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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安全生产法》讲解培训课件

管理培训 2014-1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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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时间: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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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新《安全生产法》讲解                           2014.10.10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是现场工作落实的工具,是工作开展的基本程序和行动准则。

    法规标准规范具有指引、评价、培训和强制约束力的作用。

    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全体员工的行为、权利和义务。

宣传学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是落实工作的重要途径和必备过程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及管理制度、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和学习,是加大实施监督力度,唤起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认识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各级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必备过程。

    通过对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可以从根本上为工作开展、防范事故打下基础。


法规、规范、标准、制度对监督管理落实的现实意义

法规是什么?

规范是什么?

标准是什么?

制度是什么?

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原因

    近年来,企业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及管理制度、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所造成,致使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长期得不到控制。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法大概历时两年多时间,由原97条修改为114条,增加了17条,其中修改了70多个条款。

从结构、内容来看,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成熟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

本次修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


一、在立法定位方面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做了一个创新,就是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由此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现在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这是《安全生产法》的第一个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很多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使用方面相衔接的规定,比如它规定了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使《安全生产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调整机制和方法仍采用以行政法律机制的调整方法,总体上来看仍然属于行政法。

由于安全生产法具有社会公益性,并且在法条里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会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又可以把它纳入社会法的范畴。


二、各方面的共同参与

《安全生产法》修改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强调各方面的共同参与,这是《安全生产法》第二个特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

譬如说第三条规定,它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


第二个方面,《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协会、行业组织、工会的作用。

譬如说12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特别是强调章程的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这个信息培训服务是新规定的。


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章程”、“自律”、“执业准则” ,这些措词,创新了安全生产主体架构的设计,在精简行政许可形势之下,为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明了方向。

说明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在法制的轨道下进行,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2002版 七章  97条


 


 


 


 


 


 


 


 


 


 


 


 


 


 


 


 


 


 


 


 


 


 


 


 




与安全工作的关系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新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日常的安全事务管理包括

    负责同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指导、咨询;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监督管理执行;

    负责安全工作策划;

    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负责车辆、设备、工作环境条件的监督检查等。

《安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定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通过监督管理落实手段,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促使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过程中,要有效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机能,控制来自机械的、物质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企业生产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PDCA模式的基本原理


 


不同层次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


基本管理思路

有不同的想法,才能得到不同的结果




8.2爆炸事故

8月2日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发生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爆炸厂房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

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除尘设备没有按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置。


目前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

昆山“8•2”事故暴露出的漏洞之一是工人上岗之前没有参加过安全知识培训,没人知道粉尘会爆炸。

甚至连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也仅知道粉尘会污染,而不知道粉尘会爆炸!


你看到什么,取决于你注意什么

你听到什么,取决于你想听什么

一个现场管理者需要注重细节

一个现场管理者更需要有大局观、全局观

管理就是做好每一件小事

   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老子

   一个处于一流管理之下的公司,总是单调无味,没有任何激动人心的事件。

    那是因为凡是发生的危机都早已被预见,并已转化为例行的有效作业。

    对一个公司而言,没有激动人心的事情发生,说明这个公司的运转时刻处于正常态势,而这只有通过每天甚至每个瞬间严格对琐碎小问题加以控制才有可能实现。           

                      <卓有成效的管理>- 彼得.德鲁克

    日常安全监督就是要在各级组织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要素(项目、活动、作业)、对象要素(作业环境、设备、材料、人员)、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进行监督管理落实,消除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与有害因素,避免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过程安全监督要基于两个基本理念:     一是:“一切都可处于受控状态”;     二是:“工作规范化、过程标准化”。     监督采取“四全”管理法(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全员管理),进行安全检查、作业监护、确认(变更管理)、审批、监控,实现标准化作业。


    打铁尚需自身硬。

    作为一名企业安全人员,组织现场安全监督,首先应明确监督的标准和依据,掌握与监督相关的知识。

    在自身培训学习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安全培训空白、盲区较多,应培未培,简单速成,形式僵化、内容死板,知识陈旧、低端重复,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等现状,根据企业确定的原则,督促开展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


    把培训作为改善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工程技术、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之一,认真抓好、抓实。

    把培训作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作为减少事故源头的对策;作为最具潜力、最可依靠、最有效益的安全投入手段,把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为重大隐患来对待。

    做到培训不到位不生产,责任不落实不放过。

只有掌握了对员工培训的方法

理解对员工指导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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