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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口煤业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2-17 22:2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唐口煤业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及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有害气体、高温。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置按照煤炭行业国家标准执行。日常监测中,要根据作业现场实际变化情况,对监测点及时进行增减、调整。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分为单位自测和委托检测。
一、单位自测:通防队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设职业危害因素专职检测工作人员,负责各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对检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记录、公示、上报、归档。发现指标异常要及时汇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一)粉尘的日常监测评价
测尘员负责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的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加以保存。
1.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为粉尘,包括岩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煤尘(煤矽尘)。
2.监测的周期:每半月一次全面测尘。
3.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测尘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月底统一上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备案,同时报存公司职业健康档案。在区队楼大厅和选煤厂车间设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公示栏,每半月一次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在粉尘监测过程中,发现粉尘浓度超标,应加强防尘措施,及时对超标地点进行粉尘冲刷,并加强对综合防尘设施的维护和使用,保证正常使用,受粉尘影响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佩戴好个体防护工具。
(二)温度的日常监测
矿井作业场所温度的监测由通防队负责,每班监测作业环境温度。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与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三)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
通防队负责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瓦斯、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进行检测。根据生产需要配备足够数量专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员,检测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批准并认真实施。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检测制度,严格杜绝检测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制定检测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审批制度,由通防队检测员每天上报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查签字。配备足够的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二用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等有毒有害检测仪器。以满足检测和安全生产需要。采掘机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要按规定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公司领导、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要全部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测仪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送有检测资质的山东天安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安全监测系统:矿井装备的KJ-76N瓦斯监测系统要确保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要全部按规定配齐瓦斯断电仪及探头,并做到探头悬挂位置得当、显示数据准确、断电灵敏可靠、断电范围符合规定,确保24小时连续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要利用SG-2003束管色谱微机监测系统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进行连续采样分析。每天1次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进行人工采样分析。每周1次对已封闭的采空区回风巷密闭内气体取样分析。所有监测(检测)数据记录要完整并存档1年以上;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上报总经理、总工程师
二、委托检测
(一)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济宁市任城区疾控中心负责对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每半年检测评价一次。
(二)粉尘样本检测
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山东煤矿粉尘监测中心每半年对个体呼吸性粉尘进行监测、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进行测定。
(三)放射源的监测评价
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济宁市环保局负责测定评价,作业场所放射源的监测每年一次。放射源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安全有效;接触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
三、检测结果报告与措施
根据日常监测及委托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一是要进行公告,二是要及时上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三是要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职业危害因素,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要从源头上加大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措施,充分发挥防护设施的作用,加强个人防护,努力把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之内。
四、经费保障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各项费用支出要列入年度职业卫生工作支出预算计划,财务部要做好本年度有关职业卫生工作资金支出计划,确保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各项费用支出所需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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