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相关措施的审签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防治水管理工作,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2011】70),参考《煤矿防治水规定》,我矿的《矿井地质报告》,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有关防治水的相关措施与规程,都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地测科科长召集有关涉及到的部门进行审批和审查,审批、签字后,方准组织实行。
2、有关防治水的相关措施与规程经过审签后,矿总工程师不定期的组织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地测科等进行下井现场全面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3、矿井改扩建期间的探放水工程、临时水仓的施工、排水管路的改造、地面防洪沟、墙的修建等设计、施工,都必须编写相应的规程措施,经地质专业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县煤炭局及公司审批备案后,方可允许施工单位严格规程、措施里的要求进行施工。
4、一般的防治水工程的施工规程或措施,必须经地质专业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允许生产施工单位执行。
5、各种防治水相关的规程、措施等在审签后,安监科及地测科必须留有一份,作为备案。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复印使用。
6、各种防治水相关的规程、措施等在审签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的向职工传达、贯彻学习。在施工中严格遵守规程或措施中的要求去施工。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高质量的施工有关工程。
7、各种防治水相关的规程、措施等在审签后,有关单位要及时跟踪检查规程或措施的贯彻学习情况,检查其职工贯彻学习记录及职工签字情况,发现造假或者没有贯彻学习的,对其单位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