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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煤矿安全规程之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0-09 09: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2014年煤矿安全规程之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瓦斯检查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

2、所用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知识。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煤矿避灾路线。

9、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4条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5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lm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lOm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第6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lO米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域。

第7条 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m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第8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为: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设专人进行蹲点检查。

第9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的规定。

第10条 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1条 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准备仪器: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以及其他规定的仪器和工具。

第13条 对要携带的瓦斯检查仪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光谱清晰。

第14条 检查药品是否失效:检查吸收管内装的氯化钙或硅胶以及附加吸收管内装的钠石灰的吸收力,药品颗粒一般应为3-5毫米。如发现药品变色、失效,应该立即更换药品。

第15条 气密性检查:

首先检查吸气球:用右手捏扁吸气球,左手捏住吸气胶管,如果吸气球不膨胀还原,说明吸气球不漏气。

其次检查仪器是否漏气:将吸气球胶皮管与瓦斯检测仪吸气孔连接,一手堵住进气孔,另一手捏扁吸气球,松手后1分钟内不涨起还原,说明瓦斯检测仪不漏气。

检查气路是否畅通:放开进气孔,捏、放吸气球,气球瘪、起自如时,说明完好。

如果漏气、气路不通畅,需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新重复上述程序。

第16条 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由目镜观察,按下按钮,同时旋转保护玻璃座调整视度,使得观察数字最清晰,再看干涉条纹是否清晰。

第17条 对仪器进行校正:简单的校正方法是,将光谱的第一条黑纹对在“0”位上,如果第5条正对在“7%”的数值上,表明条纹宽窄适当。否则应对仪器的光学系统进行调整。

第18条 用新鲜空气清洗气室:每班在进入工作地点前,必须在和测量现场温度相近(温度不超过10℃)的新鲜空气中按压吸气球5-6次,清洗气室。

第19条 调整零位:按下测微按钮,转动测微手轮,使刻度盘的零位与指标线重合,然后按下按钮,转动粗手轮,从目镜中观察,把干涉条纹中最黑的一条或两条黑线中的任意一条与分划板上的零位线对准,并记住对准零位的这条黑线,旋上护盖。

四、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安全检查----取样----读数----记录----现场班组长签字----填牌板----填报表

五、正常操作

第20条 将调整零位瓦斯检查仪背在身上,把连接瓦斯入口的橡胶管或瓦斯检查棍伸入检测地点,然后慢慢握压吸气球5-6次,使得待测气体进入气室。

第21条 测定地点一般应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顶的巷道中,要将橡胶管伸入冒顶高处,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的头部不得伸入冒顶高处,以防缺氧窒息。

第22条 按动粗读数按钮,观看目镜,查看原来零位黑线移动位置,读出整数。

第23条 按动精读数按钮,转动测微手轮,将黑线移动到整数位置,再查看刻度盘上的读数,即为小数位。

第24条 整数和小数相加,即为该地点的瓦斯浓度。

第25条 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处检查。

第26条 在检查完瓦斯浓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检查混合气体的浓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第27条 混合气体的浓度减去瓦斯的浓度,再乘以0、95,即为该处的二氧化碳浓度。

第28条 用温度计检查检测点的温度(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

第29条 用多种气体检定仪检查其他气体:

在待测地点先将活塞往复抽送2-3次,使检定器内原来的气体被待测气体完全置换,然后抽取现场气样,把检查该气体的检定管两端的玻璃封口打开,将进气端插入到检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氢的检查:把出气端插到插孔中,将气样吸入到检定管中)将三通阀拔到通气位置,推动活塞把,按照检定管上要求的通气量和时间,均匀地将气体送到检定管里,根据检定管上产生的变色圈的刻度,读出该气体的浓度。测量一氧化碳时,要避开放炮时间,防止炮烟中的一氧化碳的干扰。

第30条 检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后,瓦斯检查员要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测原始记录,然后填入瓦斯地点的瓦斯检查牌上,并将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由班组长或带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员手册上签字。

第31条 瓦斯检查员还应对沿途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32条 巡回检查其它地点,具体操作说明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33条 上井后,要按照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测原始记录填写的数据,填写瓦斯报表,做到“牌板”、“原始记录”、“报表”三对口。

六、特殊操作

第34条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第35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放炮。

第36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检查瓦斯时,必须至少2人同行,携带多种气体检测仪,并且相距4-6米,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0条规定时,必须停止前进,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排放有害气体,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在24小时内进行密闭。

第37条 在临时停风地点检查瓦斯时,不准先开局部通风机再进入迎头检查,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的要求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38条 对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检查瓦斯,发现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39条 在瓦斯积聚区测量瓦斯浓度时,用瓦斯检测仪取样后,要在新鲜风流中读数。

第40条 矿井因为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后,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41条 反风演习时的测量工作,可以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条 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喷灯焊的瓦斯检查,需要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执行。

八、收尾工作

第43条 将仪器清理干净,收好备用。

第44条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清当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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