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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系统设计与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12 20:58 来源:煤矿安全网

监测监控系统设计与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程序

(一)施工区队在开工前10天向监控中心施工地点的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和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

(二)监测监控中心在施工区队提供的技术资料后,在2天之内对施工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与电源电缆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再提供给各施工区队,写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监测监控中心完成《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经生产科、机电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后,发给施工区队。施工区队必须根据通知单内容,及时完成安全监控设备的领取以及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

(三)采掘工作面原则上不得使用异地断电。机电科应及时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供采掘工作面等施工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在供电系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监测监控系统隔爆兼任本安电源的位置和接线符合规程及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以及瓦斯电闭锁断电范围的要求。当监测监控中心发现供电系统的设计无法满足断电控制的需要时,必须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机电科,由监测监控中心、机电科、生产科通风组共同制定方案上报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和总工程师审阅。

(四)当采掘供电系统因生产需要发生改变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供新的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若原有断电仪的设置不能满足新供电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监测监控中心应立即制定方案报机电科、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审阅后进行完善。在断电范围满足要求前,施工单位严禁将新设备投入使用。

(五)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增加机电设备、机电硐室或巷道布置改变需要增加甲烷传感器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测监控中心,监测监控中心接到通知后应,按照第2条执行。

(六)分站、传感器、远动开关的接线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电源线、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必须由施工单位专职电工进行连接,在接线时必须有监测工在现场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停送电手续由施工区队办理。

(七)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由生产科通风部门牵头,机电科、安检科、生产科、监测监控中心、施工区队参加,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由监测监控中心给施工区队下达移交通知单,当施工区队发生变化时,由监测监控中心对设备办理移交手续。

(八)监测监控中心在进行新设备、新工艺的试验时,必须撰写书面请示由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监测监控中心制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由相关区队按照通知单内容协助施工。

(九)对于各施工区队及监测监控中心未按以上要求进行申请、设计的、施工的,每推迟1天给予施工区队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电工班长200元/次罚款。对于在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随意增加机电设备而不提前申请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的,对施工区队主管领导给予1000元/次罚款并按“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一次。对擅自更改供电系统造成瓦斯电闭锁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造成的“重大隐患”或触碰“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更改、拆除程序

(一)当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等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增加或者改变时,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前5天,施工区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交增加或改变机电设备的位置,与原供电系统的连接关系。监测监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监控设备及断电控制区域进行修改并以《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施工区队。如施工区队违反程序造成监控设备不齐全、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二)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测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处理。因私自改变、停用或拆除监测监控设备,按严重“三违”一起进行考核,如果违反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三)因工作面贯通、停止掘进等原因导致通风系统改变或回采结束需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时,由监测监控中心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拆除通知书》,各施工区队按照有关要求拆除工作,拆除的设备及电缆由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升井。设备交监测监控中心,电缆交供应科,不按规定执行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对于丢失、损坏的设备按照设备原价的2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台。

(四)采掘工作面等施工区队发生变化时,由监测监控中心牵头组织进行监测监控设备的现场交接,采掘工作面的设备种类、型号、数量逐一清点清楚,交接完后,三方在交接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丢失、损坏的设备按照设备原价的1.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台。

三、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

(一)监测监控中心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以后,提出申请,由生产科牵头,安检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二)监测监控设备验收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是否满足要求。

2.瓦斯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

3.瓦斯风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三分闭锁)。

4.隔爆兼本安型电气设备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及断电范围内。

(三)验收合格后,由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监测监控中心、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在验收单上签字。监测监控设备交由区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四、现场管理

(一)井下使用的分站、电源、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验收合格后,由区队进行日常的管理。

(二)区队队长是监控设备第一责任人,机电(队长、班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生产班组长为监控设备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各使用区队每班必须指定现场具体负责人,接班后现场负责人要向监测监控中心站汇报。没有指定责任人给与跟班队长100元罚款/次,不汇报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三)各使用区队必须每3-5天对使用中的传感器进行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必须每天进行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四)各区队必须按照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监控设备、电缆进行挂牌管理。

(五)因爆破等需要移动的甲烷传感器等必须由当班班长或组长移动,严禁他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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