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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解读ppt版本

法规文档 2014-10-14 0
软件名称: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读ppt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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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发布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


新安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


新安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新安法发布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


新安法实施将开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新纪元。


一、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


(一)安全生产形势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期:


——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


——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


——社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空前活跃时期


——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快速发展扩张时期


安全生产面临空前繁重的任务!


当前每天: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


——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


——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


——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


——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关心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 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2006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目标;


2010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目标;


2015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势全面好转目标;


2020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目标;


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表现为“三大三多二薄弱”。


三大:


——伤亡总量大


——指标差距大


——职业危害大


三多:


——事故总量多


——重特大事故多


——安全隐患多


二薄弱:


——安全意识仍然薄弱


——安全基础仍然薄弱


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给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修法必要性


2011年开始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历时3年时间。


2011年1-6月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四个明显下降。


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重大事故明显下降。未发生特大事故。


重点行业领域下降。


大部分地区下降。


7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肯定工作成效,部署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进入7月,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逆转。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项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修订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必要,


现行安全生产法的研究、制定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发展存在问题,当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2002年实施以来, 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科学发展管的指导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实现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已成为基本要求。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


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


三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


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1年“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教训极其深刻。


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四是把国务院一些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


2010年出台23号文,2011年出台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明确要求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逐步减少、下放、取消审批项目。


五是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问题突出。


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


二.修法思路,原则,要求


(一)修法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修法的总体思路是: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重点是强化四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


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监管监察执法;


三是强化安全预防,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 “重典治乱”的问题。


(二)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


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


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


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


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


四是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


五是坚持强化预防治本的原则。


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综合治理,打非治违。


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


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


(三)深入开展研讨:


2011年8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研讨会,提出修订对照第一稿;


8月23日-10月15日,先后在内蒙、甘肃、福建、重庆召开了东北 西北、华东、西南4个片区座谈会,会后分别形成修订对照第二—五稿;


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座谈会和中介培训组织座谈会,形成修订对照第六稿;


11月1日,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等有关法学专家,以及王显政、闪淳昌等安全生产老领导、老专家,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形成修订对照第七稿


11月15日,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区安委会意见,形成修订对照第八稿。


(二)增加十二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修正案第八条)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


2.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修正案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基础工作。通过达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的的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上升为法律规定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影响。


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11.22“事故现场关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


吸取2013年“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出,追究规划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修正案第八条)


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4.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有关生产经营定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争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正案第20条)


5.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履行七项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修正案第22条)


6.增加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修正案第23条)


新法规定明确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要点是主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


7.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正案第24条)


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有利于发挥注安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


8.增加劳务派遣的规定


1.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修正案第25条)


2.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修正案第58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进行衔接。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9.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修正案第48条)


一是解决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救灾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赔偿由地方政府“买单”的问题,减轻地方政府负担。


二是有利于推进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三是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等,通过保险费率浮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修正案第38条)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重要体现。


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上升为法律制度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修正案第43条)


(4) 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11.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修正案第67条)


在此方面,有深刻的教训。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


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0万元。


12.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和通报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修正案第75条)


建立诚信联动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整改,防范事故。


(三)完善十个方面法律规定


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增加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修正案第三条)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2.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定。


生产经营定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


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用品,学校应当予以协助。(修正案第二十五条)


3.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修正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4.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修正案第35条)


规定了目录管理,明确了牵头部门,切实落实淘汰制度;同时兼顾不同地区的实际,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授权。


5.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修正案第40条)


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6.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生产经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地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修正案第46条)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


7.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演练的规定


1.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2.完善了制定预案并演练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修正案第76条)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修正案第34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衔接。


9.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 的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修正案第83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公开。


10.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条文不再把“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作为罚款处罚的前置条件。


二是增加了处罚的额度。罚款幅度提高2--5倍,有的条款更高。


三是明确事故双罚。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同时处罚。


四是扩大了处罚的高低限。针对小企业很小,大企业很大的情况,扩大了处罚的最低和最高的幅度。


(四)创新强化十个方面法律规定


1. 强化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理念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修正案第三条)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要求。


落实李克强总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的要求。


明确了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生命至上。


2.强化了坚持安全发展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修正案第三条)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在听取“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 漏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汇报时强调要推进安全发展。


张德江委员长2013年1月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强调:要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落实国务院2011年40号文件。《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3.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修正案第八条)


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4.强化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修正案第9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5.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职责部门执法地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正案第62条)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6.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修正案第三条规定: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新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7.创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修正案第58条)


借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总结一些地区的实践做法,创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体现科学监管、提高监管和效率的要求,缓解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和压力。


缓解监管部门尽职不免责的压力。


8.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效地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修正案第83条)


深刻吸取2013年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9.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修正案第88条增加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修正案第91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第93条)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一倍处罚。


(修正案109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修正案第92条)


9.规定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五、共同探讨几个问题


(一)关于几个名词解释


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建设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生产经营活动:既涵盖生产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也涵盖为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服务的辅助性活动。


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也包括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3.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企业法人,有些企业为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


2、关于安全预防治本问题


新安法全面强化安全预防治本的规定。


重点解决:


重事故救援轻事故防范治本的问题。


重事故调查处理轻事故预防治本的问题。


重当前治标轻长远治本的问题。


实现调整:


调整思路:从重事故调查处理调整到重预防治本上来。


调整重心:用事故调查处理顽强精神来加强预防治本。


调整重点:用事故抢险救援的力度来加强预防治本。


监管方式:


研究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衡量监管能力和水平标准。


坚持做到“四个对待”:反映安全预防工作重要标志。


3、关于本质安全问题


打造本质安全是治本之策。本质安全是安全的最佳境界,是安全生产始终追求的目标。


实例:上个世纪90年代发生一起空难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发现飞行员操作时把左右两个插销插反了,操作失控发生空难。为解决这个问题,改造了左右插销,采用了左右两个不同的插销标准。避免了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从此杜绝了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就是要努力打造本质安全。


4、关于安全制度建设问题


新安法大力加强和创新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制度的力量强大,制度措施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至关重要。


几个实例:


1. 降落伞安全系数达到了100%。


2.海运犯人死亡率降到了最低。


3.公路客运的限时制度。


4.绿化种树保活制度。


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


5、关于强化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问题


国务院23号文明确:加强生产经验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并进行处罚。


新安法规定: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国外的法律明确规定:强化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企业业主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业人员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探索,但全面加强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条件尚不成熟,理念上存在很大分歧。


这是未来立法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留给下次修法。


6、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第三方监管问题


三个必须的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综合监管的职责: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


对下一级政府监督、检查。


行业监管的职责:


在行业管理的同时,实施行业安全监管,专业安全监管。


社会第三方监管: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国外通行做法: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监管。如引入保险企业辅助监管,提供安全监管服务。


新安法修改迈出了一步,未来立法进一步加强研究。


7、关于尽职免责问题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失职与渎职。


行政审批的去与留。


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过程监管与目标监管。


尽职尽责与尽职免责:


新安法:分级分类监管与执法计划。


刑法修正案(六):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时间、条件、能力、和实施年度执法计划等时机情况,依法确定责任。


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参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


8.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法规定执法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法62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新法规定事故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法109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新安法的发布实施是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


几点建议:


第一,大力宣传新安法,深入理解新安法。强化预防治本,加强安全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深入贯彻实施新安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第三,结合各地实际,深入研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完善意见建议,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第四,希望按照实施要求,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新安法宣贯彻实施,创造新经验,为全国提供借鉴。


感谢山西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及安监系统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重视支持。


(二)增加十二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


2.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4.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5.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


6.增加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规定


7.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8.增加劳务派遣的规定


9.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10.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11.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2.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和通报的规定


(三)完善十个方面法律规定


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定。


3.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4.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5.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7.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演练的规定


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9.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10.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创新强化十个方面法律规定


1. 强化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理念


2.强化了坚持安全发展要求


3.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4.强化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5.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职责部门执法地位


6.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创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8.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9.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10.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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