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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运输战线)信号工操作规程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10 20:0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机电运输战线)信号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信号工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提升把钩工作实践经验,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2条 提升信号的设置,要求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红灯信号,行车时红灯亮。

第3条 绞车停运超过6小时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绞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二、收发信号

第4条 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必须精力集中。细心操作。

第5条 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同时可用电话或回点等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第6条 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信号。

第7条 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当把钩工允许发信号时,信号工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

第8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要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发出停车信号。

第9条 多水平提升时,信号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2. 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7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严禁站人。

第10条 斜井升降人员时,信号工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挂人车时或斜井井筒检修后,信号工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空人车试道运行。

2. 信号工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

三、其它规定

第11条 各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矿统一规定的信号指令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第12条 运输大件、井筒检修、处理事故、运送火药等特殊运行,应提前与绞车司机联系明确,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3条 在岗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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