脱岗、空岗,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出现事故时加重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十、瓦检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请示汇报及时、措施得力、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矿井要给予重奖。

第十节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特制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以上时,由安全副矿长主持,有关科室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造成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以上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以下时,由安全管理部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文件规定,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样信息及瓦斯浓度不超过1%,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均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面,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及时向地面调度室和通风负责人汇报。

五、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及时合理安排采、掘面个数和产量,配足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风量。每月按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掘面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

第十一节 瓦斯传感器标校制度

为加强瓦斯传感器的管理,提高瓦斯传感器的灵敏度、准确度、可靠性,特制定标校制度。

一、标校时配置的甲烷校准气样必须选用纯度不得低于99.9%。

二、校准气样浓度不得低于2.0%。

三、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的空气样按要求对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调校时应集中在1-2天内必须对全矿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调校完毕。

四、调校时,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零点显示值为零。

五、允入校准气样(流量严格控制在200ml/min)后,瓦斯传感器的显示值不得大于或小于校准气样浓度的0.08%。否则,将视为调校失败,重新调校。

六、当传感器或线路的问题,致使数据传输错误或者数据传不上来时,待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要重新调校。

七、其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瓦斯电闭锁管理制度

为防止瓦斯超限造成事故,进一步规范瓦斯电闭锁管理,特制定瓦斯电闭锁管理制度。

一、每周至少对井下所有地点的瓦斯电闭锁装置实验一次,(可以与瓦斯传感器调校同步进行)保证灵敏可靠。

二、瓦斯电闭锁宜选择在交接班的时间进行,但必须要与试验检漏时间错开。实验时,应提前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

三、试验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四、瓦斯电闭锁由机电维修人员和传感器标校人员负责试验,并由瓦斯检查工现场监督。

五、井下现场要设置瓦斯电闭锁记录。并有实验人员、监督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六、每次试验后,实验人员要将试验情况及结果向调度汇报,调度要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七、瓦斯电闭锁实验异常时,要查明原因,立即处理。待问题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向调度汇报,重新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八、井上、下台帐记录要一致。

九、其余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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