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赔偿管理办法
工具赔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具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工具范围指“电动工具、气动工具、电热器具、吹尘枪、钢丝钳等所有工具类。
第二条 赔偿范围:若非正常磨损(即人为磨损)不能继续使用或丢失的。
第三条 赔偿计算方法:
1)损坏能修复的按配件的2倍价格赔偿。
2)丢失或损坏而不能修复的赔偿金额:
a.使用期不超过八个月的按初值价的全额赔偿。
b.使用期超过八个月的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额=工具初值-[工具初值x(已使用年数X0.2)]
第四条 最底 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初值的30%。
第五条 赔偿责任人的认定:谁借的由谁负责赔偿。
第六条 工具损坏的鉴定及处里程序 :一般工具丢失损坏事故由工具保管员鉴 定。对重大工 具丢失损坏事故的认定应在工艺主管主持下会同班组工段长对事故进行分析,并将处理意见报厂长批准后再将处理情况上报 工具管理部门。
第七条 周转借用(也称流借)或长期借用的工具发生丢失损坏情况时,按工 具丢失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再借给工具。
第八条 借用人的义务:借交工具时,双方必须当面验清,使用工具不得任意 拆卸或改变原来形状尺寸否则按损坏的50%罚款。交回工具必须擦拭干 净,并配合保管员对工具是否完好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