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筹备处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基建筹备处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1.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矿井具体情况制定。
2 .本制度旨在加强矿井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矿井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 矿井及各所属单位部门、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指定防火责任人。矿井的防火责任人由处长担任,各分管处长为分管范围防火责任人,各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的负责人为分管范围防火责任人。
5.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矿井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所属各单位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6. 矿井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7. 矿井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8. 矿井防火责任人和各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分别对矿井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9.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抓好矿井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矿井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11.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2.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14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15.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章 基建筹备处风灾、水灾、地震防护制度
1. 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处长、副处长或调度室。
2. 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3. 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4. 矿井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5. 为防止震灾,易燃、易落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