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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稿(第一部分)

作者:mkaq 2011-06-05 18:39 来源:本站原创

目 录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5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3
多种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
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9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5
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39
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41
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44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48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51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54
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5
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7
办公室文字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58
办公室事务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59
办公室文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60
档案室档案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
小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
小车队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66
劳动人事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7
劳动人事部人事调配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9
劳动定额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0
劳动工资、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1
保险专管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2
财经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74
副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74
财经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75
财经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76
财经部审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7
财经部成本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8
财经部审核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9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81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81
调度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84
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85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7
调度室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8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90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91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94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96
生产技术科采煤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98
生产技术科掘进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01
生产技术科运输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03
生产技术科计划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5
生产技术科材料定额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7
生产技术科工程预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8
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110
技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
技术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13
技术中心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6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17
地质测量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20
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22
地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24
地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26
测量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28
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30
安全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
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33
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36
安全信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38
采煤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0
掘进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2
机电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3
运输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5
通防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7
跟班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8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50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52
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56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58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1
电缆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3
电器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4
小型电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6
单体支柱维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8
环保节能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69
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70
环境保护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2
节能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4
能源计量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75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6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8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181
信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81
信息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83
信息中心计算机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84
通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85
人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86
人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87
人保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87
内勤安全生产责任制 188
外勤安全生产责任制 189
安防监控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90
门卫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1
门卫安全生产责任制 191
巡逻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2
巡逻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93
人民武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94
人民武装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4
人武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195
供应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96
供应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7
供应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
物资计划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99
供应科采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
供应科结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
仓库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3
木场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5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6
煤质运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209
运销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0
运销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2
运销科销售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3
运销科磅房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4
运销科化验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5
运销科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16
调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17
装运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8
装运班副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9
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222
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综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7
综采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30
综采队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33
综采队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37
综采队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39
综采队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1
综采队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3
综采队转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6
综采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9
综采队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1
综采队配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3
综采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5
综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7
综采队管柱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9
综采队顺槽支护回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60
综采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62
综采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65
综采队放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68
准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271
准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2
准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6
准备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79
准备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82
准备队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86
准备队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88
准备队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90
准备队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92
准备队配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94
准备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96
准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98
准备队管柱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00
准备队顺槽支护回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02
准备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04
准备队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07
准备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08
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13
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17
掘进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20
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23
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27
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30
掘进队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33
掘进队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36
掘进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38
掘进队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41
掘进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44
掘进队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47
掘进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48
掘进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50
机电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353
机电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56
机电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58
材料、配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61
110KV变电站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62
110KV变电站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4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6
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7
井筒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9
主井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0
卸载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2
装载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3
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5
空压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6
充电室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78
主排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0
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1
矸石山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3
井下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4
绞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86
运搬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388
运搬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89
运搬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93
运搬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95
运搬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97
运搬队把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01
运搬队立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03
运搬队井下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06
运搬队翻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08
运搬队清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10
运搬队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
运搬队矿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15
运搬队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17
运搬队放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19
运搬队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1
运搬队电机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4
运搬队斜巷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6
运搬队斜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8
运搬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31
运搬队架线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34
运搬队人车跟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36
通防科(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439
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40
通防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44
通防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49
通防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1
通防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53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6
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7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58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59
风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0
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1
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2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62
束管检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3
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4
火药库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65
自救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6
仪器仪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7
机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469
机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69
机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72
机厂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74
机厂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75
机厂仓库保管员安全责任制 476
机厂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77
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79
机修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79
机加工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80
铆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81
机厂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82
机厂行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83
机厂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83
机厂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84
洗选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487
洗选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87
洗选厂生产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90
洗选厂技术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93
洗选厂技术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95
洗选厂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97
洗选厂电气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99
洗选厂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01
洗选厂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02
洗选厂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03
洗选厂原煤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05
洗选厂洗煤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08
洗选厂维修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洗选厂原煤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4
洗选厂洗煤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5
洗选厂维修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7
洗选厂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19
洗选厂维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21
洗选厂电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23
洗选厂原煤车间集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25
洗选厂动筛跳汰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28
洗选厂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31
洗选厂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34
洗选厂刮板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38
洗选厂斗提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41
洗选厂筛分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44
洗选厂手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47
洗选厂破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50
洗选厂清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54
洗选厂渣浆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57
洗选厂原煤车间集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60
洗选厂脱水筛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63
洗选厂离心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66
洗选厂鼓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69
洗选厂浓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72
洗选厂压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76
洗选厂跳汰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79
洗选厂跟班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82
洗选厂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86
后勤服务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591
后勤服务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91
后勤服务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94
后勤服务队公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95
后勤服务队卫生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97
后勤服务队管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98
后勤服务队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99
后勤服务队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00
后勤服务队更衣箱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2
后勤服务队泵房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03
后勤服务队泵房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04
后勤服务队洗浴中心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5
后勤服务队洗衣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06
后勤服务队土建施工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8
后勤服务队招待所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9
卫生所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10
卫生所副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11
卫生所医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612
卫生所护士安全生产责任制 613
卫生所药剂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614
食堂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15
食堂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17
食堂会计安全生产责任制 619
食堂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0
食堂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22
食堂炊事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4
食堂服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5
窗口服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6
食堂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27
热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629
热电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29
热电厂生产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1
热电厂检修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3
热电厂经营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5
热电厂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637
热电厂技术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9
值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40
热电厂技术组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42
热电厂安监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43
热电厂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5
热电厂成本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6
热电厂物资计划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7
热电厂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8
汽机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49
汽机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51
汽机车间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52
汽机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54
运行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55
运行副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56
汽机值班助手安全生产责任制 658
汽机检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59
汽机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60
化学水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61
水处理主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62
水处理副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64
锅炉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65
锅炉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67
锅炉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69
锅炉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70
司炉安全生产责任制 672
副司炉安全生产责任制 673
锅炉运行助手安全生产责任制 674
零米值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75
电除尘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76
燃料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77
胶带运输机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79
锅炉检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80
锅炉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81
电气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82
电气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84
电气车间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86
电气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87
电气运行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89
电气运行副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90
值班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91
电气检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92
电气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93
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695
党委工作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95
组织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697
宣教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698
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699
机关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0
安全监察处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1
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3
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5
准备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7
机电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9
运搬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1
通防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3
运销科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5
洗选厂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7
热电厂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9
岱庄煤矿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721
工会副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22
工会女工家属协管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724
工会劳动保护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724
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25
机关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27
采煤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28
掘进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0
机电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1
运搬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2
通防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4
运销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5
热电厂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6
洗选厂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8
纪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739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0
纪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1
团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742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2
团委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744
团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746
机关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6
综采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8
掘进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9
准备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1
机电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2
运搬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4
通防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5
运销科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7
洗选厂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9
热电厂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60
安培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763
安培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764
安培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765
安培中心教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766

岱庄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本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出现“十种”险情时,及时撤人。
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办会会议。
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煤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的,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会议,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党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大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出现“十种”险情,必须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矿长是原煤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原煤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采煤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矿长必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原煤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原煤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编制采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采煤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采煤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0条 负责采煤生产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1条 负责监督采煤区队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12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3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原煤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对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采煤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采煤中不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煤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采煤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采煤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落实矿井采煤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采煤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采煤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4条 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协助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7条 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 负责监督掘进区队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掘进、巷修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掘进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安全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编制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多种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多种经营副矿长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矿长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多种经营副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加强对相关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经营副矿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经营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门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经营副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通风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工程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工程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保险
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矿长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重大责任。
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保险,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察处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督“三条”生命线建设、“十种”险情立即撤人规定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察处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察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监察处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监察处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监察处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监察处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监察处处长负领导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持续正常,哟、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9条 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10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必须尽职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 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 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分管的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管部门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持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9条 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10条 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采取措施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17条 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负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和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瓦斯治理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持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贯彻落实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瓦斯治理长远规划、防治瓦斯相关措施及其它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 发展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负责协助总工程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现场指挥,参与应急技术措施的筹划;负责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支援工作。
第14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 排查的难以排除的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瓦斯治理长远规划、“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出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矿机电、提升运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煤矿机电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 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13条 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要求。
第14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7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8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配合矿有关部门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第19条 参加每月一次的全矿安全隐患排查,组织每周一次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3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连续。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4条 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 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8条 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9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条 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 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地测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或编制措施不合理,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避水灾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地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矿行政决议、指令,创造性的抓好工作落实,发挥参谋助手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2条 根据全矿工作需要和领导意图,把握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灵活机动地协调好各部门及企业与外部的工作关系。协调工作要坚持全局观念。
第3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综合反馈,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4条 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确保政务畅通。
第5条 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领导部署,本着热情、礼貌、节俭的原则,积极做好对外接待和事务处理工作。
第6条 根据领导安排,做好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议期间的组织协调,会议决议的督办和信息反馈,确保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7条 按照领导指示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矿行政工作总结、汇报以及有关材料和文件的起草、审核、印制、发放。
第8条 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标准》要求,及时做好文书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利用工作。
第9条 搞好文件、快件、传真的收发、登记、呈批和处理工作,不积压、不丢失。
第10条 严格保管和正确使用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严格加强介绍信、证明信的管理使用。
第11条 做好全矿服务车辆的调度、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服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服务意识教育,做到准时出车,安全、文明行车。
第12条 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岱庄煤矿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办公室主任是办公室为全矿行政服务中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在矿长的领导下,搞好各项事务接待,抓好招待所住宿和食堂就餐服务及车辆管理、档案管理和保密信访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办公室主任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基础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矿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矿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政务畅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加强保密工作,严禁机密文件泄密和丢失。
第4条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服务意识教育,保证服务车辆行驶安全。
第5条 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管理,并抓好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
第6条 按规定组织参加各类相关会议及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第 7条 严格遵照招待所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和服
务意识,确保接待热情和服务周密。
第8条 加强档案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档案员按时保质完成组卷归档工作,并积极提供利用。
第9条 本着“礼貌、热情、周密、务实、节俭”的原则,加强对外接待管理,确保规范有序。
第1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办公室主任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会议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未按要求或未指定专人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会议记录和存档管理不规范的。
第1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加强本部门人员教育,出现机密文件泄密或丢失,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小车队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交通事故,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 16条 对接待工作部署不周,出现纰漏失误,影响接待质量,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食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外接待出现客人中毒事件,办公室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 18条 对招待所消防监管不到位,致使客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办公室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9条 对安全文件或有关安全办公会议精神,传达或贯彻落实不到位或未传达贯彻落实,影响安全生产或出现事故,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办公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办公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办公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办公室副主任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基础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办公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矿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政务畅通。
第2条 积极配合办公室主任做好相关工作,认真组织部门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办公室主任未在岗时,办公室副主任应承担办公室主任职责。
第4条 参加本矿安全办公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第5条 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及各类相关会议。
第6条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办公室副主任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会议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未按要求或未指定专人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会议记录和存档管理不规范的。
第9条 办公室副主任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对安全文件或有关安全办公会议精神,传达或贯彻落实不到位或未传达贯彻落实,影响安全生产或出现事故,办公室副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办公室副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办公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办公室文字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办公室文字秘书是办公室起草各类文字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文字材料工作。文字秘书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基础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办公室各类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并积极协助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矿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政务畅通。
第2条 必须按时参加本矿安全生产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第3条 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会议。
第4条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办公室文字秘书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会议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或会议记录和存档管理不规范的。
第7条 对安全文件或有关安全办公会议精神,未按要求进行传达或贯彻落实,影响安全生产或出现事故,办公室文字秘书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办公室事务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办公室事务秘书是办公室来客接待、服务车辆和会议室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各项事务性工作。事务秘书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基础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办公室各项事务性工作,并积极协助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矿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政务畅通。
第2条 经常检查食堂的食品卫生和招待所环境卫生,并督促两部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管理,确保安全。
第3条 随时掌握小车队车辆及司机状况,保障领导用车安全。
第4条 每天及时检查各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门窗的开关情况,杜绝物品丢失或损坏。
第5条 按照主任安排,做好会场的布置及清理工作。
第6条 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会议。
第7条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办公室事务秘书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会议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管理不到位,出现物品丢失或损坏的。
第10条 对小车队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交通事故,办公室事务秘书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食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客人中毒事件,办公室事务秘书负相应责任。
第12条 对招待所消防管理督促不到位,致使客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办公室事务秘书负相应责任。
第13条 对于主任安排的接待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接待出现纰漏和失误,办公室事务秘书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办公室文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办公室文书是办公室公文、机要、传真、电话、印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本职工作。办公室文书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基础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办公室公文、机要、传真、电话、印信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矿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政务畅通。
第2条 及时准确的领取(接听)、登记、传阅、留存、保管好公文、机要、传真电文、电话通知,确保无丢失、无延误。
第3条 保管好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严格执行印章使用规定。
第4条 保管好单位空白介绍信,未经领导审批,不准私自办理介绍信、公函。
第5条 严禁外人长时间在办公室逗留闲谈,更不许翻看公文、传真、资料,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泄密事件。
第6条 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第7条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办公室文书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0条 对公文、机要、传真电文、电话通知,传阅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直接丢失,影响安全生产或出现事故的,办公室文书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印鉴保管不善,执行制度不严,损害了单位利益或荣誉,办公室文书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单位介绍信保管不善,执行制度不严,损害了单位利益或荣誉,办公室文书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公文、传真、资料管理不到位,执行保密纪律不严格,出现机要文件泄密或丢失,办公室文书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档案室档案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档案室档案员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行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档案的借阅、保管工作。档案员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基础知识和必须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档案的归档、借阅、保管工作。
第2条 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办理借阅手续。
第3条 借阅者确需档案复印件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毕后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
第4条 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保证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第5条 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第6条 及时向主任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纪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档案员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9条 因对档案的归档、保存不善,出现档案材料丢失或损坏,档案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对档案借阅制度执行不严,出现档案材料丢失或损坏,档案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因档案员保密意识不强,出现档案机密泄密事件,档案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小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车队队长是小车队车辆维护保养,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办公室主任、事务秘书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小车队队长必须熟练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车辆驾驶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小车队车辆维护保养、车辆管理和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2条 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状况良好,严格按要求派车。
第3条 负责制定车队值班、车辆管理、驾驶人员加强学习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严禁出现停班、空岗和疲劳驾驶。
第4条 定期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5条 必须尽职尽责,遵章驾驶,杜绝违章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车队队长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教育不到位,出现违章的;
(二)因管理不严,出现空岗或脱岗的。
第7条 未组织制定车队值班、车辆管理、驾驶人员加强学习等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对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办公室要求派车或私自出车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小车队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车队驾驶员是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小车队队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车辆维护,保证出车安全。小车队驾驶员必须熟练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车辆驾驶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第2条 严格执行出车规定,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保障行车安全。
第4条 严格执行值班规定,不准出现脱岗现象。
第5条 及时向队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6条 必须尽职尽责,遵章驾驶,杜绝违章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车队驾驶员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值班规定执行不严,出现脱岗的;
(二)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善,影响出车的;
(三)不遵章驾驶,出现违章的;
(四)车辆运行日志记录不规范的。
第8条 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善,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不按要求出车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遵章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动人事部负责全矿劳动工资、劳动定额、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全矿人事调配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负责全矿工资管理,大、中专生及新招工人的转正定级和月、季、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统计工作。
2、负责全矿劳动定额的测评,计件工资单价的编制,劳动定额报表的统计,各种定额资料的统计、分析、整理工作。
3、负责全矿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建全各类个人交费台账,搞好各种统计报表,办理调出、调入人员保险手续的转移,做好职工医疗费的报销工作。
4、负责全矿工资基金管理,认真搞好各单位工资分配方案的审核。
5、负责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手续,并搞好职工退休金和伤病亡遗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6、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行政干部的考察、考核、奖惩、聘任、解聘工作。
7、在矿长领导下合理调配,建设好基层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并按规定搞好全矿干部、工人的定编、定员,做好后备干部的考察、选拨和管理工作。
8、负责干部工人的调配,专业技术职务和技师评定晋升,搞好全矿在职职工的培训工作。
9、负责全矿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个人保险档案的管理,保证材料齐全,归档接转及时。
10、负责全矿劳动护品和手持工具的发放,建立健全各类护品和工具使用簿卡。
11、负责全矿劳动力管理,及时办好调出、调入人员的合同签订和解除手续。
12、负责全矿干部数据库管理及月度、季度、年度报表的统计工作。
13、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4、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完不成或出现失误,按照责任分工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15、对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落实不到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岱庄煤矿劳动人事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2条 负责本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根据矿长的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确定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研究改进工作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3条 按照规定和矿长的决策,负责全矿机构及人员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退休手续办理、职工培训、职工退休金及死亡遗属抚恤金计算等工作的审查把关,并做好行政干部的考察任免、人事调配及矿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4条 严格执行工资政策,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和工资总额的控制,搞好内部工资分配,提高工资分配的透明度。
第5条 搞好劳动定额管理。对劳动定额执行情况认真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6条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不断研究本单位人事、劳资、保险、企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第7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基层单位班子成员的思想情况和职工队伍状况,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8条 负责处理好全矿各类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全矿劳动工资内部分配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其它问题时,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全矿人事调配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时,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全矿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时,部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全矿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时,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劳动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出现失误时,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出现问题时,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部室所有业务工作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出现工作失误时,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劳动人事部人事调配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2条 负责全矿管理人员数据库管理,对人员增、减、调动、职务变动和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做到数据准确。
第3条 负责全矿的职工工作调配工作,办理员工各种人事、工资关系转移手续。
第4条 负责全矿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归档及时,查找快捷,建立借出记录。
第5条 负责全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聘及职称补贴等工作。
第6条 负责全矿各类人员的招聘选拔,干部培养、考核考察、任免工作,填报各类人事统计报表。
第7条 负责全矿劳动保护用品及手持工具发放以及台帐管理。
第8条 负责全矿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落实各类人员培训工作。
第9条 负责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谈话、除名、解除劳动合同、重新上岗等工作。
第10条 负责本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协助部长完成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全矿人事调配业务工作出现失误时,人事调配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全矿档案管理工作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出现问题时,人事调配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全矿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聘工作完不成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人事调配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出现问题时,人事调配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劳动定额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颁发批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和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制度。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现场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运用单项定额标准编制综合作业定额和计件工资单价。认真计算定额完成情况。审核各区队“三三四”结构工资执行情况。
第4条 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有重点的进行技术测定工作,研究工时利用情况,做好劳动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参加劳动定额标准的修订工作。
第5条 参与矿对生产区队生产作业计划的编排,月末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计划。
第6条 认真做好劳动定编定员工作,做到规范、合理,准确,符合上级文件规定。
第7条 负责制定与劳动定额相关的管理规定,按要求及时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综合定额、计件单价的编制出现错误或其他问题时,劳动定额员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计件工资、包岗工资支付出现错误或其他问题时,劳动定额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要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否则,劳动定额员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劳动定员、劳动定额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出现失误,劳动定额员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各单位的内部分配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劳动定额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岱庄煤矿劳动工资、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2条 负责全矿各类人员的工资管理,按照各类人员岗位工种的变动情况,理顺岗位技能工资,按规定及时办理大、中专生及新招工人的转正定及定级手续。
第3条 严格执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工资基金计划的管理,并负责核算机关人员的工资。
第4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好职工出勤统计,做到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第5条 负责审核各单位内部分配清单,检查其分配方案、分配结果是否按规定执行,协助各单位搞好内部分配。
第6条 负责各类劳动工资报表的统计工作,为领导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7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各类工资支付、内部分配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的,劳动工资、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出现失误或其它问题时,劳动工资、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工资卡片、变岗人员的工资审批表变动、入档工作不及时或出现工作失误,劳动工资、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职工出勤统计工作及各类有资假期的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时,劳动工资、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各类工资的内部审核工作出现问题时,劳动工资、统计员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内部工资分配工作出现问题时,劳动工资、统计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保险专管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2条 负责全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缴费台帐、缴费记录,按规定要求完成各类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工作。
第3条 负责个人各种保险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时做好调入、调出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转移工作。
第4条 负责全矿职工退(职)休的手续办理,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5条 负责全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到审核及时、准确。
第6条 负责职工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
第7条 负责全矿工伤的上报认定和伤病劳鉴定工作,及时处理职工工伤产生的劳动纠纷。
第8条 负责全矿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办理。
第9条 负责劳务输出人员各种资金的转移结算工作,每月将各种扣缴金额及时计入台帐,按劳务输出单位进行整理汇总。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时,保险专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和退休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时,保险专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出现失误时,保险专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职工的医疗费报销、工伤及生育保险工作出现问题时,保险专管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劳务输出人员的各类保险代扣代缴及数据统计工作出现失误时,保险专管员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财经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律和有关财务制度。
2、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报表。
3、完成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财务承包的各项经济指标。
4、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参与经济合同签订。
5、统筹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交纳和减免报批等工作。
6、每月审核汇总内部单位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7、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培训。检查、管理、指导和监督矿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8、监督审核各项财务开支及费用定额使用情况。
9、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会计核算,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使之适应企业管理要求。
10、负责矿各单位年度经营承包方案有关经济指标的预算,经济指标的考核与分析。

岱庄煤矿副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副总会计师是与煤矿财务、审计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副总会计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相关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使用及筹措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第2条 组织本单位的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3条 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4条 承办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5条 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6条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财经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经部部长是煤矿财务、审计安全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财经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财务、审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会计核算,不断的改进财务会计工作,使其适应企业管理的要求。
第2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3条 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计划,报矿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4条 合理有效的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5条 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达到帐、卡、物相符。
第6条 收缴应该上交的各项资金和收入。
第7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规定,组织完成记账、算账、报账等日常业务工作。
第8条 召开本部门工作会议,提出财务工作改进措施。
第9条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财经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经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财经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财经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财务、审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工作安排,组织完成各项财务计划编制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2条 检查财经管理部各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3条 加强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
第4条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财经部审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经部审计员应积极协助财经部副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财经部审计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财务、审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对会计核算、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2条 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3条 定期抽查会计凭证、账簿。
第4条 参加单位承包人离任审计。
第5条 按照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专项审计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财经部成本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2条 成本计划的编制
⑴ 每年十一月份,根据本年实际成本水平,删除不合理开支,考虑明年工作部署和物价变动因素,测算明年成本费用,经部长及矿长同意后,作为明年本单位内部成本计划。
⑵ 成本计划编制计算准确率在100%。
⑶ 计划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将成本费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做好定额费用加以控制。
第3条 成本控制
⑴ 将年度成本计划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按月分解为月度工作计划加以控制,控制准确率达90%以上。
⑵ 每月分析一次成本完成情况,计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针对差异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成本控制措施。
⑶ 严格控制费用,杜绝或减少超定额费用的发生,特殊费用应经财经管理部部长,矿长批准后予以追加费用,但视同超定额对待。
⑷ 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应从整体效益出发,因外部环境的影响,影响到部分定额费用变更时,由财经管理部成本核算员向部长及矿长反映,经批准后进行费用调整。
第4条 成本核算
⑴ 正确核算本单位的实际成本,明细分类反映各成本项目的实际情况。
⑵ 准确及时登记费用明细账。
⑶ 准确及时计提、分摊各项成本费用。
⑷ 每月三日上午前正确汇总结转本月成本费用。
⑸ 每月三日前编制生产成本方面的报表。
⑹ 每月七日前对本月成本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⑺ 每季末十五日前、每年末二十日前做好成本方面的经济活动分析。
⑻ 定期收集积累成本费用资料。
第5条 成本分析
⑴ 成本分析按年、季、月进行。
⑵ 月度常规分析,于次月十日提出书面报告。
⑶ 季度重点分析,于季后十五日提出书面报告。
⑷ 年度全面分析,于年后二十日提出书面报告。
第6条 成本考核
⑴ 各月按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对照预算指标进行考核。
⑵ 年度结束后,按全面预算管理要求进行累计综合考核。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财经部审核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成本开支范围,依照审计条例,逐笔审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审核面达百分之百,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转业务要提出意见并向财经管理部部长汇报。
第2条 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的合法性、正确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要做好审核记录。并通知各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更正,保证其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3条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监督检查财经管理部会计岗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发现问题报财经管理部部长。
第4条 及时审核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转账凭证。
第5条 按照计划控制其它费用支出,并及时登记其它费用账簿及台帐。
第6条 每月七日前编制出其它费用明细表及分析表。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在生产副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生产进行安排指挥。
2、 掌握采掘布置工作面衔接和采区准备情况,保证矿井生产正常衔接。
3、及时掌握全矿当班生产情况,作好各种数据的统计、记录,并对次日生产进行预测安排。
4、负责向上级汇报和反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上级的通知、文件及时接收下达。
5、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按事故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组织抢救工作。
6、负责生产调度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等的监控管理,确保通讯的畅通和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岱庄煤矿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调度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调度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调度室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
第3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4条 调度室主任未在岗位时,调度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按照分工范围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9条 在带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0条 在带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主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和调度室主任的指导下,负责调度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掌握矿井生产布局、煤层赋存、采区接替和采掘工作面接替情况、年度计划、月度作业计划以及经营计划。
第3条 了解矿井通风、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通信、洗运等生产系统状况,能够熟练地指挥生产。
第4条 掌握矿井的灾害预防计划和避灾路线及三条“生命线”,负责了解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主任、副主任参加处理。
第5条 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到应识应会,并能及时向领导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信息。
第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7条 掌握重点采掘队及综采、综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状况,组织协调矿井安全均衡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岱庄煤矿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员在调度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调度工作,业务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基本业务知识,认真做好日常业务调度工作,并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各项业务调度,对领导的安全指令及时上传下达,基层信息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且及时反馈落实。
第3条 对生产会要求及其它安全信息,加强调度落实,对事故隐患要追踪调度,督促整改。
第4条 负责对各项重点监控和季节性专项业务工作的调度,并建立专项记录,做好记录。
第5条 各类报表、台帐、记录,必须准确齐全,字迹清晰、工整。
第6条 负责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过程中各类信息上传下达,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7条 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到应识应会,并能及时向领导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信息。
第8条 负责对矿井产量的预测预报,上报当日安全生产情况及领导深入现场责任追究和警示汇报工作。
第9条 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工作。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调度员脱岗或不交接班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基层安全信息不能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的,调度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领导指令、安全生产信息在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调度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各类生产报表准确无误,各种记录齐全完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岱庄煤矿调度室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统计员在调度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业务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基本业务知识,认真做好日常业务调度统计工作,并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掌握矿生产计划的组织安排和主要措施及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要求。
第3条 掌握矿井年、季、月、旬的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掌握矿井各区队每旬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编写矿调度旬、月报表并按时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4条 根据矿调度室领导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安全生产信息和综合资料。
第5条 负责起草调度系统季度、全年生产安排和工作总结
第6条 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
第7条 负责对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8条 负责矿级领导深入现场责任追究和警示汇报的传输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旬、月报上报工作不及时的,统计员负主要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的技术政策、法令、规程和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对不安因素的预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反事故措施,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
2、 参与全矿生产技术措施的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安排,矿井生产能力及开拓布置、生产方式,采场接续等工作的安排,并督促实施,当好领导的参谋及助手。
3、 负责矿井的长远规划,工程技术项目的编制,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对井下采掘机械化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4、 参与矿井安全大检查和全矿采、掘、运的质量验收工作,配合分管领导搞好质量达标工作。
5、 参与矿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会议,并负责督促实施。
6、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采、掘、运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
7、 负责总结全矿采、掘、运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安全质量管理,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总结。
8、 负责全矿科技项目的审报。
9、 做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确保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10、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技术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
11、 做好计划统计及材料定额工作,按时编制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做好材料定额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12、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科长是煤矿生产技术科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运输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矿井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上报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人员参与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科研攻关。
第6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 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第9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 按规定组织本部门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分工范围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分工范围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场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生产技术科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 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 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分管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13条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是生产技术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生产技术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生产技术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技术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 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 及时对现场生产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技术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组织编制采掘及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对技术检测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 组织其他专业编制的采掘及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区相关设计,保证采掘及运输等生产工作的合理性。
第8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生产技术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协助技术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0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生产技术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1条 负责煤矿采掘及运输专业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编制的采掘及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区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生产技术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生产技术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采掘及运输专业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采煤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采煤工程师是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采煤技术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采煤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采煤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法规、技术政策,较为系统地掌握采煤专业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2条 编制、审查采煤专业规程措施,并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及时编制补充措施。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现场条件的变化,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性意见。
第4条 学习先进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引进新工艺、新技术。
第5条 协助矿分管领导搞好采煤工作的生产管理及质量达标工作,提高工作面生产效率与产量;同时抓好生产的长期和短期规划及工作面正常接续,给领导当好参谋。
第6条 搞好采煤方面各项工作总结及一系列技术资料。
第7条 搞好采煤工作面支护选型和管理工作。
第8条 按时完成上报各类报表及技术总结。
第9条 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采煤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采煤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编制的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产技术科采煤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采煤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采煤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分管范围内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采煤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发现或得知采煤工作面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安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采煤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掘进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掘进工程师是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掘进技术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掘进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较为系统地掌握掘进专业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熟练地掌握和贯彻执行本专业技术政策、规程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2条 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生产情况,组织指导比较复杂的井巷工程施工,负责解决矿井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积极推广掘进工作的先进技术。
第3条 本着经济合理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参与方案设计、采区设计,并严格把好掘进规程措施的审查关。
第4条 严格掌握采掘比例关系,搞好“三量”关系及综合平衡,确保生产正常接续。
第5条 搞好开拓区域调查分析,根据地质和煤层赋存条件,及时调整开拓布局,杜绝无效进尺,避免返工浪费。
第6条 协助矿分管领导搞好矿井的掘进生产管理、现场管理及质量达标工作,给领导当好参谋。
第7条 按时完成上报各类报表及技术总结。
第8条 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掘进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掘进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编制的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产技术科掘进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掘进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掘进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分管范围内因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掘进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掘进工作面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安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采煤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运输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运输工程师是生产技术科轨道辅助运输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轨道辅助运输技术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运输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学习上级关于安全运输方面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法规措施、技术政策。
第2条 把好措施的编制审查关,并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督促完善和补充措施。
第3条 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现场运转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抓好落实,保证运转安全。
第4条 负责全矿轨道辅助运输方面年度技术规划及长远技术规划。
第5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积极收集技术资料,不断提高个人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广轨道辅助运输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6条 协助矿分管领导抓好运输工作的全面管理,搞好运输质量达标工作,杜绝重大运输事故的发生。
第7条 按时完成上报各类所表及技术总结。
第8条 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运输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运输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编制的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产技术科运输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运输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运输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分管范围内因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运输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运输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计划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计划统计员是生产技术科计划统计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计划统计业务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计划统计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及时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搞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2条 积极深入现场,掌握生产动态,根据全矿生产计划指标及时下达月度生产计划,努力做好计划的可行性。
第3条 建立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台帐,努力做好统计的准确性。
第4条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计划统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计划统计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计划统计员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在业务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计划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材料定额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材料定额员是生产技术科材料定额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材料定额业务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材料定额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及时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第2条 积极深入现场,掌握生产动态,及时提出生产区队的月度考核指标,努力做到指标的准确性,满足考核需要。
第3条 建立重要生产消耗指标的统计台帐,并定期进行分析。
第4条 根据生产需要,定期补充、修改、完善材料定额,努力做到定额的适应性、实用性。
第5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材料定额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材料定额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材料定额员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在业务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计划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生产技术科工程预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工程预算员是生产技术科工程预算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程预算业务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工程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
第2条 编制预算前必须获取技术部门的施工方案等资料,便于正确编制预算。 第3条 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录进行预算调整。
第4条 正确及时编制好施工图(施工)预算,正确计算工程量及套用定额,做好工料分析,并及时做好预算主要实物量对比工作。 第5条 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6条 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为决算复核工作打好基础。 第7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工程的决算工作,并报签字认可。
第8条 工程决算后,要将工程决算单送审计部门,以便进行审计。 第9条 完成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归档。 第10条 建好单位工程预、结算及进度报表台帐,填报有关报表。
第11条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工程预算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工程预算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工程预算员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在业务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预算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和执行矿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3、负责组织制定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4、负责编制科技创新中、长期规划、年度科技计划。
5、负责科研立项的申报工作,组织、监督科技创新计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和签订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计划的科研项目合同。
6、负责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成果登记、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科技进步奖申报等工作,防止科技创新成果泄密与流失。
7、负责检查、指导科技创新工作,并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考核;协调处理科技创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负责组织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9、负责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科技信息,研究本行业发展动态,为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10、负责矿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与计划管理,检查各课题组经费使用情况。
11、负责对专利的管理工作。
12、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活动,组织落实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将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13、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签定及纠纷处理。
14、加强产、学、研联合,负责与外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15、负责向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呈报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统计资料。
16、负责年度科技表彰大会的组织、筹备、召开工作。
17、负责组织完成和呈报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工作总结

岱庄煤矿技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中心主任是矿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全矿科技创新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制定和执行矿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第4条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矿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5条 负责组织编制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6条 负责组织、召开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研究矿技术创新工作。
第7条 负责检查、指导科技创新工作,并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考核;协调处理科技创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9条 负责矿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与计划管理,检查各课题组经费使用情况。
第10条 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签定及纠纷处理。
第11条 负责与外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12条 外出或休息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5条 对制定的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考核的,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6条 未及时制定和修订矿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7条 未及时制定年度科技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召开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研究矿技术创新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9条 检查、指导科技创新工作不力,不按规定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协调处理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问题不力,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20条 外出或休息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21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置之不理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3条 对不执行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技术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中心副主任应积极协助技术中心主任协调和管理好全矿科技创新工作,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2条 积极配合主任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搞好本矿科技创新工作。
第3条 协助主任制定和修订矿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4条 协助主任制定好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科室人员执行情况,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工作目标。
第5条 协助主任协调好与其他各部门、科室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第6条 协助主任定期召开学习会议,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领导科室人员不断创新。
第7条 协助主任组织、召开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研究矿技术创新工作。
第8条 负责编制矿年度科技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9条 负责组织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0条 负责组织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鉴定、结题和申报评奖工作。
第11条 负责组织科技创新成果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防止科技创新成果泄密与流失。
第12条 负责年度科技表彰大会的组织、筹备、召开工作。
第13条 主任未在岗时,主动承担主任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16条 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7条 未及时制定年度科技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鉴定、结题和申报评奖的,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9条 科技创新成果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科技创新成果泄密与流失的,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20条 年度科技表彰大会的组织、筹备不力,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21条 主任未在岗时,未主动承担主任职责,导致工作不力的,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22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3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置之不理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 对不执行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技术中心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中心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主任、副主任协调和管理好全矿科技创新工作,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2条 积极配合科室领导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搞好本矿科技创新工作。
第3条 认真执行好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完成科室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4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5条 负责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鉴定、结题和申报评奖工作。
第6条 负责科技创新成果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防止科技创新成果泄密与流失。
第7条 负责与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沟通、联络及协调,按时向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呈报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统计资料。
第8条 负责做好各类文件和科研工作资料的分类存档工作;
第9条 负责矿年度科技创新计划的汇总及编制,年底科技创新工作总结。
第10条 负责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科技信息,研究本行业发展动态,为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11条 负责监督、检查各立项课题的科研经费的使用,结算和报销,以及科研成果奖励登记和经费开支。
第12条 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14条 对科室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100~200元。
第15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置之不理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对不执行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测量科是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矿井地质、水文地质、井上下测量、储量、三量管理等工作,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按时、按规定完成各项地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矿井范围内地测资料的研究、分析、搜集和整理,积极引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并加以发展、创新,提高矿井地测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中的各种地测问题。
第2条 研究、分析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进行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工作,提供矿井生产和建设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资料和报告。
第3条 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矿区供水、专门防治水工程、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防探水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专门报告。
第4条 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并做好保护工作,测绘各类图纸,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类保护煤柱和“三下”压煤开采的设计、实施。
第5条 查清矿井资源情况,调查、研究矿井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定期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提高储量级别,寻找煤炭资源,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的意见。定期进行矿井“三量”的统计和分析,正确反映矿井采掘现状,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依据。
第6条 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地测副总搞好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第7条 负责矿区相邻煤矿的调查工作,掌握其开采动态,及时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因素,并提出处理防范措施。
第8条 负责各类地测资料的管理、上报和存挡工作。
第9条 负责各类地测仪器、工具的购买、管理、定期检测、校正和维修工作。
第10条 负责组织地测人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11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地测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12条 参加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审查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按规定进行地测资料的收集、研究、分析整理工作,而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地质测量科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专门防治水工程和进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地质测量科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按规定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质测量科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未按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并做好保护工作,测绘各类图纸,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地质测量科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按规定查清矿井资源情况和定期进行储量核实工作,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掌握不准确,或违反储量管理规定,造成不合理损失的,地质测量科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相邻矿井调查不及时,出现相邻矿井超层越界开采,威胁矿井安全的,地质测量科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各类地测资料由于管理不当,出现资料丢失或泄露资料秘密的,地质测量科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各种地测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地质测量科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出现地测事故不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破坏或藏匿有关资料的,地质测量科负重要责任。

岱庄煤矿地质测量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测量科科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质测量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矿井地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及其它规定,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 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6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8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9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及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10条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11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相应措施。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测量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测量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者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测量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测量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质测量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巷道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近邻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测量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些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测量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质测量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质测量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质测量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的,地质测量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地质测量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地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工程师是地质测量科地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地质测量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技术管理等工作。地质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系统掌握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第2条 掌握矿区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为矿井开采提供可靠依据。
第3条 做好矿井储量动态变化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4条 建立健全并及时填写各类地质、水文地质台帐、卡片,对地质资料进行详细分类,档案化管理。
第5条 及时准确地填绘地质日常用图,并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6条 对矿井出现的地质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主导意见。
第7条 熟悉质量达标的标准和要求,搞好地质达标工作。
第8条 及时向生产技术部分管技术副部长汇报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编制的地质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地质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分管范围内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地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技术员是地质测量科地质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地质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技术管理等工作。地质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和地质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地质安全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2条 积极与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交流意见,确保分工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及时、安全、有效。
第3条 负责编制地质、水文地质专业内的施工技术措施,参与本专业图纸编制、会审。
第4条 负责编制地质“三书”,为矿井开采生产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第5条 建立健全并及时填写各类地质、水文地质台帐、卡片,对地质资料进行详细分类,实现微机档案化管理。
第6条 及时准确地填绘地质、水文地质日常用图,并及时做好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第7条 对矿井出现的地质、水文地质疑难问题,及时到现场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的主导意见。
第8条 熟悉质量达标的标准和要求,搞好地质达标工作。
第9条 对本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负责任,协助地质工程师抓好安全技术工作。
第10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1条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编制的地质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地质“三书”或提供的“三书”内容出现3处以上错误的,对地质技术员进行50~100元的罚款。
第16条 未及时准确填绘地质、水文地质日常用图,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处50元以上罚款。
第17条 分管范围内技术失误导,又不及时汇报的,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又未及时汇报情况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季度地测达标中,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导致地质工作不达标的,分析原因进行责任追究。

岱庄煤矿测量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量工程师是地质测量科测量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地质测量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测量技术管理等工作。测量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熟悉本矿井设计能力、井田范围、开拓方式、水平及采区接续情况、煤层赋存条件,了解矿井各主要生产系统。
第2条 熟悉矿区地面及井下控制网、点的等级及分布情况。
第3条 熟悉八种矿图的内容及绘制要求,组织好绘图和上报工作。
第4条 能够指导并组织近井点内、外业工作和建井测量工作。
第5条 独立解决矿井生产测量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第6条 能够独立完成地表岩移观测设计及资料的分析、大型贯通设计和各类保安煤柱的留设。
第7条 组织各种比例尺的图纸测绘工作。
第8条 了解国内外本业务的先进技术并积极加以推广应用。
第9条 按时完成“三量”报表和采掘工程交换图。
第10条 熟悉测量达标标准和要求,搞好测量质量达标工作。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测量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分管范围内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量)工是地质测量科矿井测量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地质测量科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测量工作。测(量)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测量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2条 负责井上下导线测量、中腰线及内业工作,掌握曲线巷道的闭合计算方法和现场标定工作,工作质量达到测量规程要求。
第3条 负责常用测量仪器做一般项目的检验、校正,保证仪器几何关系正确。
第4条 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章操作,按章作业,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第5条 了解“三下”压煤的开采及煤柱留设方法。
第6条 负责完成地表观测站的外业工作和内业工作。
第7条 对本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测量工程师抓好安全技术工作。
第8条 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要立即按照矿井规定的避灾路线撤离升井。
第9条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在井上下导线测量、中腰线标定及内业整理工作中,出现错误或工作质量达到测量规程要求的,每次罚款100元,影响生产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按矿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第11条 未及时进行常用测量仪器一般项目的检验、校正,出现仪器几何关系不正确的,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工作中不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出现遵章操作,违章作业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3条 分工负责范围内的地表岩移观测外业工作和内业工作不及时,或出现失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4条 对本分管范围内的测量工作负安全责任,不积极协助测量工程师抓好安全技术工作,贻误工作或出现安全失误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15条 不及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16条 未能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地质测量科管理规定处罚。

岱庄煤矿安全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负责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指令、指示、各种会议精神,对全矿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十种险情立即撤人》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工作实际制定出安全措施。
2、负责每月矿井安全质量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抓好整改、落实及复查。
3、参加审查工程设计、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安全技措工程、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对采、掘、机、运、通防、巷修等作业规程的审查把关,并监督实施。
4、负责对安监人员、班组长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5、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矿井出现的人身及非人身事故,对事故情况全面细致掌握,并做好登记、建帐、存档。
6、负责各种安全技术、安监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手册,搞好报表统计,并督促检查全矿有关安全方面的图纸绘制及资料保管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规程措施在现场兑现,完善落实施工工艺技术。
8、负责与地方安全监督检查管理部门的各种协作与联系工作。
9、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有权对其处罚。
10、有权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
11、有权对安全生产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
12、有权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13、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否决权。有对安全管理方面建议权。

岱庄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是安全监察处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在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处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部门编制的有关计划、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人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处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本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察处副处长除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约接受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副处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状况,向安全监察处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定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大检查的,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不效的运行,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安监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监察处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监察处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安全监察处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监察处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5第 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监察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监察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安全监察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 安全信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信息员负责全矿安全信息的收集归纳整理,并录入微机,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进行签到等工作。安全信息员必须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在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负责各级检查人员的上下井签到。
第3条 负责岗位控制牌板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考核。
第4条 负责所有安全信息的收集归纳整理,并录入微机。
第5条 负责安全管理信息中心的卫生及各类日报表的整理归档。
第6条 负责每天安全检查情况的汇总形成报表,并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
第7条 负责安全管理中心所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8条 对下井不够规定时间的,不予签到,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9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岗位控制牌板的,进行监督、处罚。
第10条 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了解落实情况。
第11条 对当班矿领导、各级管理人员等下井人数进行分类统计储存,并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发布。
第12条 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下井时,安全信息中心及井下安全信息站要负责签好到,并每月汇总报安全监察处和调度室。
第13条 安全信息中心每班一次将收集的安全信息汇总报安全监察处,以便安全监察处有重点抓好复查落实。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严重玩忽职守,调离工作岗位。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岗位牌板损坏或丢失的;
(二)对岗位牌板督查考核不严不细的;
(三)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
第16条 安全信息员脱岗或不交接班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各类统计报表准确无误,安全信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领导安排的各种报表上报出现错误、延误,安全信息员负主要责任。

岱庄煤矿采煤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安监员负责分管采煤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在安全监察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采煤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监察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采煤队、准备队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3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4条 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5条 督促采煤队、准备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7条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8条 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好安全监察处全天的各项工作,接班后要对井下各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情况调度,特别对重点监控地点要进行重点调度。
第9条 值班期间要仔细认真的填写好每天的各类报表和记录,做到问题条数、罚款数额、监控重点、下井人员等各项统计准确无误。
第10条 值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坚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过天,小问题分析不过班,凡分析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下发处理通报。
第11条 值班期间对每日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12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安监员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间对现场不能安全合理调度、各种记录、台帐出现错误或失误的。

岱庄煤矿掘进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安监员负责分管掘进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在安全监察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掘进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监察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3条 负责各掘进队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4条 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5条 督促各掘进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7条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8条 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好安全监察处全天的各项工作,接班后要对井下各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情况调度,特别对重点监控地点要进行重点调度。
第9条 值班期间要仔细认真的填写好每天的各类报表和记录,做到问题条数、罚款数额、监控重点、下井人员等各项统计准确无误。
第10条 值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坚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过天,小问题分析不过班,凡分析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下发处理通报。
第11条 值班期间对每日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12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安监员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间对现场不能安全合理调度、各种记录、台帐出现错误或失误的。

岱庄煤矿机电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安监员负责分管机电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在安全监察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机电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监察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机电队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3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4条 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5条 督促采煤队、准备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7条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8条 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好安全监察处全天的各项工作,接班后要对井下各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情况调度,特别对重点监控地点要进行重点调度。
第9条 值班期间要仔细认真的填写好每天的各类报表和记录,做到问题条数、罚款数额、监控重点、下井人员等各项统计准确无误。
第10条 值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坚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过天,小问题分析不过班,凡分析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下发处理通报。
第11条 值班期间对每日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12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安监员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间对现场不能安全合理调度、各种记录、台帐出现错误或失误的。

岱庄煤矿运输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安监员负责分管运输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在安全监察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运输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监察处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运搬队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3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4条 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5条 督促采煤队、准备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7条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8条 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好安全监察处全天的各项工作,接班后要对井下各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情况调度,特别对重点监控地点要进行重点调度。
第9条 值班期间要仔细认真的填写好每天的各类报表和记录,做到问题条数、罚款数额、监控重点、下井人员等各项统计准确无误。
第10条 值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坚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过天,小问题分析不过班,凡分析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下发处理通报。
第11条 值班期间对每日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12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安监员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间对现场不能安全合理调度、各种记录、台帐出现错误或失误的。

岱庄煤矿通防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安监员负责分管通防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在安全监察处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通防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监察处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通防队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3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4条 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5条 督促采煤队、准备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7条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8条 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好安全监察处全天的各项工作,接班后要对井下各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情况调度,特别对重点监控地点要进行重点调度。
第9条 值班期间要仔细认真的填写好每天的各类报表和记录,做到问题条数、罚款数额、监控重点、下井人员等各项统计准确无误。
第10条 值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坚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过天,小问题分析不过班,凡分析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下发处理通报。
第11条 值班期间对每日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12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安监员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间对现场不能安全合理调度、各种记录、台帐出现错误或失误的。

岱庄煤矿跟班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跟班安监员负责本班分片范围内安全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在处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跟班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处领导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分片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3条 负责分片范围内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 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5条 督促分片范围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7条 遇有危险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8条 按要求每班按时向安全监察处值班人员汇报现场安全情况,并按规定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
第9条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并按规定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表和通知单。
第10条 要按时参加班前、班后调度会,每班班前要对自己分片范围内《停头停面或设施停运通知书》、《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矿各级管理人员、小分队的问题通知单全面查看,需要进行复查的按要求进行复查,未按时整改的要对签字整改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将复查和处罚情况写到通知单上,交安全监察处值班人员签字掌握。
第11条 必须在施工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安监员要在指定地点用电话向安全监察处值班人员汇报。
第12条 对处里排定的监控重点,要采取措施重点盯靠。要加强对薄弱时间、薄弱地点、薄弱人物、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监员岗位责任制。
第13条 对班安全质量评估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上井后评估表交值班人员存档备查。
第14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跟班安监员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安全质量考核、班评估的;
(六)分片范围内安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岱庄煤矿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和规定,提高对不安全的可预见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反事故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设备等各种事故。执行矿上各项决议,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制,加强团结,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管理好大型固定设备正常运转,日常维修,减少机械事故率。
4、加强全矿用电负荷调度,开关整定、相对应技术攻关。
5、保证矿井排水、供水、压风、供电、通风系统正常运行及相关日常维护。
6、坚持深入现场,严把安装、维修、保养质量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7、搞好全矿计量、环保等工作。
8、搞好科技创新工作,适时将一些成功的机电先进技术应用到生产中去,并加以总结、推广。
9、根据矿井生产总体安排,搞好机电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定货、安装及改造工作,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岱庄煤矿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对矿井使用设备严格进行把关,发现淘汰型设备或进货不合格设备,及时采取措施更换或禁止。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设备的定货及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组织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3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机电科长必须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24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机电科长必须配合矿有关部门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第25条 参加每月一次的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参加每周一次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
二、责任追究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8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9条 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40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1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副科长应协助机电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副科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 机电科科长未在岗位时,机电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机电科副科长必须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0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机电科副科长必须配合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第11条 参加每月一次的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参加每周一次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机电科副科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副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机电科副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是机电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等工作。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 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 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并审查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在副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 组织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 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1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2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4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5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第16条 参加每月一次的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参加每周一次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因个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积极配合机电主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 2 条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进货验收、档案管理、设备维修、现场检查、运行情况反馈等工作。
第3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属淘汰设备时,要令其停止使用并提出建议进行更换改造。
第4条 发现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5条 定期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6条 定期检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8条 每月参加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9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0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1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2条 参与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13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6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大型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大型设备管理员负有责任。
第19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有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负有责任。
岱庄煤矿电缆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电缆管理员应协助设备中心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电缆管理人员在机电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规定,对电缆的领取统一编号、建账建卡。
第2条 根据使用单位领取电缆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对发放的电缆要压号,负责新电缆的领取、验收、出建账建卡,对使用中的电缆要挂牌,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3条 对撤出、闲置的电缆限期通知使用单位回撤上井。对上井的电缆要进行验收检查,填写电缆修补和试验摇测记录。
第4条 对使用中的电缆要定期进行检查,吊挂整理,对吊挂整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5条 电缆上井修复后经检查测定验收合格后,及时存入库房。
第6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积累管理经验,搞好科学管理,严禁将不合格的电缆投入使用。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9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缆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使用中的电缆没有做到帐、卡、物一致的;
(三)对上井电缆不经验收检查,不做试验摇测记录,将不合格电缆存入库房的;
(四)将不合格电缆下井投入使用造成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电缆管理员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电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电缆的,电缆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电缆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电器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认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三大保护细则以及其它技术规范,对安全供电搞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 2 条 负责对全矿井下安全供电管理和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接地遥测试验。
第3条 根据用电单位供电负荷的调整,提供供电方案,牵头绘制审查供电图,严格负荷增容审批制度,合理调整用电负荷,确保供电可靠。
第4条 随时掌握井下负荷变动情况,搞好设备调查,及时变更供电系统图,并协助基层解决供电中存在的问题。
第5条 负责全矿井下供电的安全检查及漏电继电器试验的监督工作,并做好继电保护的计算整定。
第6条 对供电现场做到图版、记录相符,搞好供电技术档案管理。
第7条 对供用电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做好各种试验的统计,对现场存在的供电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对危及矿井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有权停止供电。
第8条 发现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0条 按时参加煤矿机电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11条 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学习业务技术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4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电器安全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17条 对煤矿机电、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有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

岱庄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型电器管理员是机电科小型电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小型电器管理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小型电器管理人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防爆标准对小型设备进行管理。
第2条 负责对全矿小型电器的领用、编号、建帐建卡、发放、验收,对不合格的小型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第3条 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做到设备清、状态明,及时掌握现场使用情况。
第4条 要与使用单位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设备,杜绝失爆,发现不完好的设备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5条 调拨周转的小型电器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登记入帐。
第6条 及时提交小型电器、材料、配件,充分利用报废设备尚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进行利用,对报废的小型电器要进行登记,由矿统一处理。
第7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拒收。
第8条 根据全矿小型设备使用情况有权调拨、周转、发放、检查、验收。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使用中的小型设备进行检查,对不合格、不按规定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10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有处罚权和停发权。
第11条 小型电器修复要有记录,不合格的不能发放,对修复的小型设备要定期验收并有合格证。
第12条 小型电器领取要按区队统计入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13条 要对下井的小型电器进行编号、登记,对报废的设备要提出申请,由矿统一处理。
第14条 小型电器损坏、丢失按原价处理,由管理员落实到单位。
第15条 每月要对修复的材料进行统计,报供应科进货。
第16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7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型电器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不按防爆标准对小型设备进行管理或不合格的小型设备下井的。
第19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对使用中的小型设备进行检查,未提出整改意见的。
第20条 小型电器完好率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岱庄煤矿单体支柱维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责任制规定了设备管理中心单体支柱维修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是检查与考核其工作的依据。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生产中的合理布置使用,及时调拨、周转提高使用率。
第2条 负责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及顶梁和配件的计划、技术协议、进货、维修。
第3条 负责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及顶梁的编号、建帐和使用管理。
第4条 负责综采工作面的单体支柱、顶梁的调拨、周转、使用。
第5条 负责支架、单体支柱及材料的订货、购置和维修。
第6条 对液压支架、配件、单体支柱及顶梁乱丢乱放有管理处罚权。
第7条 对产品质量有验收权,对不符合标准的有权退货
第8条 提出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9条 根据领导要求检查监督,严格考核。
第10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1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下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3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档案管理不善。
第14条 对设备调拨、周转不及时,影响生产的。

岱庄煤矿环保节能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我矿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
2、组织完成集团公司与矿《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目标责任书》中要求的工作,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责任人。
3、组织矿区环境监测,分析掌握本单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趋势,并组织有关单位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源进行治理。
4、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环境、节能统计表。
6、定期培训环境节能保护工作人员。
7、做好污染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档案。
8、负责监督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设施台帐。
9、积极推广应用国内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及“四新”成果等技术。
10、协调好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关系,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1、配合能源平衡测试和设备的性能测试工作,分析能源利用状况。

岱庄煤矿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是环保、节能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环保、节能的管理工作。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必须熟练掌握全矿环保、节能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环保节能方针、按时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及时做好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
第2条 负责制定本单位环保节能工作检查的工作规划和长远规划,并督促实施。
第3条 定期组织环保节能工作检查,认真开展环保节能工作管理,全面掌握环境污染现状和能源使用情况。
第4条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控制污染源产生,组织推广应用环保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第5条 监督检查环保节能统计工作、及时了解能耗波动情况,组织分析原因,及采取相应措施。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组织环保监测和能量平衡工作,为决策部门提供基础数据。
第7条 搞好环保节能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8条 对环保节能办公室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9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0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环保节能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环保节能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有关环保节能设施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4条 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对煤矿的环保节能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煤矿企业在建设环保节能项目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及材料,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环保设施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建立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不完善,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环境保护管理员应协助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环保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参加环保业务培训学习。
第2条 按时完成环保统计报表,做好污染源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档案。
第3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上报及“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污染项目的治理情况,并会同使用单位做好环保验收工作。
第5条 负责监督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设施台帐
第6条 协助主任组织制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的方针政策。
第7条 协助主任,组织落实环保节能计划,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及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8条 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技术。
第9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0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环境保护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环保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环保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有关环保设施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环境保护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环境保护管理员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环保设施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环境保护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环境保护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岱庄煤矿节能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节能管理员应协助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节能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节能降耗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行《煤矿节约能源若干规定》,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
第2条 制定节能规划和相关的节能措施,达到科学管理能源。
第3条 深入现场做好能源消耗定额并落实工作,完成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下达的节能计划指标。
第4条 及时、准确的做好节能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
第5条 配合有关人员搞好能量平衡测试工作,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第6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7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节能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节能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有关节能设施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节能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节能管理员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能源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各类报表填写错误导致企业损失的,节能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节能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岱庄煤矿能源计量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令,对全矿内部进行计量执法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质量异议,处理计量纠纷等。
2、负责全矿计量工作的全面管理,制定全矿计量管理规章制度、计量发展规划和计量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全矿内部进行计量考核等工作。
3、负责建立全矿的的计量标准,配备计量器具和设备的测试,改善计量工作环境和条件。
4、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完善全矿量值传递系统、组织计量检定工作,制定检定方法,按周检计划对矿内在用计量器具,开展周期检定工作制度,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5、监督管理全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计量检测数据。
6、搞好技术档案和计量数据管理,达到全矿数出一门,量出一家,准确无误,并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   
7、按时向分管矿长汇报工作,总结工作成绩,查找不足,推广先进经验,布置检查工作。 
8、组织召开计量管理、能源管理会议,做好计量信息反馈工作。  
9、负责计量器具的计划采购、入库、流转工作。 
10、组织培训全矿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计量人员,提高技术水平。

岱庄煤矿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协助能源计量办公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节能降耗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能源计量人员在能源计量办公室的领导下,积极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政策,分工负责,严格计量管理。
第2条 定期与地方技术监督局、地方节能部门、集团公司环保节能处进行联系,及时掌握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第3条 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措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监督执行及落实情况。
第4条 严格操作规程,经常对本岗位计量器具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运行,使误差不超过规定范围,如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计量办公室进行检修。
第5条 按时汇报分管的各种计量器具指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6条 对本人分管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正确熟练,保证各种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因误操作或私拆零部件导致量具毁坏造成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7条 保证所检测数据准确无误,并做好记录和数据的收集,上交计量办公室。
第8条 编制能源消耗月报表,编制能源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并参加安装调试工作。
第9条 保证计量器具及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第10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1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能源计量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有关节能设施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节能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对分工范围内的能源计量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节能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为按照要求对全矿计量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节能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岱庄煤矿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协助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分管领导开展特种设备维护方面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抓好分管工作的质量、安全,搞好班组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
第3条 按时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并及时传达,相关事项组织落实。
第4条 加强各项费用管理,定期检查各种材料使用情况,努力降本降耗。
第5条 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 合理组织调配人力、物力,保证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7条 必须尽职尽则,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科长按照《岱庄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9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上级领导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对分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对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及重要责任的处罚,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负责全矿区综合信息化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矿区井上、下通信、计算机网络和有线电视系统畅通。
2、负责全矿区通讯系统的维护;
3、负责矿区计算机网络的维护;
4、负责本矿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5、负责本矿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
6、负责协助济宁市电视台,对矿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维护;
7、负责制订本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奖罚条例;
8、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岱庄煤矿信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时完成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2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3条 负责保证矿生产通信系统畅通;
第4条 负责矿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及工业电视系统的实时畅通;
第5条 负责矿整个计算机软件、硬件维修、维护及计算机网络的实时畅通;
第6条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负责对调度信息系统的维修、维护及管理,并保证每天检查一次形成记录;
第8条 负责对全矿的地面通讯及整个有线电视网和视讯平台的维修、维护及管理;
第9条 外出或休息时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主任负责直接责任,对其罚款500元;
第12条 对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主任负直接责任,对其罚款200元;
第13条 对井下出现通讯不畅通、不处理或维修人员不负责任的,主任负主要责任,按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及主要负责人100元罚款处罚;
第14条 对调度信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及工业电视系统出现故障,维修人员不及时处理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维修人员负直接责任,主任负主要责任,按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及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处罚;
第15条 对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出现问题,维修维护人员未及时处理及采取措施的,分管业务的维修维护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给予罚款200元处罚,主任负主要责任的给予100元处罚;
第16条 外出或休息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置之不理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条 对不执行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情节给予相关的经济处罚、刑事处分。

岱庄煤矿信息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在主任的领导下,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并严格落实,上通下达,负责调动本中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树立本中心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2条 协助主任定期召开本中心人员学习会议,提高本中心人员的业务水平,领导全体人员不断创新;
第3条 协助主任协调与其他各个部门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第4条 协助主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本中心人员工作执行情况,组织本中心人员完成工作目标;
第5条 协助主任制定综合信息网发展规划;
第6条 协助主任制定全矿科技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的落实;
第7条 随时掌握井上、下通讯系统状况及其他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8条 信息中心主任未在岗位时,副主任主动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顺利;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对矿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的,按情节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10条 对矿领导安排的工作不落实负主要责任的,按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11条 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决策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按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2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信息中心计算机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计算机管理员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我矿网络通讯系统建设需要、计算机使用需要、打印机使用需要,及时作出设备采购计划;
第2条 合理规划矿区内局域网网络分布,以及根据需要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3条 及时处理故障,保障矿内网络通讯正常,同时保障矿内与外部网络的通讯;
第4条 及时处理各个部门和区队计算机、打印机的各种故障,保障正常使用;
第5条 负责本矿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推广;
第6条 负责维护调度室微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7条 对于不能独自解决,而又影响使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请求外部协助解决;
第8条 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人就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与批评;
第10条 对故障能及时处理而不负责任完成的,经证实确实存在,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的处理;
第11条 对故障能及时、尽力处理,但未能完成者,情节严重者给予200元经济处罚,情节较轻者给予教育批评处理;
第12条 维修过程中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按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通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通讯管理员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矿井通讯系统建设需要,及时作出设备采购计划;
第2条 合理规划矿区通讯系统布局;
第3条 及时处理故障,保障井上、下通讯畅通;
第4条 对矿区通讯系统的技术资料,有保密权;
第5条 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人就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与批评;
第7条 下井维修时出现“三违”现象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8条 井下电话、通讯线路维修不及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按损失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人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二、负责组织本部全体保卫人员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
三、加强法制、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预防职工犯罪,及时制止矿区内发生的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现象。
四、加强矿区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保卫责任制,搞好矿区治安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矿区生产、管钱、管物等要害部位和部门以及办公楼、宿舍区的巡逻检查及治安保卫工作,做好以“四防为主”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保证矿区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职工群众普遍有安全感,对本单位社会治安满意率达到100%。
七、加强爆炸物品管理,搞好消防工作,防止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负责各门卫组及机动队的管理及业务指导,搞好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警企联系工作。
九、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保证做到廉洁勤政,无违法乱纪行为,坚决防止保卫人员内外勾结给矿造成损失。
十、搞好矿区人武工作,提高职工国防意识,对复退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及时登记,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十一、积极完成矿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岱庄煤矿人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按时组织本部门业务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第2条 根据本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本部人员的奖励考核提出建议。
第3条 按时召开部务会、组长会等例会。
第4条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保卫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人员的岗位和分工,保证保卫工作的正常需要。
第6条 负责保卫部工作计划、总结、意见、报告的起草审定。
第7条 加强爆炸物品管理,搞好消防工作,防止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8条 对于涉及矿区安全与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当好领导的参谋。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岱庄煤矿人保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协助部长全面搞好本部门工作,当好部长助手。
第2条 按时组织本部门业务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第3条 协助部长按时组织部务会、组长会等例会。
第4条 熟练掌握本部门人员岗位和分工情况,及时为部长提出调整建议,以保证保卫工作的需要。
第5条 具体负责保卫部工作计划、总结、意见、报告等文件的审定工作。
第6条 协助部长搞好全矿的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涉爆、火灾事故发生。
第7条 对于涉及矿区安全与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部长反映。
第8条 部长离岗时,负责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内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掌握最新的业务内容。
第2条 在部长的指导下,负责本部业务、行政方面的行文拟稿,对材料的起草要符合政策、法规,要全面、深入。做好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第3条 做好本部室文件处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4条 与外勤搞好协调配合,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当好部长助手,及时监督指导各门卫组的工作。
第5条 做好本部门人员考勤记录,并及时上报。搞好本部的工资、奖金、办公用品等保管、发放工作。
第6条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外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在部长的指导下,及时处理发生在矿区的各类治安案件。
第2条 做好矿区范围内各类危险人物的教育控制工作。
第3条 经常对矿区要害部位进行治安检查,防止发生问题。
第4条 加强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定期到井下检查指导,并组织人员在井口、更衣箱内检查,杜绝涉爆案件、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5条 搞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6条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并负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7条 搞好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防止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安防监控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做到二十四小时坐岗值守,不准外出饮酒办私事,严禁无故脱岗空岗。
第2条 严格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值班室。有关监控内容、系统情况等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3条 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的操作、运行等。做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跟踪记录,并对重要情况及时抓帧和刻录存档。
第4条 监控中发现的情况,要及时向部长汇报,并在部长的指示下及时调度有关人员进行控制、处置。
第5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做好监控情况和系统运行记录。监控室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班中干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6条 值班人员负责室内卫生的清扫,确保室内监控系统清洁。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门卫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热爱本职工作,秉公执法,率先垂范、忠于职守。
第2条 及时了解掌握治安信息,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3条 对外来人员、车辆要及时检查登记,严格把关。
第4条 做好外出物资与出门证手续的审查把关工作,防止被盗案件的发生。
第5条 做好门卫人员的工作监督检查。
第6条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门卫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值班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按章办事,积极主动,大胆负责。
第2条 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对外来人员热情大方,有礼貌,不卑不亢,树立良好形象。
第3条 对进出入矿的人员和车辆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防止矿内物资被盗流失。
第4条 严禁闲杂人员和小商贩进入矿区。
第5条 严禁出租车进入矿区,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位置存放。
第6条 对携带物品的人员或车辆,要严查出门证,签字手续不全的出门证一律无效,不准放行。
第7条 对运煤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办理进出门手续,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8条 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离岗、睡岗,严禁班中喝酒、娱乐。
第9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准私自替班、换班,严禁缺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10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巡逻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秉公执法,廉洁勤政。
第2条 对治安防范薄弱点达到心中有数,做到超前预防。
第3条 处置突发事件要及时、果断,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领导汇报。
第4条 对生产要害部位、管钱管物部门、宿舍区,实行24小时巡查制,确保万无一失。
第5条 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四防”检查。
第6条 加强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防爆炸物品流失。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巡逻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2条 处置突发事件要及时、果断,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领导汇报。
第3条 对矿区进行全天24小时巡逻,防止盗窃、打架斗殴、火灾等治安灾害事件的发生。
第4条 协助门卫组维护好矿区治安秩序。
第5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矿区,严禁出租车驶入矿区。
第6条 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交接班,严禁缺岗、脱岗、睡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换班、替班。
第7条 严肃警容风纪,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人民武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指示,认真做好矿区国防教育工作。
第2条 搞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第3条 完善设施、资料,健全规章制度。
第4条 搞好民兵训练工作,做到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军事素质优良。
第5条 及时做好复退军人、现役军人的登记管理,搞好矿区拥军优属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人民武装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按时组织本部门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人武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人武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2条 按时组织全矿职工的国防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国防意识。
第3条 及时掌握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本单位情况,按时组织民兵训练。
第4条 加强对复退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登记管理,搞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5条 按时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总结、意见、报告等的起草审定。
第6条 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当好领导参谋。
第7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人武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在部长的指导下,负责本部业务、行政方面的行文拟稿,做好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搞好内部事务。
第2条 及时做好全矿民兵资料的档案整理、保管工作,按时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3条 对复退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及时登记造册,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4条 及时领取、保管、发放办公用品,确保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供应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政策、法令、规程和规定。
2、组织建立健全供应科各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管理制度。
3、搞好供应科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4、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物资计划汇总、编辑、整理及落实工作。
5、负责编制气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保管和发放中的安全制度,并负责贯彻执行。
6、负责搞好全矿物资竞价比价招标采购、物资配送及保管保养工作。
7、负责采购合乎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保管和发放工作。
8、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9、做好供应科的“安全四防”工作,对出现的安全问题,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10、定期检查供应科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11、负责搞好全矿各种材料消耗统计和竞价招标材料汇总工作。
12、负责全矿风门及各种木材加工、制作工作,保证木材制品的安全生产供应。
13、按质按量保证全矿车辆及外来车辆的油品供应。
14、负责完成全矿废旧物资的回收、统计、处理工作。
15、负责全矿土建材料的供应工作。
16、每月25日前完成全矿材料入库和发票入库手续。
17、负责搞好全矿火药手续办理工作。
1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岱庄煤矿供应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应科科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物资管理、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主持供应科的全面工作。
第2条 组织好本单位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3条 严格落实物资采购竞价招标制,对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严格落实索赔制度。
第4条 搞好物资竞价招标工作。
第5条 加强现代物流管理,充分发挥物资配送优势,减少库存资金,实现零距离、零库存的目标。
第6条 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严格物资验收、保管、保养、发放制度,杜绝假冒伪劣物资入库。
第7条 按照供应管理要求和规定,组织完成材料记帐、盘点和清仓查库工作。
第8条 搞好供应科的安全“四防”工作,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9条 组织召开本科工作会议,提出供应工作的改进措施。
第10条 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1条 不准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的要严加制止。
第12条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1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供应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应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供应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协助科长抓好本科的全面工作。
第2条 组织落实物资竞价招标工作和竞价招标有关文件材料起草及整理工作,杜绝假冒、伪劣物资入库。
第3条 组织供应科人员的业务学习,每年组织两次技术比武,提高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4条 检查各班组工作完成情况,搞好每年的活动开展。对部门人员每月考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协助科长保证供应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5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6条 搞好供应科的“安全四防”工作,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7条 不准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的要严加制止。
第8条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9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物资计划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物资计划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物资计划汇总、编辑、整理及落实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物资计划汇总、编辑、整理及落实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生产用物资的月度计划和各单位零星计划的整理与编制工作。
第2条 负责全矿月度材料计划的落实,积极组织物资竞价招标,协助科长搞好物资竞价招标工作。
第3条 计划员要对全矿各单位的材料计划进行登记编号,按生产的实际需用量及情况编制月度材料计划,并将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填写清楚,每月汇总上报矿长审批一次。
第4条 编制需用计划,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表格,栏目需填写齐全,材料价格为计划价格。
第5条 对所有计划材料必须进行全面竞标。
第6条 需要填写生产厂家和品牌的物资,必须在计划表格中详细注明。
第7条 主要生产材料和特殊材料要严格按计划分配,做到专料专用。
第8条 材料配件计划的编制要切实可行,杜绝因计划不周而造成积压或因漏报计划而影响生产。
第9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10条 及时向科长汇报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11条 计划编制不科学,造成物资积压或者漏报计划而影响生产,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计划落实不彻底,不能追踪计划落实情况而影响生产,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计划编制不正规,不执行计划领导签批制度,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编制计划不执行招标厂家和招标价格,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及时调研市场,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所需材料的价格变化情况。严把供货方的各种齐全有效的证件,特别是对安全材料和有技术要求的材料,采购要有煤安标志,产品质量合格证和3C认证等资质。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供应科采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购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物资采购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物资的采购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照计划员每月提出审定的采购计划和追加计划,按矿招标确定的供货厂家组织货源,对缺口物资要积极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计划员和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第2条 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坚持“三不”采购的原则。规格型号不对的不采购,质次价高的不采购,超计划的不采购。
第3条 时刻掌握经济信息,准确了解市场行情,经常与中标单位联系,不准购入质次价高的材料。
第4条 物资入库时,要向仓库保管员做好物资交接,对当时采购物资要认真填好派购任务完成情况,交计划员。
第5条 认真执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认真选型,过数,把好物资采购的第一关。
第6条 严格竟价招标采购制度,对所购物资要“货比三家”,低价采购。
第7条 严格按计划采购,对超计划物资杜绝采购。
第8条 所购物资进矿后,采购员要向保管员做好物资交接,并填好到货记录。
第9条 采购员对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向科领导汇报,对需完成的采购计划提出采购建议和办法。
第10条 对安全材料和有技术要求的材料,采购要有煤安标志,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测报告。
第11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12条 及时向科长汇报采购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13条 根据计划及时组织货源,采购物资按时到位。
第14条 严格按中标厂家和中标价进行采购。
第15条 严把物资采购质量关,确保无“三无”产品入库,严禁超计划采购。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供应科结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结算员是煤矿材料发票收存、审核、结算等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煤矿材料发票收存、审核、结算等事务的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材料、设备发票的收存、结算及其他事务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对材料、设备发票的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的计算和审核。
第3条 每月来发票时间不能超过24号。根据材料、设备发票填写“物资入库验收单”,每月25日前办完“物资入库验收单”手续。
第4条 因跨月结算且发票开具错误造成的退票,责任由开票人承担。
第5条 检查材料、设备价格是否按竟标价,对价格不符合的不予结算。
第6条 对没有物资收到条的材料发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矿自制加工物资除外)。
第7条 每月28日前把所有发票整理后交财务科,月底发票不及时整理送交财务科,结算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物资的“物资入库验收单”要附有“物资收到条”,并按编号顺序排列、按月份统一装订成册。
第9条 填写的“物资入库验收单”要内容齐全、正确,计算数字要准确无误。
第10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11条 入库验收单装订、整理不正规,造成资料丢失,结算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结算手续办理不及时而出现经济纠纷,结算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月底发票不及时整理送交财务科,结算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做好招标资料汇总、整理、存储工作。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仓库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仓库组长是仓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仓库的管理工作,物资的到货验收、发放、保管、保养的检查监督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供应科科长领导下,负责抓好仓库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物资到货验收、发放、保管、保养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3条 严格落实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物资验收制度、物资保管保养制度、物资发放制度、防火及安全制度等制度。
第4条 对供货单位送到的材料,协助保管员一并验收,严禁假冒伪劣物资入库。
第5条 监督检查仓库物资保管保养,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破坏的“安全四防”工作。
第6条 定期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7条 库库存物资要达到“四号定位”、“五五摆放”。
第8 条 每月一次库存物资盘点,帐、卡、物、资金要相符。
第9条 加强库存材料的控制,保证完成矿下达的库存指标。
第10条 负责搞好材料消耗五日报工作和掌握区队材料消耗情况。
第11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12条 及时向科长汇报仓库的管理工作。
第13条 每月26日前记完材料帐交财务科稽核。
第14条 协助保管员一并验收,确保无假冒伪劣物资入库。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木场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木场组长是木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生产的木材加工和制作工作,以及木场的整体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木材的到货验收工作。
第2条 做好木材台帐记录,验收合格后,给供货单位签发收到条。
第3条 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用料单位的木材加工、制作工作,保证生产需要。
第4条 负责木场库区的安全“四防”工作。
第5条 库区存放的木材要按径级、长度、树种等分别垛放,垛底必须垫有垛石,垛距不少于两米,并有垛头牌。
第6条 库存材料每月25日盘点一次,做好盘点记录,达到帐面、实物、垛头牌相符。
第7条 对木场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及时维修和保养,达到完好要求。
第8条 木场库区要保持清洁卫生,无杂草、树皮,场内道路水沟要畅通。
第9条 及时向科长汇报木场的管理工作。
第10条 严禁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第11条 不能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第12条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1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4条 木场整体工作没有进展,木场组长负领导责任。
第15条 安全“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隐患或者发生灾情,木场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定期检查木场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仓库保管员是仓库物资验收、发放、保管、保养的主要责任者,负责仓库物资验收、发放、保管、保养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对仓库物资验收、保管保养和发放工作。
第2条 物资入库前要与采购员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做好交接手续。
第3条 保管好所有的库存物资,对库存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做到心中有数。
第4条 根据生产单位的用料计划和消耗定额发放生产材料,以免造成区队材料消耗的超支。物资发放做到先进先出,不白条发料。对印章不全、涂改、填写不完整、不清楚的领料单拒绝发料。
第5条 库外物资要上盖下垫,库内的物资要摆放整齐,做到“四号定位,五五摆放”,并保持库内环境卫生。
第6条 严把物资验收关,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入库。严格按计划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打收到条,否则不予打收到条。收到条签字(印章)必须齐全。
第7条 认真填写到货记录,待验物资必须单独存放,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8条 按时上报各领料单位材料消耗情况,做好材料消耗五日报工作。
第9条 加强库存物资保管保养,做好“安全四防”工作。
第10条 做到物资堆码一条线 ,货架摆放一条线,货签悬挂一条线。
第11条 每月一次库存盘点,保持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第12条 对货到未结算,当月又发生消耗的材料,做估价入帐处理,库存材料不准出现红数。
第13条 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对领料人员文明用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
第14条 加强仓库“安全四防”工作,切实保管好各库房门钥匙,下班要人走灯灭,门窗关好上锁,对一切防火器具会操作使用。
第15条 定期检查仓库内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16条 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发料,当日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准脱岗,值班人员夜间不准喝酒。
第17条 坚持物资材料回访制度,做到定期回访,要求回访表上有回访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18条 及时向仓库组长、科长汇报仓储管理工作。
第19条 物资保管、保养工作不到位,造成物资的损坏、丢失的,仓库保管员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每月26日记完帐,交财务科稽核。每月进行一次库存盘点,并且有盘点明细表。帐、卡、物、资金不相符,仓库保管员负主要责任。库存资金不能完成矿下达的目标,仓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坚持材料消耗五日报工作,材料消耗五日报数据不准确、及时,仓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煤质运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方针以及行业标准、规章和技术规范。
2、 组织建立健全煤质运销科各岗位(工种)、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和考核。
3、 严格执行岗位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教育和执行,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上岗人员必须具备上岗条件,确保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
4、 组织编制场网点灾害预防处理措施、事故预防处理措施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5、 确保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以及为从业人员提供正常的劳保用品。
6、 组织编制煤炭矿井煤炭生产单位质量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并组织落实。
7、 组织编制煤炭销售月度、年度计划,合理组织煤炭销售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经营指标。
8、 强化货款回收管理,不得造成呆帐、坏帐、死帐,切实贯彻煤炭销售制度,严格执行“见款发煤”制度,保证贷款回收率为100%。
9、 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检查各岗位工种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0、 积极推广创新精细化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岱庄煤矿运销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销科科长是运销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科长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方针以及行业标准、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质运销科各岗位(工种)、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和考核。
第3条 严格执行岗位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教育和执行,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上岗人员必须具备上岗条件,确保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4条 组织编制场网点灾害预防处理措施、事故预防处理措施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确保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以及为从业人员提供正常的劳保用品。
第6条 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检查各岗位工种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 组织编制煤炭矿井煤炭生产单位质量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8条 组织编制煤炭销售月度、年度计划,合理组织煤炭销售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经营指标。
第9条 强化货款回收管理,不得造成呆帐、坏帐、死帐,切实贯彻煤炭销售制度,严格执行“见款发煤”制度,保证贷款回收率为100%。
第10条 积极推广创新精细化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履行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生产经营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科长进行处分或罚款。
第12条 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科长进行处罚。
第13条 无证上岗或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造成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科长进行处罚。
第14条 未组织编制场网点灾害预防处理措施、事故预防处理措施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安措施组织实施,造成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科长进行处罚。
第15条 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不合理、不够或未配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没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以及没能为从业人员提供正常的劳保用品,造成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科长进行处罚。
第16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矿下达的经营指标没有完成,依照有关规定对科长进行处罚。
第17条 疏于现场管理,造成各岗位(工种)和职能部门未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彻底,造成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科长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运销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副科长负责运销科煤炭销售过程中的煤炭储存、装车、运输等工作,对储存、装车、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副科长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工作,在煤炭储存、装车、运输等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各类相关制度和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理岗位的领导,解决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协调好相关工作。
第3条 严格落实发煤程序和发煤计划,做到不超发、不欠发。
第4条 严格汽车运输管理,保证汽车运输秩序井然。
第5条 严格专用线装车管理,加强对接车、检车、装车、平车等环节的工作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质量。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分管工作没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事故或经营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副科长进行处罚。
第7条 发煤程序或发煤计划出错,没有及时发现,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对副科长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对副科长进行处罚。
第8条 因汽车运输管理不善,发运停滞,造成影响生产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有关规定对副科长进行处罚。
第9条 专用线装车过程中,出现拖延接车、检车事故、装车超(亏)吨事故、平车事故等,依照有关规定对副科长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运销科销售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销售组长负责运销科煤炭销售工作,对煤炭销售工作中安全和经营负主要责任。销售组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经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矿、科制定的煤炭销售制度、方针和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条 参与编制年度、月度销售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3条 强化对煤炭发运程序和煤炭发运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保证完成地销任务。
第4条 加强对驻外货场的管理,驻外货场收、发货要严格执行签收(发)制度,保证物流过程中不出现掺杂使假、亏吨签收等现象。
第5条 做好煤炭发运量统计、货款回收结算、专用线调度等工作,保证煤炭经营工作正常开展。
二、 责任追究
第6条 分管工作没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事故或经营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销售组长进行处罚。
第7条 年度销售计划、月度销售计划组织落实不得力时,依照有关规定对销售组长进行处罚。
第8条 没有完成地销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对销售组长进行处罚。
第9条 疏于驻外货场管理,造成煤炭丢失、掺杂使假等现象,依照有关规定对销售组长进行处罚。
第10条 因煤炭发运量统计、货款回收结算、专用线调度等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煤炭经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依照有关规定对销售组长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运销科磅房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磅房组长负责运销科煤炭地销计量工作,对煤炭地销计量工作负主要责任。磅房组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经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矿、科制定的煤炭销售制度、方针和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条 负责称重计量、发运记录,严格执行煤炭发运程序和发运时间。
第3条 强化煤炭品种检查,认真核对装车单,严格执行“一看、二问、三过磅”制度。
第4条 负责衡器日常维护、保养,加强对视频、红外线防作弊、智能读卡等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5条 保证在计量过程中不出现:打错装车单、过磅单,登记错原始记录,不执行“一看、二问、三过磅”制度等现象。
第6条 做好煤炭发运量日常及月度的统计;认真履行管理权限,严格运行计量称重程序。
二、 责任追究
第7条 分管工作没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事故或经营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磅房组长进行处罚。
第8条 不严格执行煤炭发运程序和发运时间,造成发运车辆混乱时,依照有关规定对磅房组长进行处罚。
第9条 因没有认真执行“一看、二问、三过磅”制度,造成后果时,依照有关规定对磅房组长进行处罚。
第10条 疏于衡器维护保养及配套设备的管理,造成设备损坏,影响计量时,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对磅房组长进行处罚。
第11条 计量员在计量过程中,出现打错装车单、过磅单,登记错原始记录等现象,并造成不良后果时,依照有关规定对磅房组长进行处罚。
第12条 统计报表出错;没有严格履行计量管理权限,造成后果时,依照有关规定对磅房组长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运销科化验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化验室组长负责运销科的煤质管理工作,对采、制、化工作中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化验室组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经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矿、科制定的煤炭质量管理制度、方针和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条 参与编制年度、月度煤炭质量管理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3条 强化煤炭生产、运输、装运过程中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煤批批合格。
第4条 每月25日要汇制出生产区队煤质考核表、商品煤质量表;每月3日前要汇制出报集团公司的煤质报表。
第5条 做好煤炭洗选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抽检工作,为洗选加工提供辅助性指导。
第6条 做好车运商品煤的质量检测工作,每批次车运煤都采样化验;根据科里安排,及时对地销煤进行采样化验。
第7条 加强对井下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煤质管理与考核,要严格执行矿《月度生产经营计划》,以敦促生产区队提升煤炭质量。
二、 责任追究
第8条 分管工作没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事故或经营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化验室组长进行处罚。
第9条 疏于对煤炭生产、运输、装运过程中质量的监督管理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化验室组长进行处罚。
第10条 没有及时完成汇制报表,依照有关规定对化验室组长进行处罚。
第11条 车运商品煤、生产原煤、井下毛煤无故不采样化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化验室组长进行处罚。
第12条 没有严格执行煤质管理规定,落实煤质考核与奖惩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化验室组长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运销科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统计员负责运销科煤炭销售统计工作,对煤炭销售的统计工作负主要责任。统计员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必须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矿、科制定的煤炭销售制度、方针和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条 做好日常产、销、存统计工作,每日按时向济北调运科和矿调度室汇报。
第3条 每月28日(大月29日)与矿财经部对好销量、货款、运杂费、港杂费,并做好盘点的准备工作。
第4条 次月2日完成对局报表统计,经矿长审批后报出。
第5条 做好日常煤炭销售统计工作,及时填开发票。
第6条 严格按合同的价格、质量等级,正确结算,杜绝差错。
二、 责任追究
第7条 因日常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销售工作被动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及分管理领导的批评,依照有关规定对统计员进行处罚。
第8条 执行煤炭发运程序出现纰漏,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统计员进行处罚。
第9条 统计报表出错,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统计员进行处罚。
第10条 煤炭结算、杂费结算等出现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统计员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调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运员负责运销科煤炭销售专用线车辆、地销汽车车辆调度工作。调运员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经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矿、科制定的煤炭销售制度、方针和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条 严格落实月度车皮计划,及时核实车皮到站、装运品种、收货单位等情况,并加以认真落实。
第3条 做好每天日的火车装运情况的统计,按时向济北调运科和矿调度定汇报。
第4条 每列车皮装运计划落实后要做好记录,并通知用户。
第5条 及时与车站联系,取回货票并结算相关费用。
第6条 做好地销汽车车辆的调度工作,保证按计划发煤和车辆有序进出。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因日常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销售工作被动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及分管理领导的批评,依照有关规定对调运员进行处罚。
第8条 发运煤炭出现错误,造成工作被动或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调运员进行处罚。
第9条 各类费用结算不及时,影响煤炭发运,造成生产事故或经营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调运员进行处罚。
第10条 地销汽车车辆调度混乱,造成煤炭发运停滞,影响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调运员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装运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运班班长负责运销科火车专用线装车、地销汽运装车工作,对煤炭销售装车工作中的安全负主要责任。装运班班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矿、科制定的煤炭销售制度、方针和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条 严格现场管理,保证各类制度的落实,做到煤场文明管理、环境卫生良好。
第3条 强化火车专用线装车管理,做到接车、检车、装车、平车等环节工作不出纰漏。
第4条 强化地销汽运装车管理,做到及时装车、及时清理仓下浮煤、平车等工作。
第5条 严格执行煤炭发运程序,做到不混装、不乱装,严格按装车单煤种装车,落实装车签字制度,建立装车原始台帐。
第6条 负责地销车辆管理,确保合法车辆进矿运输以及煤场车辆秩序。
二、 责任追究
第7条 分管工作没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班长进行处罚。
第8条 煤场车辆混乱,卫生差,造成发煤停滞或影响恶劣,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班长进行处罚。
第9条 专用线装车过程中,出现拖延接车、检车事故、装车超(亏)吨事故、平车事故等,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班长进行处罚。
第10条 地销汽运装车过程中,有不及时装车、不及时清理仓下浮煤、不为汽车平车等现象,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班长进行处罚。
第11条 不执行煤炭发运程序,有混装、乱装煤种、不按装车单煤种装车、不落实装车签字制度或装车原始台帐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班长进行处罚。
第12条 煤场车辆秩序混乱,不合格车辆进矿运输时,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班长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装运班副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运班副班长负责运销科火车专用线装车、地销汽运装车工作,对煤炭销售装车工作中的安全负责。装运班副班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装运班班长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矿、科制定的煤炭销售制度、方针和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矿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条 严格现场管理,保证各类制度的落实,做到煤场文明管理、环境卫生良好。
第3条 强化火车专用线装车管理,做到接车、检车、装车、平车等环节工作不出纰漏。
第4条 强化地销汽运装车管理,做到及时装车、及时清理仓下浮煤、平车等工作。
第5条 严格执行煤炭发运程序,做到不混装、不乱装,严格按装车单煤种装车,落实装车签字制度,建立装车原始台帐。
第6条 负责地销车辆管理,确保合法车辆进矿运输以及煤场车辆秩序。
二、 责任追究
第7条 分管工作没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副班长进行处罚。
第8条 煤场车辆混乱,卫生差,造成发煤停滞或影响恶劣,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副班长进行处罚。
第9条 专用线装车过程中,出现拖延接车、检车事故、装车超(亏)吨事故、平车事故等,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副班长进行处罚。
第10条 地销汽运装车过程中,有不及时装车、不及时清理仓下浮煤、不为汽车平车等现象,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副班长进行处罚。
第11条 不执行煤炭发运程序,有混装、乱装煤种、不按装车单煤种装车、不落实装车签字制度或装车原始台帐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副班长进行处罚。
第12条 煤场车辆秩序混乱,不合格车辆进矿运输时,依照有关规定对装运班班长进行处罚。

岱庄煤矿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努力提高煤炭质量,杜绝人身及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3、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安装井下通讯系统、压风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并确保“三条生命线”的完好、畅通、可靠。
4、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搞好区队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全面完成承包任务。
5、根据月度、年度计划,向各班组安排产量指标和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有权制止违反规程、措施的违章操作行为。
6、加强新型班组建设,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鼓励职工积极进行小改小改,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7、对本单位违纪违规的职工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对违章违规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8、落实包机责任制,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或杜绝设备带病运转,杜绝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9、制订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搞好区队核算,努力降本降耗。对本单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10、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11、搞好采煤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岱庄煤矿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采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综采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 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深入现场,掌握井下生产状况,定期对产量完成情况、安全质量情况、设备运转情况、材料消耗情况组织分析,提出合理方案。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组织落实矿下达的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按时进行总结。
第7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8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建立健全区队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搞好本单位的成本、材料的控制工作。
第21条 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2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4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25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26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9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30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31条 综采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5条 不能保证区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7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8条 综采队队长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4条 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综采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综采队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综采队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 负责分工范围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第6条 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 参加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 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对生产现场人员有指挥权,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10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参加矿组织的避灾演练,提高防灾避灾能力。
第14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9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5条 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技术员是综采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区队的技术管理工作。综采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综采队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综采队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区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综采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综采队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批、传达、贯彻落实。
第8条 对综采队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技术专业会议,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第10条 协助队长组织好本区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区队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区队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本区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
第17条 加强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防范重大灾害事故的意识和避灾的能力。
第18条 发生事故后,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3条 综采队技术员对综采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综采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采队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编制的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综采队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接受综采队长的正确领导和区队值班干部的安全生产调度;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兑现,健全班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跟班队长、安监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5条 应严格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6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动态达标。
第7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8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9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10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1条 负责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2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4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8条 按要求参加班组长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处理和组织能力。
第1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组织本班职工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采煤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人员工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是所在岗位设备列车控制台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列车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必须掌握设备列车各种控制开关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合格证件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列车设备的供电,供水,供液,集中控制与通讯系统,熟悉各设备操作方法,工作原理。
第2条 认真观察信号装置及仪表显示,密切注意各台设备运行情况,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第3条 详细记录各台设备运行状况,填写设备运转日志和交接记录,准确的向调度室和区队汇报工作面生产情况。
第4条 每班都必须检查乳化液泵曲轴箱及各部润滑部位。
第5条 定期对乳化液箱及各种过滤器进行清洗。
第6条 保持列车设备清洁卫生,操作线路吊挂整齐,备品备件垛放整齐,照明系统有效。
第7条 负责传达队、班长指示、命令。
第8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设备列车检查不认真, 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及时解决分工范围内的问题,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违章操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害、损失的,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泵站司机是所在岗位乳化液压泵站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乳化泵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泵站司机必须掌握乳化液压泵站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合格证件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乳化泵站供液系统和操作方法及工作原理。
第2条 认真观察信号装置及仪表显示,密切注意设备运行情况,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第3条 详细记录各台设备运行状况,填写设备运转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向班长和区队值班干部汇报。
第4条 保持列车设备清洁卫生,操作线路吊挂整齐,备品备件垛放整齐,
第5条 糖量计、温度计、单体支柱测力计等检测工具配备齐全。每班对乳化液浓度、液温、单体支柱压力等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立即纠正。
第6条 工作中应注意设备声响,及时检查泵站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有关记录。
第7条 保证管路及附件吊挂整齐,无漏液串液现象。
第8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设备列车检查不认真, 泵站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及时解决分工范围内的问题,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违章操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害、损失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机司机是担负采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采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采煤机司机必须掌握采煤机的使用方法和其基本工作原理及生产工艺;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合格证件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采煤机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交接班应听取交班司机介绍情况,并详细检查采煤机各部位、各系统是否完好正常,若有问题,必须处理后方可开机。
第3条 正常使用采煤机内外喷雾及架间喷雾灭尘,严格遵守通风灭尘规定。
第4条 工作中要时刻观察滚筒转动情况,监视采煤机高度,严防割顶、割底、割顶梁。
第5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控制采煤机牵引速度,保证各工序要求距离。
第6条 精心操作采煤机运转,搞好采煤机的维护保养。
第7条 认真填写采煤机运转、检修、故障排除和交接班记录。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机检查不认真, 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及时解决分工范围内的问题,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违章操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害、损失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刮板输送机司机负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安全运行,保证刮板输送机正常运转、提高运转效率。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输送机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6条 开机前检查机头、机尾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喷雾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 第7条 试运转一周,检查刮板运输机刮板及螺丝有无缺少、松动及严重变形,刮板链张紧是否合适,发现刮板链出槽、断链、漂链、跳齿,电机或减速机声音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找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9条 不得用运输机运送物料,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及大块矸石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10条 停机时关闭各转载点喷雾,并按下停机闭锁按钮,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机头、机尾固定不牢固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执行操作规程或不按信号停开刮板运输机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检修刮板运输机不停电闭锁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误操作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和交接记录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工作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调整刮链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转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转载机司机负责工作面转载机的安全运行,保证转载机正常运转、提高运转效率。转载机司机必须熟悉转载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转载机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地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6条 开机前检查机头、机尾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喷雾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 第7条 试运转一周,检查转载机刮板及螺丝有无缺少、松动及严重变形,刮板链张紧是否合适,发现刮板链断链、跳齿,电机或减速机声音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找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与皮带司机联系好,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9条 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10条 停机时关闭各转载点喷雾,并按下停机闭锁按钮,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转载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转载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胶带输送机司机负责工作面皮带的安全运行,保证皮带正常运转、提高运转效率。胶带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皮带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皮带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地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6条 开机前检查皮带机头、储带仓、涨紧绞车等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堆煤、烟雾、超温、跑偏、打滑、自动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 第7条 皮带运行中,要注意观察皮带运行情况,当皮带连接卡失效,电机或减速机声音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找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与工作面联系好,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9条 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煤流中有杂物要及时停机拣出。 第10条 停机时关闭转载点喷雾,并切断电源,开关闭锁,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皮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皮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支架工是担负液压支架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拉、移,实现顶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液压支架的安全拉、移及顶板安全管理负责。支架工必须掌握液压支架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支架工必须经过支架性能结构原理,操作要领等专业培训,经理论与实践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2条 负责移架支护,进行顶板控制,推移刮板运输机(包括机头、机尾),保护电缆槽内各种管线。
第3条 负责液压支架高压管路及附件保护,对综采支架及管路附件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
第4条 负责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下按规程规定正确操作支架。
第5条 支架工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工作面质量验收标准等规定施工。
第6条 认真填写综采支架交接班记录。
第7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配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件工是担负采煤工作面设备提供配件准备服务的第一责任者。在区队干部和维修工组长领导下,对本区队材料、工具及小型设备零配件管理负责。配件工必须熟悉和掌握工作面主要设备易损件配备情况;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本队设备配件的管理工作,配件工必须服从区队和维修工组长的安排。
第2条 熟悉本区队常用的井上下各类设备、器具的结构,性能及其它使用方法,要经常帮助维修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3条 负责区队材料、工具及小型设备零配件管理,严禁乱发放。
第4条 下井的各类配件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零配件下井使用。
第5条 配件工必须按要求上下班,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后会,及时向组长,区队领导汇报工作。
第6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及工程所需配件等有关规定。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 做好本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第9条 要做好本岗位范围内火灾的预防工作,配齐灭火器和消防沙箱,会正确的使用灭火器材及灭火方法。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配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配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矿机电科及区队领导下,负责分管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使分管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安全无事故。维修工必须掌握分管机电设备的使用方法、结构和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机电设备完好质量标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机电业务学习和机电设备检查管理会议,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负责设备列车至工作面、皮带顺槽的电气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2条 负责工作面及顺槽采煤、运输、支护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3条 保持工作面及所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清洁卫生,运转正常,电缆管线吊挂整齐。
第4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完好规定及设备操作规程,不准随意改变线路和已整定的设备。
第5条 坚持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包机制,现场交接班制和四检制。
第6条 每班填写设备运转日志和检修记录。
第7条 严格执行设备完好标准及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第8条 负责工作面设备的交接验收。
第9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清煤工是担负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面后浮煤、浮矸清理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工作面面后卫生负责。清煤工必须掌握攉煤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依法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清煤工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
第2条 必须保持清煤与采煤机、移架等的安全距离。
第3条 必须在支护完整和安全的地方攉煤。
第4条 逐架按顺序清理架间及支架与刮板输送机间浮煤、杂物,并将其运出工作面,保持工作面清洁。
第5条 定期冲刷支架煤尘,保持支架清洁,杜绝煤尘堆积。
第6条 清煤过程中保护好推移油缸及管线,防止碰坏划伤。
第7条 听从班长的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要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清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清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管柱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柱工是担负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材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支护材料管理负责。管柱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情况和支护技术要求;并依法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支护用品有关管理规定,防止支护材料丢失。
第2条 每班对使用的单体支柱、顶梁、扁销、柱鞋、∏型钢等支护材料进行编号清点,统一管理。
第3条 每班对支护材料进行检查。
第4条 失效、损坏的支护用品不准超过规定。
第5条 对支护材料分类集中放置,挂牌码放整齐。
第6条 对支护用品建立使用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杜绝材料丢失。
第7条 负责工作面支护材料的交接,负责升井支护用品的交接。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要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柱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管柱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顺槽支护回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顺槽支护回撤工是担负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柱梁支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段的顶板管理负责。顺槽支护回撤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技术要求和操作技能;并依法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顺槽支护回撤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煤矿“三大规程”及工作面及上下顺槽规格,支护方式,掌握顺槽支护回撤技能。
第2条 超前支护距离、支护方式、支护排数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3条 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按规定二次注液,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
第4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支护必须及时回撤,回撤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回撤后及时支设截密集。
第5条 回撤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回”制度,保证安全回撤;对顶板压力显现及破碎处应用木支柱替出,确保人员安全。
第6条 超前支护必须拉线支设,保持人行路畅通,顶梁铰接使用,顶梁悬臂不超过2条(含2条),支柱压力符合规定,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第7条 听从班长的安排配合管柱工对支护材料进行清点、码放。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要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顺槽支护回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顺槽支护回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料工是确保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物料运送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单位现场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时送达全面负责。运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至两帮的安全间隙,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装卸和运送物料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物料规格、品种、数量进行。
第2条 确认所装物料的类别、外型尺寸、重量,做到运输距离内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重,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材料的运送。
第3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
第4条 地面装运大件物料时,应与行车、叉车司机叫应好,起吊重心合适,起吊要稳;小件物料装箱、装袋,井下手拉葫芦起吊物料钩头固定牢固,注意观察顶板。
第5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必须注意人员或物料不要碰触架空线,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6条 在平巷装车时,必须先用木楔将矿车稳住。
第7条 封车必须牢固。
第8条 在斜巷装卸物料时,不准摘绳;在斜巷卸料时,必须待车停稳后在料车下方安设防止物料下滑的设施,否则不准卸料。
第9条 运料时,注意不要刮碰电器设备及管、线。
第10条 在有运输机的巷道内搬运材料时,要和司机联系好。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运输机时,必须停机搬运。
第11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必须开一关一,不得同时打开,也不准用车撞门。
第12条 斜巷运料时,必须捆紧拴牢,行车时不准行人,下口设好警戒,严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条 装运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专门措施。
第14条 两人以上装卸车时,必须相互叫应好,行动一致,做到轻起轻放,不准盲目乱扔,以防物料弹落伤人或砸坏设备。
第15条 同车内的物料长短应一致,否则必须长料在下、短料在上。长短料穿插时应按运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须用绳索或铁丝捆绑牢固。
第16条 卸料前先清理环境,防止卸料时砸坏电器设备及管、线,以及砸飞他物伤人。
第17条 堆放物料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平稳,料堆要下宽上窄,并要保证行人行车宽度和通风断面。
第18条 使用小绞车运输物料要严格执行提升信号制度,并在数量上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 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料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超长、偏载严重物料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不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用车撞门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送物料时,造成车辆掉道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运料时,两车间距不够10米,或推车不走道心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料时蹬车滑行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运料时放飞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运料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不发出警号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斜巷运送物料,造成跑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小绞车的正确方法;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时回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5条 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6条 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7条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8条 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9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0条 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1条 保持设备及场口卫生整洁。
第1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小绞车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小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小绞车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综采队放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放仓工负责将煤仓内的煤转载到下一部皮带上,保证工作面正常生产。放仓工必须了解煤仓的结构和容量及工作面生产能力,熟悉给煤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给煤机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地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6条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完好;试验信号、通讯是否正常。检查给煤机四周吊挂锚链及保安钢丝绳是否完好,箱板、闸门、托轮轴、摇臂轴承及连接螺栓等应无变形损伤,紧固可靠,转动部位润滑良好。检查喷雾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放仓。 第7条 放仓前,先与皮带司机联系好,皮带运转正常后,方可放仓。
第8条 放仓前,必须在给煤机下方30m处设置栅栏,挂“正在放仓,严禁入内”警示牌警示,放仓期间严禁任何人入内。
第9条 放仓时,给煤机下方严禁有人。开动给煤机后,放仓人员站在距给煤机上方10m以外放仓,随时注意给煤机放煤情况。
第10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11条 放仓工要随时放仓,煤仓内存煤高度不得超过3m,防止堵仓。
第12条 煤仓口堵塞时要立即停机处理,处理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一人负责照明监护,一人操作,严禁单岗施工处理。投仓时,必须从给煤机后面投仓孔进行投仓,严禁从给煤机前面放煤口投仓。
第13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4条 工作地点发生顶板冒落等灾害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放仓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放仓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装撤面措施,努力提高安装质量,杜绝人身及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3、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搞好区队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全面完成承包任务。
4、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不断提高安装撤面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5、根据月度、年度计划,向各班组安排产量指标和安装、撤出任务,确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有权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
6、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7、对本单位违纪违规的职工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对违章违规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8、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严防设备带病运转,制订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搞好区队核算,努力降本降耗。对本单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9、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10、搞好采煤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11、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任务。




岱庄煤矿准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准备队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准备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准备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和工作面安装撤出工作。
第4条 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深入现场,掌握井下生产状况,定期对产量完成情况、安全质量情况、设备运转情况、材料消耗情况组织分析,提出合理方案。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组织落实矿下达的工作计划,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按时进行总结。
第7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8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陡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建立健全区队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搞好本单位的成本、材料的控制工作。
第21条 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2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4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25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准备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准备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8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准备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30条 准备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准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准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准备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6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 准备队队长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3条 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准备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准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准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准备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准备队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准备队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 负责分工范围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订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6条 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 组织好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 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对生产现场人员有指挥权,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10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参加矿组织的避灾演练,提高防灾避灾能力。
第14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准备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准备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准备队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9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准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准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准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准备队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准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5条 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准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准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准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准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准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准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准备队技术员是准备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区队的技术管理工作。准备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准备队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准备队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区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准备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准备队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批、传达、贯彻落实。
第8条 对准备队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技术专业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队长组织好本区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区队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区队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本区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
第17条 加强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防范重大灾害事故的意识和避灾的能力。
第18条 发生事故后,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准备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准备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3条 准备队技术员对准备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准备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准备队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编制的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准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准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准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准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准备队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准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接受准备队长的正确领导和区队值班干部的安全生产调度;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兑现,健全班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5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6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7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8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9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10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1条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2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4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8条 按要求参加班组长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处理和组织能力。
第1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采煤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作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是所在岗位设备列车控制台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列车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必须掌握设备列车各种控制开关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列车设备的供电,供水,供液,集中控制与通讯系统,熟悉各设备操作方法,工作原理。
第2条 认真观察信号装置及仪表显示,密切注意各台设备运行情况,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第3条 详细记录各台设备运行状况,填写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和交接记录,及时向调度室和区队汇报。
第4条 每班都必须检查乳化液泵曲轴箱及各部润滑部位。
第5条 定期对乳化液箱及各种过滤器进行清洗。
第6条 保持列车设备清洁卫生,操作线路吊挂整齐,备品备件垛放整齐,照明系统有效。
第7条 负责传达队、班长指示、命令。
第8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设备列车检查不认真, 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及时解决分工范围内的问题,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违章操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害、损失的,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泵站司机是所在岗位乳化液压泵站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乳化泵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泵站司机必须掌握乳化液压泵站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
第1条 熟悉乳化泵站供液系统和操作方法及工作原理。
第2条 认真观察信号装置及仪表显示,密切注意设备运行情况,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第3条 详细记录各台设备运行状况,填写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和交接记录,及时向班长和区队值班干部汇报。
第4条 保持列车设备清洁卫生,操作线路吊挂整齐,备品备件垛放整齐,
第5条 糖量计、温度计、单体支柱测力计等检测工具配备齐全。每班对乳化液浓度、液温、单体支柱压力等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立即纠正。
第6条 工作中应注意设备声响,及时检查泵站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 保证管路及附件吊挂整齐,无漏液串液现象。
第8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设备列车检查不认真, 泵站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及时解决分工范围内的问题,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违章操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害、损失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机司机是担负采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采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采煤机司机必须掌握采煤机的使用方法和其基本工作原理及生产工艺;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采煤机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交接班应听取交班司机介绍情况,并详细检查采煤机各部位、各系统是否完好正常,若有问题,必须处理后方可开机。
第3条 正常使用采煤机内外喷雾及架间喷雾灭尘,严格遵守通风灭尘规定。
第4条 工作中要时刻观察滚筒转动情况,监视采煤机高度,严防割顶、割底、割顶梁。
第5条 严格作业规程规定操作,控制采煤机牵引速度,保证各工序要求距离。
第6条 精心操作采煤机运转,搞好采煤机的维护保养。
第7条 认真填写采煤机运转、检修、故障排除和交接班记录。
第8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机检查不认真, 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及时解决分工范围内的问题,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违章操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害、损失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支架工是担负液压支架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拉、移,实现顶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液压支架的安全拉、移及顶板安全管理负责。支架工必须掌握液压支架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支架工必须经过支架性能结构原理,操作要领等专业培训,经理论与实践操作合格后方可上岗,坚持交接班制度。
第2条 负责移架支护,进行顶板控制,推移刮板运输机(包括机头、机尾),保护电缆槽内各种管线。
第3条 负责液压支架高压管路及附件保护,对综采支架及管路附件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
第4条 负责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下按规程规定正确操作支架。
第5条 支架工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工作面质量验收标准等规定施工。
第6条 认真填写综采支架检修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第7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配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件工是担负采煤工作面设备提供配件准备服务的第一责任者。在区队干部和维修工组长领导下,对本区队材料、工具及小型设备零配件管理负责。配件工必须熟悉和掌握工作面主要设备易损件配备情况;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本队设备配件的管理工作,配件工必须服从区队和维修工组长的安排。
第2条 熟悉本区队常用的井上下各类设备、器具的结构,性能及其它使用方法,要经常帮助维修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3条 负责区队材料、工具及小型设备零配件管理,严禁乱发放。
第4条 下井的各类配件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零配件下井使用。
第5条 配件工必须按要求上下班,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后会,及时向组长,区队领导汇报工作。
第6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及工程所需配件等有关规定。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 做好本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第9条 要做好本岗位范围内火灾的预防工作,配齐灭火器和消防沙箱,会正确的使用灭火器材及灭火方法。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配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矿机电科及区队领导下,负责分管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使分管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安全无事故。维修工必须掌握分管机电设备的使用方法、结构和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机电设备完好质量标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机电业务学习和机电设备检查管理会议,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负责设备列车至工作面、皮带顺槽的电气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3条 负责工作面及顺槽采煤、运输、支护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4条 保持工作面及所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清洁卫生,运转正常,电缆管线吊挂整齐。
第5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完好规定及设备操作规程,不准随意改变线路和已整定的设备。
第6条 坚持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包机制,现场交接班制和四检制。
第7条 每班填写设备运转日志和检修记录。
第8条 严格执行设备完好标准及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第9条 负责工作面设备的交接验收。
第10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2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清煤工是担负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面后浮煤、浮矸清理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工作面面后卫生负责。清煤工必须掌握攉煤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依法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清煤工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
第2条 必须保持清煤与采煤机、移架等的安全距离。
第3条 必须在支护完整和安全的地方攉煤。
第4条 逐架按顺序清理架间及支架与刮板输送机间浮煤、杂物,并将其运出工作面,保持工作面清洁。
第5条 定期冲刷支架煤尘,保持支架清洁,杜绝煤尘堆积。
第6条 清煤过程中保护好推移油缸及管线,防止碰坏划伤。
第7条 听从班长的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要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清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清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管柱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柱工是担负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材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支护材料管理负责。管柱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情况和支护技术要求;并依法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支护用品有关管理规定,防止支护材料丢失。
第2条 每班对使用的单体支柱、顶梁、扁销、柱鞋、∏型钢等支护材料进行编号清点,统一管理。
第3条 每班对支护材料进行检查。
第4条 失效、损坏的支护用品不准超过规定。
第5条 对支护材料分类集中放置,挂牌码放整齐。
第6条 对支护用品建立使用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杜绝材料丢失。
第7条 负责工作面支护材料的交接,负责升井支护用品的交接。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要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柱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管柱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顺槽支护回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顺槽支护回撤工是担负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柱梁支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段的顶板管理负责。顺槽支护回撤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技术要求和操作技能;并依法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顺槽支护回撤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煤矿“三大规程”及工作面及上下顺槽规格,支护方式,掌握顺槽支护回撤技能。
第2条 超前支护距离、支护方式、支护排数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3条 单体支柱支护必须反复注液,初撑力达到规定。
第4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支护必须及时回撤,回撤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回撤后及时支设截密集。
第5条 回撤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回”制度,保证安全回撤;对顶板压力显现及破碎处应用木支柱替出,确保人员安全。
第6条 超前支护必须拉线支设,保持人行路畅通,顶梁铰接使用,顶梁悬臂不超过2条(含2条),支柱压力符合规定,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第7条 听从班长的安排配合顺槽支护回撤工对支护用品进行清点、码放。
第8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顺槽支护回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顺槽支护回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料工是确保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物料运送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单位现场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时送达全面负责。运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至两帮的安全间隙,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装卸和运送物料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物料规格、品种、数量进行。
第2条 确认所装物料的类别、外型尺寸、重量,做到运输距离内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重,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材料的运送。
第3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
第4条 地面装运大件物料时,应与行车、叉车司机叫应好,起吊重心合适,起吊要稳;小件物料装箱、装袋,井下手拉葫芦起吊物料钩头固定牢固,注意观察顶板。
第5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必须注意人员或物料不要碰触架空线,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6条 在平巷装车时,必须先用木楔将矿车稳住。
第7条 封车必须牢固。
第8条 在斜巷装卸物料时,不准摘绳;在斜巷卸料时,必须待车停稳后在料车下方安设防止物料下滑的设施,否则不准卸料。
第9条 运料时,注意不要刮碰电器设备及管、线。
第10条 在有运输机的巷道内搬运材料时,要和司机联系好。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运输机时,必须停机搬运。
第11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必须开一关一,不得同时打开,也不准用车撞门。
第12条 斜巷运料时,必须捆紧拴牢,行车时不准行人,下口设好警戒,严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条 装运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专门措施。
第14条 两人以上装卸车时,必须相互叫应好,行动一致,做到轻起轻放,不准盲目乱扔,以防物料弹落伤人或砸坏设备。
第15条 同车内的物料长短应一致,否则必须长料在下、短料在上。长短料穿插时应按运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须用绳索或铁丝捆绑牢固。
第16条 卸料前先清理环境,防止卸料时砸坏电器设备及管、线,以及砸飞他物伤人。
第17条 堆放物料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平稳,料堆要下宽上窄,并要保证行人行车宽度和通风断面。
第18条 使用小绞车运输物料要严格执行提升信号制度,并在数量上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0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 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料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超长、偏载严重物料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不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用车撞门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送物料时,造成车辆掉道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运料时,两车间距不够10米,或推车不走道心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料时蹬车滑行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运料时放飞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运料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不发出警号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斜巷运送物料,造成跑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准备队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水泵的开停,排除积水,使排水达到要求。
第2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
第3条 认真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发现运转不正常及声音异常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转,进行检修处理。
第4条 时刻注意工作地点涌水情况,发现用水量加大等异常情况,应检查分析原因并及时汇报区队和调度室。
第5条 每天清捞泵窝杂物及淤煤。
第6条 经常检查排水管路情况,做到管路不漏水,吊挂整齐。第7条 保持水泵周围清洁卫生,做好交接班及设备运转记录。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2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司机要对泵房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3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按规定每班司机对泵房的各种提引水装置进行试验(真空、射流、底阀)并做好记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4条 上班期间泵房司机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泵房内不允许其他无关人员逗留或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包括其他无关人员)对司机罚款50元。
第15条 泵房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6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7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8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准备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小绞车的正确方法;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时回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5条 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6条 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7条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8条 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9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0条 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1条 保持设备及场口卫生整洁。
第1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小绞车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小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小绞车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上级指示的传达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安全生产。
2、落实好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井下通讯系统、压风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确保“三条线”完好、畅通、可靠。
4、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搞好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确保月、季、年度计划完成,全面完成承包任务。保证迎头生产接续。
5、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搞好掘进工程质量达标工作,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6、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搞好工序穿插,不断提高掘进效率。
7、搞好区队成本核算,努力降本降耗。
8、落实包机责任制,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或杜绝设备带病运转,杜绝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9、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岱庄煤矿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队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23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5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连接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1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分管的掘进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队长应积极协助掘进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掘进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 负责分工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6条 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 组织好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 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对现场生产人员有指挥权,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10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14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掘进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9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掘进头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班前会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头的安全隐患,跟班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队技术员是掘进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队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队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队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齐全完好。
第17条 加强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防范重大灾害事故的意识和避灾的能力。
第18条 发生事故后,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处分。
第22条 掘进队技术员对掘进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掘进队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队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编制的掘进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有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次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监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并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制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 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有序组织生产。
第7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3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
第15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掘进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相互之间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机司机是掘进机规范操作、维护保养、一般故障排除确保掘进机安全、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的掘进机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机司机必须熟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掘进机的结构、性能及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负责操作掘进机,按循环推进,有序组织生产。
第2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3条 熟悉掘进机的结构、性能及工作原理,按操作程序工作,确保巷道断面及质量符合规定;掘进机不得超过能力强行切割硬岩。
第4条 按规程措施要求,根据现场顶板情况掌握好循环进度,配合支护人员及时进行顶、帮支护,保证生产安全。
第5条 认真观察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运转不正常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进行检查处理。
第6条 负责掘进机的维护保养和一般故障的排除;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保证设备完好。
第7条 与支护工等配合,搞好工序穿插,注意周围人员安全。
第8条 认真填写好掘进机运行、检查记录和故障排除记录。
第9条 坚持使用掘进机上所有的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能随意调整液压系统、喷雾洒水系统各部的压力。
第10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器控制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第11条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12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第13条 开动掘进机前,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制度,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第14条 掘进机作业时,必须正常使用喷雾装置。
第15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或交接班时,必须将掘进机的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第16条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停留或作业。
第17条 各种电器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按钮、指示仪表等要妥善保护,防止损坏、丢失。
第18条 必须配齐两名司机,正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委托无证人员操作。
第19条 司机操作掘进机时精神要集中,开机要平稳,看好方向线,并听从工作面人员指挥。前进时将铲板落下,后退时将铲板抬起。发现有冒顶预兆或危急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
第20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日志,对机器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向接班司机交代清楚。
第21条 接班后,掘进机司机要配合班组长认真检查工作面围岩和支护、通风、瓦斯及掘进机周围情况,保证工作区域安全、整洁和无障碍物。
第22条 开机前,必须对机器和按钮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机器正常并在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合上电源总开关,按操作程序进行空载试运行,禁止带负荷启动。
第23条 若发现紧急情况,用急停、切断电源停止机组运行,待查明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开机。
第24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未按操作程序工作,造成巷道断面及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开动掘进机前不发警报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掘进机停机炮头(不使用防护罩)不落地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检修掘进机时掘进机3m之内有其他人员作业的,掘进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不按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机作业时,不正常使用喷雾装置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委托无证人员操作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日志,对机器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未向接班司机交代清楚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按规程、措施规定,造成空顶作业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误操作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耙装机司机是耙装机规范操作、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确保耙装机安全运行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的耙装机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施工。耙装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耙装机的结构、性能及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耙装机司机必须熟悉所用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
第2条 坚持使用耙装机上所有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4条 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电器设备要有防水措施。
第5条 检修或检查耙装机时,必须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第6条 要严格实行“手指口述”,在试车前应发出信号,严禁耙装机两侧及前方有人。
第7条 遇有大块岩石或耙斗受阻时,不可强行牵引耙斗,应将耙斗退回1~2米重新扒装,以防断绳或烧毁电机。
第8条 当耙斗出绳方向或耙装的夹角过大时,司机应站在出绳的相对侧操作,以防耙斗窜出溜槽伤人。
第9条 在拐弯巷道耙装时,若司机看不到工作面情况,应派专人站在安全地点指挥。
第10条 耙装机发生故障时,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后进行处理。
第11条 工作面装药前,应将耙斗拉到溜槽上,切断电源,用木板挡好电缆、操作按钮等。放炮后,将耙装机上面及其周围岩石清理干净后,方可开车。
第12条 在耙装过程中,司机应时刻注意机器各部的运转情况,当发现电气或机械部件温度超限、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强烈震动时,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13条 按《操作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安全使用耙装机,耙装前必须对耙装机全面检查,当确认无误时,先空载试车,无异常方可进行扒装工作。
第14条 往耙装机卸料槽下填车或向外推车时,耙装机必须是在停电状态下;处理故障期间,也必须在停电状态下。
第15条 耙装机司机在耙装机电机运行期间不得离开岗位,手不得离开操纵杆。
第16条 耙装期间,耙斗行程内(包括两侧到巷帮)不得有任何人员,服从本班班长的指挥,配合全班人员完成扒装任务。
第17条 耙装机运行期间,拥车人员及司机不得触摸耙装机转动部位。
第18条 耙装机必须固定牢固,耙装机两帮护拦、机前照明必须按规定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耙装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在耙斗行程内有人而开机或开机时有人行走的,耙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耙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耙装机操作侧安全间隙不够而耙装的,耙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第 移动耙装机时带电牵引的,耙装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耙装机不停电闭锁允许他人进入耙装区域的,耙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按作业规程使用耙装机回头轮联接装置的,耙装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耙装机在大于5°的上、下山不使用稳绳的,耙装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耙装机卡轨器松动的,耙装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耙装机钢丝绳断丝严重而继续使用的,耙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耙装机无挡矸栏或防绳栏而使用的,耙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支护工是巷道支护质量、各种支护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支护设备清洁卫生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掘进支护工必须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悉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完成本班支护工作,工序合理穿插,保证完成本班进尺。
第2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摘除危岩悬矸。
第3条 负责操作锚杆机、风钻及煤帮机,移设前探梁或支设液压柱,完成临时支护;完成巷道顶帮永久支护。
第4条 负责各种支护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清洁卫生。
第5条 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保证支护质量。
第6条 根据顶板岩性变化情况,及时加强顶板及两帮控制,保证安全生产。
第7条 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数量、使用方法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8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锚索间排距打设锚杆、锚索。锚杆、锚索锚入硬岩,角度符合规定,抗拔力达到规定要求。
第9条 锚网紧贴岩面,搭接合理,联接牢固,钢带压接符合规定。
第10条 遇顶板破碎、顶板及两帮压力大等特殊情况,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加强支护。
第11条 支护完毕,钻具设备及管线撤至机组后或物料架上摆放整齐。
第12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锚杆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3条 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第14条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打。
第15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顶板托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第16条 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状况,严防片帮伤人。在有架线巷道内作业时,要先停电。
第17条 打锚索眼时,要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有异常时,必须迅速闪开,防止断钎伤人,钻机工作时5米以内不得有闲杂人员。
第18条 锚索涨拉预紧力应控制在80-100KN,锚索安装48小时后,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涨拉时如发现锚固不合格,必须补打合格锚索。
第1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锚杆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未敲帮问顶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迎头前探支护不正常使用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打设锚杆(索)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迎头不正常执行锚杆拉力检测或拉力器压力表不起作用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连续两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迎头3米内有一条锚杆失效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及时支护造成空顶时间较长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前探梁弯曲变形、前探梁缺吊环或加固不牢的,使用液压支柱作临时支护时,支柱漏液、初撑力不足、不按规定使用双柱或未挂防倒绳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锚杆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锚网压茬、连接不合格,5米范围内有两处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锚喷工是巷道支护质量、成型及喷浆设备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悉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技术要求,完成本班锚喷工作,工序合理穿插,保证初喷跟迎头,复喷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第2条 熟悉喷浆机性能、构造、原理,掌握设备维修保养、故障处理技能。
第3条 检修或检查喷浆机时,必须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第4条 严格按照巷道规格要求拉线喷浆,达到平墙齐直一条线,拱形弧度适中。巷道超宽、凸凹处要予以整形,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保证锚喷质量。
第5条 使用合格喷浆材料。
第6条 试喷前对管路、压力表和喷浆机进行检查,输料管路通畅,电器设备要做到齐全完好、无失爆现象。供风压力要求在0.4~0.6MPa,水压比风压大0.1MPa。
第7条 必须采用潮料喷浆,喷浆时必须正常使用净化水幕以净化风流,除尘风机距喷浆机余料孔不超过3m且出口与回风流方向一致。
第8条 喷浆机与喷射手之间的距离超过50m时或不能直接联系时应设置专用电铃、信号进行联系。
第9条 喷射手在喷射前用压力水冲洗岩帮,应该做到冲洗一段喷一段。
第10条 试喷前应发出信号,先开风、后开水,调至适中,与喷浆手相互叫应好后,方可送电。严禁将手或工具探入喷浆机器内。
第11条 喷头距受喷面的适宜距离为0.6~1.2m ,喷头与受喷面的角度要垂直,与轮廓线的夹角不小于70°。喷浆轨迹按走线型或螺线式,螺旋半径300mm,按一圈压半圈的方法。
第12条 双人注料时,要注意对方的锨起锨落,不要碰着对方,给料要均匀,做到料满而不外溢,速凝剂要均匀拌入料斗。
第13条 喷射过程中,喷头前方及附近5m内除射手外不准其他人员接近。喷射手和副手密切配合,副手观察喷射情况,及时用信号指示喷射位置和方向,经常检查输料管、出料弯头是否打折或弯曲过大,水环及各联接部件有无严重磨损现象,有时应及时更换处理。
第14条 喷射作业中如发生堵管或突然停风、停电时,应立即关闭喷头水阀,并将喷头向下放置,以防止倒流入输料管中。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顺喷枪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它人员,防止突然喷射和管路跳动伤人。
第15条 出料管路堵塞时应采用敲打法进行处理,严禁喷嘴对准人。
第16条 喷浆完毕 ,将喷浆机停电上锁、清理设备卫生、冲刷管路、回收回弹料。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喷浆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带电检修喷浆机的,喷浆工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不正常使用净化水幕、除尘风机等防尘设施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具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执行一人喷浆一人照明监护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使用不合格喷浆材料或不使用潮料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胶带输送机司机负责工作面皮带的安全运行,保证皮带正常运转、提高运转效率。胶带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皮带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皮带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地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6条 开机前检查皮带机头、储带仓、张紧绞车等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堆煤、烟雾、超温、跑偏、打滑、自动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 第7条 皮带运行中,要注意观察皮带运行情况,当皮带连接卡失效,电机或减速机声音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找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与工作面联系好,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9条 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煤流中有杂物要及时停机拣出。 第10条 停机时关闭转载点喷雾,并切断电源,开关闭锁,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2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积极参加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皮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皮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刮板输送机司机负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安全运行,保证刮板输送机正常运转、提高运转效率。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输送机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地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6条 开机前检查机头、机尾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喷雾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 第7条 试运转一周,检查刮板运输机刮板及螺丝有无缺少、松动及严重变形,刮板链张紧是否合适,发现刮板链出槽、断链、漂链、跳齿,电机或减速机声音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找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9条 不得用运输机运送物料,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及大块矸石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10条 停机时关闭各转载点喷雾,并按下停机闭锁按钮,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机头、机尾固定不牢固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执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信号停开刮板运输机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检修刮板运输机不停电闭锁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误操作导至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和交接记录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工作的,刮板运输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调整刮链的,刮板输送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小绞车的正确方法;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时汇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5条 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6条 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7条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8条 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9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0条 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1条 保持设备及场口卫生整洁。
第1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小绞车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小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小绞车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掘进队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水泵的开停,排除积水,使排水达到要求。
第2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
第3条 认真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发现运转不正常及声音异常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转,进行检修处理。
第4条 时刻注意工作地点涌水情况,发现用水量加大等异常情况,应检查分析原因并及时汇报区队和调度室。
第5条 每天清捞泵窝杂物及淤煤。
第6条 经常检查排水管路情况,做到管路不漏水,吊挂整齐。
第7条 保持水泵周围清洁卫生,做好交接班及设备运转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司机要对泵房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按规定每班司机对泵房的各种提引水装置进行试验(真空、射流、底阀)并做好记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泵房司机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泵房内不允许其他无关人员逗留或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包括其他无关人员)对司机罚款50元。
第13条 泵房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4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5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6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掘进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机械维修工受分管机电副队长的直接领导,主要负责机电队分管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维修,并负责大型工程的设备安装工作。
第2条 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巡检、维修,在检查巡视设备过程中,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果断迅速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
第3条 要认真填好维修和巡检记录,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4条 在维修和巡查过程中,认真执行“一看”, “二听”、“三嗅”、“四摸”的检查方法,同时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维修标准和完好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区队领导,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5条 负责提出大、中、小修计划内容,并负责提出检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
第6条 负责管好备足分管设备的备品备件,润滑油料及其他材料。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装运上井,并负责按指定地点卸车。
第7条 交班前,交班维修工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处理、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8条 发生机电事故时,要随叫随到,任劳任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填写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否则,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每天检修时间对设备进行检修,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允许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3条 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4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5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6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掘进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料工是确保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物料运送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单位现场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时送达全面负责。运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至两帮的安全间隙,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装卸和运送物料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物料规格、品种、数量进行。
第2条 确认所装物料的类别、外型尺寸、重量,做到运输距离内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重,满足本单位现场所用一切材料的运送。
第3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
第4条 地面装运大件物料时,应与行车、叉车司机叫应好,起吊重心合适,起吊要稳;小件物料装箱、装袋,井下手拉葫芦起吊物料钩头固定牢固,注意观察顶板。
第5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必须注意人员或物料不要碰触架空线,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6条 在平巷装车时,必须先用木楔将矿车稳住。
第7条 封车必须牢固。
第8条 在斜巷装卸物料时,不准摘绳;在斜巷卸料时,必须待车停稳后在料车下方安设防止物料下滑的设施,否则不准卸料。
第9条 运料时,注意不要刮碰电器设备及管、线。
第10条 在有运输机的巷道内搬运材料时,要和司机联系好。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运输机时,必须停机搬运。
第11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必须开一关一,不得同时打开,也不准用车撞门。
第12条 斜巷运料时,必须捆紧拴牢,行车时不准行人,下口设好警戒,严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条 装运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专门措施。
第14条 两人以上装卸车时,必须相互叫应好,行动一致,做到轻起轻放,不准盲目乱扔,以防物料弹落伤人或砸坏设备。
第15条 同车内的物料长短应一致,否则必须长料在下、短料在上。长短料穿插时应按运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须用绳索或铁丝捆绑牢固。
第16条 卸料前先清理环境,防止卸料时砸坏电器设备及管、线,以及砸飞他物伤人。
第17条 堆放物料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平稳,料堆要下宽上窄,并要保证行人行车宽度和通风断面。
第18条 使用小绞车运输物料要严格执行提升信号制度,并在数量上符合规定要求。
二、 责任追究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料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超长、偏载严重物料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物料运输过程中不执行矿运输物料管理规定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用车撞门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运送物料时,造成车辆掉道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运料时,两车间距不够10米,或推车不走道心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料时蹬车滑行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运料时放飞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料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不发出警号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斜巷运送物料,造成跑车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机电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区队领导班子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责任制,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矿相关规章制度,利用班前班后会进行安全教育,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管理好机电大型固定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矿井正常供电,减少机电事故率。
4、保证排水、提升、供风、供电、运输各单位正常运行及设备日常的维修维护。
5、管理本区队范围内机电硐室、各场口的正常工作。
6、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提高对不安全因素的可预见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事故措施,确保矿井各系统正常运行。
7、坚持深入现场,严把安装、维修、保养质量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8、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根据现场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至三级非人身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9、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
10、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做到先安全后生产。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队警告处分;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队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不及时报告现场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3、由区队负责编制的机电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队负主要责任。
4、机电队对分工范围内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事故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5、区队管理范围内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队应负重要责任
6、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隐患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队负直接责任。
7、在机电队负责编制的机电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队负直接责任。
8、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队负直接责任。
9、对违反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造成的影响和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岱庄煤矿机电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在矿分管领导直接带领下,负责机电设备运行维护、安装、调试、技术、安全、质量、工期以及全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2条 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矿井供电、排水、供风、提升、运输等负有全面责任。对矿交待的任务,保证质量完成月度、年度计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3条 定期召开班子会,班组长骨干会,圆班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
第4条 安排好区队的日常工作,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议,认真落实好生产调度会及其他会议的指示精神,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5条 负责全队人员的调配,做好生产工程组织和劳动组织,搞好内部分配。
第6条 负责搞好职工培训,开展技术革新活动。
第7条 建立健全区队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8条 加强设备管理,保证设备完好运转。
第9条 深入各场口现场,掌握设备运转情况。
第10条 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不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13条 编制的机电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机电队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区队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队队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机电队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个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第2条 按时参加区队班子会,全面把握当月的作业内容,详细安排好每天的作业计划;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 每天准时参加班前班后会,详细部署每项作业计划及每项作业计划中的重点工作环节,搞好设备的正常运转、日常维护的安排、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4条 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搞好大型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负责解决现场施工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把握人身作业安全。
第5条 负责搞好本队及全矿的供用电和大型设备维护工作,及时处理解决设备运行、供用电装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6条 负责开好班前班后会及每个职工的人身安全,安排布置好当天的工作任务,检查统计好当天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7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 详细了解作业现场,切实安排好每项作业中的工作细节。
第9条 检查、指导、监督好每项作业进展程度,每天向队长领导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12条 编制的机电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机电副队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煤矿在生产安全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队副队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机电副队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机电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工程师(技术员)是机电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必须在机电队队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队的机电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队的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和技术培训工作,必须保证机电队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区队领导的助手,协助各项作业任务的完成。
第2条 负责组织编写机电队的“三大”规程及有关各项技术性管理制度;负责编写和审核主要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第3条 负责各种报表的填制及各种数据的统计、分析、总结和汇报等。
第4条 负责绘制各种图纸资料,负责编写机电队大修计划,培训计划和作业计划等。
第5条 负责设备运行维护中各种疑难技术性问题的处理。
第6条 完善各场口的运行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技术、管理工作,并贯彻执行。
第7条 及时绘制各场口的巡回检查示意图,供电系统图,并对其进行核实、对照、修订。
第8条 作好机电队机电设备、运输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的管理,定期将设备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等整理归档。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机电队长,提出处理意见。遇有重大隐患、机电事故等异常运行情况应及时到位,加强指挥,靠前指挥。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12条 编制的机电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机电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机电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材料、配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根据本队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检修经验,本着实事求是,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资金的原则进行采购配件。
第2条 发送材料、配件时,要统计好配件、材料的使用地点、数量,并作好登记,严禁设备、材料的乱扔乱用;负责配件的加工制作和与其他兄弟单位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3条 负责建立完善的材料、技术配件资料,大型固定设备的主要配件要专门建帐。
第4条 要提前作好年、月备用部件需求计划,并及时上报机电队,并及时作好年底、月末的材料、配件使用消耗情况总结,并进行汇报和定货。
第5条 负责定期总结和分析材料、配件的使用消耗情况,并作出书面材料上报区队领导。
第6条 负责各种劳动保护品的发放及办公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的工作。
第7条 对合格备品按重要程度,要分期建档目录,并负责收集、保管好配件本身所附带的其他附件工具。
第8条 领取材料,配件时,要认真检查每一零部件的完好情况,确保整个配件完好无损。
第9条 根据材料、配件需求情况的轻重缓急,及时调整材料、配件计划,严防材料费超支。
第10条 保证质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不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条 不能保证机电日常生产所需材料、设备的,材料、配料原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提取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配料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每月材料、设备费用超标的,材料、配料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材料、配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110KV变电站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要全面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区电力调度规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全面掌握本站的电网构成、供电原理。
第2条 负责对全矿电力负荷进行调度,确保全矿的正常供电。
第3条 坚持每日巡检制度,每日按巡检线路图检查一遍,遇有重大问题,立即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4条 定期对设备运行记录、停电工作票等进行审核,遇有问题应进行审核、复验并进行紧急处理。
第5条 对用电单位的负荷统计、用电分析等各种报表、数据进行编制、填写。
第6条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在没有办理停电工作票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停电。
第7条 每日重大操作、事故处理等异常运行情况应及时到位,加强指导,靠前指挥,尽可能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尽可能缩短事故影响时间。
第8条 搞好本站的设备及环境卫生。
第9条 应全面掌握全矿供电系统网络图和各种供用电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供用电制度,应熟练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10条 一旦发生事故,站长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或者矿应急指挥部。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10KV变电站站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110KV变电站站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13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110KV变电站站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110KV变电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110KV变电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变电站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110KV变电站站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110KV变电站站长对变电站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110KV变电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雷雨天气严禁刀闸操作,巡视必须远离避雷针,并且穿缘缘靴,各专业值班人员紧盯现场,处理随时出现的各种问题,防水值班人员必须备好防汛物资,随时准备抢险。
第20条 事故状态下变电站站长必须积极主动向上级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因个人原因延误事故处理者,视情节从严处理。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110KV变电站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全面掌握全矿供电系统网络图和各种供用电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供用电制度,应熟练进行停送电操作。确保整个矿井供电的安全可靠。
经2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两票三制”制度,否则一律不准进行操作。
第3条 每小时对运行设备巡回检查一次,认真执行“一看”、“二听”、“三嗅”、“四摸”的检查方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4条 对变电所内部和用户发生事故,要准确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并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过程,严禁隐瞒包庇。
第5条 变电站为要害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6条 每班应按时做好各种记录,不得修改和涂抹,做到字迹清晰、整洁。
第7条 交接班时,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打扫好本站的环境、设备卫生。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填写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否则,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每天检修时间对设备进行检修,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1条 上班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允许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2条 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3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4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5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练掌握煤矿“三大”作业规程,熟练掌握每台设备运行状态,工作原理及电气控制过程。
第2条 按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巡视,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遇有重大问题,要进行果断、迅速处理,并及时汇报区队领导。
第3条 要认真填写维修和巡检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4条 维修工在巡查过程中,认真执行“一看”、“二听”、“三嗅”、“四摸”的检查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区队领导,并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
第5条 对损坏了的开关、配件要及时装运上井,并负责卸车,在运输过程中,要确保设备完好。
第6条 交班前,交班维修工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处理、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7条 负责提出大、中、小修计划内容,并负责提出检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
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填写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否则,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每天检修时间对设备进行检修,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允许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3条 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4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5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6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机械维修工受分管机电副队长的直接领导,主要负责机电队分管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维修,并负责大型工程的设备安装工作。
第2条 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巡检、维修,在检查巡视设备过程中,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果断迅速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
第3条 要认真填好维修和巡检记录,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4条 在维修和巡查过程中,认真执行“一看”, “二听”、“三嗅”、“四摸”的检查方法,同时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维修标准和完好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区队领导,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5条 负责提出大、中、小修计划内容,并负责提出检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
第6条 负责管好备足分管设备的备品备件,润滑油料及其他材料。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装运上井,并负责按指定地点卸车。
第7条 交班前,交班维修工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处理、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8条 发生机电事故时,要随叫随到,任劳任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填写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否则,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每天检修时间对设备进行检修,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允许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3条 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4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5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6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井筒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主、副井井口、井底设备、提升钢丝绳、四角罐道、天轮等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运行灵活、安全可靠。
第2条 熟练掌握主副井井筒装备的组成、结构,掌握各分系统的工作原理、完好标准。
第3条 对主副井井筒装备坚持日检制度,对易损易坏重要部件要一天一检查、一天一试验,确保主副井井筒装备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4条 井筒维修工在检查、巡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更换零部件要写具体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填写好各项记录,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5条 井筒维修工在巡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影响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汇报领导,严禁带病运转,保证主副井正常提升。
第6条 井筒维修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备品、备件及各种易损件的存放、保管,并及时填写备件计划上报。
第7条 负责主、副井整个井筒设备的清洁卫生,做好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每天检修时间对井筒设备、及钢丝绳进行检修,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0条 上班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允许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1条 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2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3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4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主井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绞车开停的操作和简单维护,并根据绞车运行实际情况,及时通知控制装卸的起停。
第2条 熟练掌握主井提升操作规程和提升流程,定时对液压站、变流器室、变压器室和高压开关柜室进行检查、监视,使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3条 司机在提升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各电机、变压器声音以及温度是否正常,并做好详细记录,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4条 司机在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若发现有影响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汇报领导,一定要做到不安全不开车。保证主井正常提升。
第5条 交接班前,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出现的异常问题与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口头传达给接班司机,并详细的记入交接班记录。填写字迹要工整,填写内容要全面准确。
第6条 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卫生清扫工作,将整个车房及设备打扫干净,以清洁的面貌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8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人员要对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1条 上班期间充电工(司机)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2条 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3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4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5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岱庄煤矿卸载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按信号联系开车,直接听从车房的命令指挥。
第2条 熟练掌握卸载站操作规程和卸载动作流程,严格按卸载操作顺序操作,并定时进行巡检。
第3条 负责观察箕斗在卸载站的卸煤情况,及时砸碎大煤炭与大矸石,保证卸煤篦子不赌塞,保证主井正常提升。
第4条 司机在卸载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各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操作面板上指示灯的指示情况。若有异常,马上采取紧急措施,并汇报车房和有关领导。
第5条 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
第6条 交接班前,交班司机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口头传达给接班司机,并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7条 交接班前应进行一次卫生清扫工作,将整个卸载站及设备打扫干净,以清洁的面貌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人员要对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充电工(司机)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3条 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4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5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6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岱庄煤矿装载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按信号联系开车,直接听从车房的命令指挥。
第2条 熟练掌握装载站操作规程和卸载动作流程,严格按装载操作顺序操作,并定时进行巡检。
第3条 负责清除皮带下的堆煤和进行跑仓、堵仓处理,确保装载站正常装载,保证主井正常提升。
第4条 司机在装载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各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操作面板上指示灯的指示情况。若有异常,马上采取紧急措施或按“紧停”按钮,并汇报车房和有关领导。
第5条 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
第6条 交接班前,交班司机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口头传达给接班司机,并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7条 交接班前应进行一次卫生清扫工作,将整个装载硐室及设备打扫干净,以清洁的面貌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人员要对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充电工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3条 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4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5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6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岱庄煤矿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通风机的开停、换机和反风操作。
第2条 认真执行通风机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熟练掌握通风机的开停操作,开关柜的停送电操作,并熟练地进行反风操作。
第3条 司机在值班时,应认真巡回检查,及时掌握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当一台风机出现故障时,应在10分钟之内开启备用通风机,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第4条 要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严禁修改和涂抹,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5条 要配合维修工搞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停车检修、作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6条 巡检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机电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事故扩展。
第7条 每天对本室设备及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两次,保证设备及室内外卫生清洁。
第8条 交接班时,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迟到或早退。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人员要对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2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3条 上班期间充电工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4条 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5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6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7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岱庄煤矿空压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按井下用风量的大小及时开停空压机和控制开停空压机的台数。
第2条 司机应全面掌握空压机的工作原理与构成,掌握各台空压机的运行情况,对每台空压机存在的缺陷、问题、异常,应做到心中有数。
第3条 司机在值班时,保证空压机的安全经济运行,遇有问题,立即汇报区队和值班维修工进行处理。
第4条 认真搞好卫生清扫,并根据每台空压机运行时间的长短,定期换开空压机。、
第5条 司机应每小时按巡检线路图对所属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6条 司机应提前半小时交接班,交接班时要按严格交接班制度执行,并积极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7条 司机在接班前10分钟对所属设备复巡一遍,并认真查阅司机运行日志,记录报表等,以对空压机的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8条 交接班前,空压机司机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人员要对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2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3条 上班期间充电工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4条 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5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6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7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岱庄煤矿充电室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矿灯充电、充液、更换灯泡和维修矿灯等工作。
第2条 充电工应熟练掌握矿灯工作原理,充电原理及矿灯收发制度,矿灯操作规程。
第3条 充电工在值班时,认真检查巡视各充电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矿灯正常使用。
第4条 收发矿灯时要严格检查矿灯的完好情况,破损的矿灯要查明原因切要当班修好,凡因使用不当或发现乱拆乱卸矿灯的有权要求其按价赔偿。
第5条 充电工应定期对矿灯充液,对不经常使用的矿灯要进行实时放电处理,矿灯出现问题要马上处理。
第6条 充电工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及采取按得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7条 应每班对整个充电室及走廊的环境和设备卫生清扫一次,保证设备及室内外卫生清洁。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人员要对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充电工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3条 充电工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4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5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6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岱庄煤矿主排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按井下涌水量的大小开停泵和控制开停泵的台数,并负责中央变电所的停送电。
第2条 司机在值班时,应全面掌握各台泵的运行情况,对每台泵存在的缺陷、异常,应做到心中有数,做好事故预想。应根据水泵水位情况及时开停水泵,并向区队领导汇报。
第3条 值班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区队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事故的扩展。
第4条 司机应每小时按巡检线路图进行巡回检查,做到不漏点、不脱线,并对所属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5条 司机应提前半小时交接班,交接班时要严格按交接班制度执行,并积极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6条 司机在接班前10分钟对所属设备复巡一遍,以对泵的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接班前5分钟,巡视各操作盘、各仪表指示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并认真查阅司机运行日志,记录报表等。
第7条 司机在交接班前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8条 交接班前应进行一次卫生清扫工作,将中央硐室打扫干净,以清洁的面貌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司机要对大泵房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以高压开关柜与泵房之间的防火门为界(每班司机可自行调换)。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地板未擦或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2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按规定每班司机对泵房的各种提引水装置进行试验(真空、射流、底阀)并做好记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3条 上班期间泵房司机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泵房内不允许其他无关人员逗留或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包括其他无关人员)对司机罚款50元。
第14条 泵房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5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6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7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岱庄煤矿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开停皮带的操作和简单的维护工作,协助其他皮带运行完成出煤任务,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2条 熟练掌握煤矿“三大作业”规程,熟练进行设备检查、监视,使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具有一定的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3条 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检查巡视设备,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
第4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严禁早退和迟到。
第5条 值班司机在巡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区队值班领导,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6条 交班前,交班司机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7条 交接班前应进行一次卫生清扫工作,将皮带机头硐室及设备打扫干净,以清洁的面貌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司机要对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司机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3条 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7、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4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5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岱庄煤矿矸石山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矸石山绞车的开停和简单维护工作,对绞车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2条 熟练掌握煤矿“三大”作业规程,特别是操作规程,要严格按信号开车,严禁无信号开车或有信号不开车,要定时对设备进行检修、监视,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要具有一定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3条 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及规程,在停车时,要检查巡视设备,并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果断迅速的处理,并汇报区队值班领导。
第4条 填写绞车运行、维护日志时,要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第5条 仔细检查绞车滚筒上钢丝绳的缠绕及断丝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6条 交接班前交接班司机进行一次卫生清扫工作,将车房硐室及设备打扫干净,以清洁的面貌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8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司机要对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1条 上班期间司机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2条 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3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4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5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井下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井下液压绞车的开停和简单的维护维修工作,对绞车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2条 熟练掌握煤矿“三大”作业规程,特别是操作规程,要严格按信号开车,严禁无信号开车或有信号不开车,要定时对设备进行检查、监视,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要具有一定的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3条 绞车司机在巡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区队领导,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4条 司机在开车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各压力表的指示变化情况,严守不敞闸开车或停车不抱闸。
第5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司机要把本班绞车的运行情况如实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并严禁早退和迟到。
第6条 交接班前,交接班司机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7条 交接班前应进行一次卫生清扫工作,将车房硐室及设备打扫干净,以清洁的面貌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严格交接班管理制度。要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要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9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0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落实。当班司机要对泵房卫生负责,卫生责任制分工明确,对设备表面灰尘未清扫彻底,地面清扫不彻底,地面杂物未整理者,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上班期间司机不允许睡觉,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3条 绞车司机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4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5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6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绞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主副井绞车房,副井井口、井筒及井底、主井装载站、井筒及卸载站的所有电控、液控、气控系统及传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灵敏安全可靠,同时负责提风机房及矸石山电控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转。
第2条 熟练掌握主副井绞车整个电控、液控、气控系统和子系统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电控图的使用及更换方法要熟练掌握其完好标准,并能迅速查找和排除故障,及时解决现场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
第3条 严格落实日检日修制度,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每天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和维修,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入维修记录,及时审报和存档备查。
第4条 绞车维修工在检查、巡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停送电制度,特别是高危作业、更换主要零部件都要写具体的安全施工措施,并负责填写好各项记录,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5条 绞车维修工在巡检过程中,若发现有影响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严禁带病运转,保证主副井正常提升。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填写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7条 严格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否则罚款50元。
第8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每天利用检修时间对设备进行检修,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9条 上班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允许睡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0条 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1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2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3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岱庄煤矿运搬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运输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杜绝人身及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3、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搞好区队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全面完成井上下运输任务。
4、根据月度、年度计划,向各班组安排运输指标和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
5、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不断提高矿车周转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6、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严防设备带病运转。
7、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8、搞好运输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岱庄煤矿运搬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搬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搬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运搬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区队圆班会,每旬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以及矿领导挂靠会议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输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对运输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灵敏可靠,组织好每旬一次的运输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11条 组织好职工班前安全学习,政治学习和安全技术培训,落实好职工“631”培训计划。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 每月组织一次运输隐患排查,参加矿上每周的运输隐患排查,落实区队每天的隐患排查。
第16条 组织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执行“一徒三师”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17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落实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3条 推行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鼓励职工在工作中革新,创新,每季度至少有一项创新成果。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十种险情撤人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2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五)出现十种撤离险情时,未及时下达撤离通知的。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一)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二)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搬队队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8条 运搬队队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运搬队在运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搬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没有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搬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2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工作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 作业的,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运搬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搬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搞好工程质量,保证运输达标。
第4条 负责分工范围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每日坚持八小时跟班制度,检查井下安全生产及制度落实情况;参加班前会,组织班后会,认真分析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当班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5条 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巡查制度,对重点工作盯靠,对现场工作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发生重大生产事故,落实《应急预案》的分工和职责,组织现场抢救,参与事故分析处理。
第7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分管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订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8条 提出季度、月度备品、备件计划,做好设备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抓好工作设备交接验收。
第9条 协助队长搞好本队职工的安全培训和制度考核。
第10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运搬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按照十种险情规定撤人的。
(五)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搬队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队技术员是运搬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搬技术管理工作。运搬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并依法经过培训。运搬队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编制区队月度作业计划,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编制的作业计划、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3条 负责区队每周的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完成新工人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4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队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
第5条 深入现场,落实推广新技术,新知识和新经验,鼓励职工在工作中革新,创新,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6条 检查运输安全设施,符合运输质量标准化的规定。
第7条 每月组织一次运输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参加矿上每周的运输隐患排查,落实区队每天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 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0条 负责搜集区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运搬队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特殊工种井下作业时,没有相关措施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队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按照十种撤人险情撤离人员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5条 运搬队主管技术员对运搬队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运搬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 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搬队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编制的运搬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搬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搬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搬队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运输安全设施试验的,运搬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队班组长是运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运搬队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必须熟悉本区队所辖范围内轨道质量、道岔情况、各区队车皮供应和分布情况做好调配工作,确保本班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 班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职工的工作安排,做到开工布置明确,安全与注意事项交代清楚,收工检查周全,保证无隐患。
第4条 在行政上接受队长领导,工作中接受值班队长调度。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兑现,健全班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5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按章指挥,生产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对事故要参加分析处理。
第6条 组织每天班前班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工作要采取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7条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质量标准,及时处理现场的安全隐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8条 贯彻执行矿和区队下达的指示,在本班范围内完成区队下达的任务、指标。
第9条 精心维护和保养设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事故率。
第10条 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对生产组织及安全质量进行详细分工布置,搞好班组内部分配。
第11条 按照生产情况,根据本班工作量,搞好劳动分配和责任制考核。
第12条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实现本班安全生产,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运搬队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队班组长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15条 运搬队班组长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搬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系统检查不认真,运搬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协调好运搬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运输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运搬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督促职工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运搬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运搬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运搬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运搬过程中以发生险情,运输工作不宜进行时,运搬队班组长未及时命令职工撤离的,运搬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缺少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时,运搬队班组长仍安排职工操作,运搬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运搬队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运搬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本班组安全教育,运搬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指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队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把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罐工是副井提升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对本班次岗位域内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把罐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把罐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接班后,对所辖范围内轨道、道岔、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安全设施、滑头、挡人帘、摇台、罐笼内弹簧阻车器和前后阻车器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试验一次,若发现问题,要待问题处理后方可开工。
第3条 负责入坑人员及升坑人员的检身工作、劳保护品的佩戴,负责检查入坑及升坑人员便携工具是否超过规定;拒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发送信号,保证提升安全。
第4条 掌握推车机、摇台、挡人帘、绞车运行等情况,发现影响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并及时汇报区队。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停产检修,并做好检修后试运行;配合信号工、绞车司机完成提升人员和物料任务及所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负责井口范围内的各种设备、装备的管理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并严格执行井口管理规定。
对乘罐人员人数按乘罐规定进行清点,入罐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上下人员时,必须认真执行手指口述。
第9条 对入罐的人、盘、装或车装材料进行检查,对矿车(盘)在罐笼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10条 罐笼在运行过程当中,把罐工要精力集中时刻观察罐笼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停车信号并汇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11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生产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区队及调度室汇报,对事故要参加分析处理。
第12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安全完成本班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把罐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未执行手指口述,发生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12条 把罐工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把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系统检查不认真,把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配合好信号工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把罐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把罐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把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把罐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把罐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把罐工对本班本区段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提升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把罐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把罐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把罐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把罐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把罐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执行手指口述,把罐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立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立井信号工是副井安全提升运输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副井安全提升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立井信号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熟悉作业现场。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立井信号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接班后,认真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信号按钮,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试验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处理好后方可开工。
第3条 负责上、下信号台信号接收和发送及工作联系,信号工必须按照信号发送顺序进行操作,并做到准确清晰,如发送信号不清晰时,可用直通电话联系好后重新发送。
第4条 信号工在信号不清时,乘罐人员超限和不符合入罐规定的车辆(盘)及有碍安全运行的情况时,有权拒绝发送开车信号。
第5条 拒绝违章指挥。配合维修人员搞好日常检修和停产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行。
第6条 对信号系统一旦发现故障,均不得使用,并立即向调度室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7条 严格分清提升种类(提人、提物、提大件等)同一罐笼不得混淆。
第8条 负责信号室内的各种设施、设备的管理及信号室及所分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的卫生。
第9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安全完成本班提升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立井信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按规程操作,损坏设备、造成事故的。
第12条 立井信号工在生产提升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立井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信号系统检查不认真,立井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配合好把罐工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立井信号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立井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立井信号工对本班本职范围内的提升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提升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立井信号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井下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调度员是负责井下安全运输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井下安全运输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井下调度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调度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井下调度员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熟悉本矿运输系统,掌握运输系统各个环节的车场、巷道长短,行车时间、行车信号,通讯设备。
第3条 掌握各迎头用车量,精心调度,合理穿插,按时准确的调度车辆到达指定地点,保证井下车皮及材料运输,保证安全生产。
第4条 调度员必须坚守岗位,科学合理地调度井下各电机车有条不紊地运行,认真做好行车记录及各级领导指示,调度部门通知。
第5条 按各车场的车辆情况配置座车,调度车辆均衡运输,各供车点的车辆既不影响生产又不积压车辆,全面完成本班运输任务。
第6条 运输工作中发生较大事故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7条 设备或行车信号发生故障时,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不准甩掉保护或带病运行。
第8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井下调度员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调度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出现必须撤人的十种险情时,不及时汇报,擅离职守的。
第1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调度系统检查不认真,调度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调度好机车运输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行车调度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操作标准进行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运输中的问题,调度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调度员对本班本区段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参加安全教育,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影响机车运行或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他人受伤害或损失严重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调度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翻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翻车机司机是负责翻车工作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翻车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翻车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提升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翻车机司机是包括进车,翻车在内的整个过程的组织者,应熟悉掌握各种信号规定,信号发送必须准确清晰。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翻笼进车及翻笼的安全运行及与绞车房的信号联系。
第4条 负责翻笼小故障的维修及日常检查。
第5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杜绝空岗现象,在岗严禁吸烟。
第6条 拒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负责翻车机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环境卫生。
第7条 严禁向翻车机内乱扔杂物。
第8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生产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区队及调度室汇报,对事故要参加分析处理。
第9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本班翻车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翻车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不按照“翻车机司机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
第12条 翻车机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翻车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机械设备检查不认真,翻车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配合好维修工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翻车机司机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翻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翻车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翻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岗位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翻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翻车机司机对本班本区段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翻车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翻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翻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翻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翻车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翻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清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清车机司机是负责清车工作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清车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清车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清车机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清车机司机是包括修车、矿车管理整个系统的组织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第3条 能够熟练地进行清车机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做到“应知应会”,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负责清挖车底,以提高矿车的有效利用率。
第4条 负责对矿车的日常检修,发现坏车及时挑出,同时通知维修人员。
第5条 杜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工作,保证清车安全。
第6条 掌握清车机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当出现影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汇报区队。
第7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日常检修和停产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行。
第8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生产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区队及调度室汇报,对事故要参加分析处理。
第9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安全完成本班清车任务。
第11条 负责机房的各种设施、设备的管理及四清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清车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没有按照“清车机司机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造成事故的。
第13条 清车机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清车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清车设备检查不认真,清车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清车机司机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清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清车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清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清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清车机司机对本班本区段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清车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清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清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清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清车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清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矸石山移架维修工是负责矸石山及维修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矸石山移架和维修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及技术改造,搞好备品备件,熟练操作各系统。
第3条 移架前对液压泵站和移架装置进行检修空运转,并掌握各支柱的伸缩性能。
第4条 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移架时一人负责指挥,一人负责移架,移架操作必须在操作室内操作,指挥人员要在大架外边、操作人员易看到的指挥手势的安全位置。其他人全部撤到大架外侧安全位置,待每次移架稳定后,方可进入大架下面工作,移架时严禁后边有人。
第5条 把两个V型矿车分别固定在大架上和底车场。
第6条 在大架上移小架时,施工人员要踏实、抓牢,在大架边缘上工作时,要系安全带,小架移完时,要固定牢固。
第7条 拆卸、更换高压软管时要在其液压缸卸载后进行,向工作地点运送各种软管、阀、液压缸等液压部件的管路联接部分,必须用堵头堵塞。只允许在使用地点打开。
第8条 液压件装配时,必须用机油冲洗干净,并注意相互配合的密封面,防止碰伤或拉伤,影响使用;所有使用配件必须合格。
第9条 焊接工作时,必须按规程措施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10条 电器检修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11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2条 搞好日常检修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矸石山移架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没有按照“矸石山移架维修工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
第14条 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矸石山运输系统检查不认真,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矸石山移架维修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矸石山移架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矸石山移架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矸石山移架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对矸石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矸石山移架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矸石山移架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矸石山移架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矸石山移架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矸石山移架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矿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车维修工是负责全矿矿车维修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矿车的维修质量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矿车修理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矿车维修工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矿车的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搞好备品备件。
第3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搞好矿车维修,保证矿车完好率在80%以上,杜绝失修现象;负责对报废矿车的剔除和注销。
第4条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日常检查、检修,达到规定完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矿车带病运转。
第5条 矿车出现问题要及时赶到现场,立即进行处理。
第6条 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做到字迹工整清洁。
第7条 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8条 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9条 对所有矿车都要进行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薄,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第10条 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 。
第11条 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12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备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后,方可交接班。
第13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矿车维修工在维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车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矿车维修不认真,矿车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矿车维修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维修中的问题,矿车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矿车维修工对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的学习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车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机车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电机车司机是包括车场配车、空载车的运转在内的整个运输系统的组织者。必须按要求完成矿车的周转任务,保证各供车点及各种材料、设备及时运送到位。电机车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服从本班班长指挥,能熟练的进行电机车的各种运行方式操作,做到“三知四会”,积极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3条 反映电机车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
第4条 拒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开车,保证运输安全。
第5条 掌握电机车的运行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当出现影响安全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6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车辆的调度,提高运输效率。
第7条 负责电机车的各种设施、装备的管理并搞好电机车卫生。
第8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实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机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照“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
第10条 电机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电机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电机车完好情况检查不认真,电机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电机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运输中的问题,机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电机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电机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电机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电机车存在的安全隐患,电机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学习,电机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电机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电机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机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放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放仓工是负责原煤仓接仓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原煤接放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放仓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熟悉仓口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放仓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规定。
第4条 开工前必须认真检查信号等设施完好情况,确认正常方可开工。
第5条 负责降尘水幕开闭工作,保证降尘效果良好。
第6条 负责堵仓处理工作,处理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并使用专用工具。
第7条 负责接车工作,指挥机车接仓,信号准确、清晰、及时打岔子,确保行车安全。
第8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装车动作流程,严格按装车操作顺序操作。
第9条 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检查煤仓各设备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区队及调度室汇报。
第10条 放仓工在放仓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各设备的动作情况,如有异常,马上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区队领导汇报。
第11条 负责清除仓下堆煤和进行跑仓、堵仓处理,确保煤仓正常接煤。
第1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岗作业,交班前,放仓工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传达给接班人,并详细的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13条 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卫生清扫工作,将整个工作区域及设备打扫干净,以清洁的面貌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放仓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按照“放仓工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造成事故的。
第15条 放仓工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放仓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放仓设备检查不认真,放仓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放仓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放仓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放仓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放仓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放仓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放仓工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放仓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学习的,放仓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放仓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放仓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放仓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轨道工是负责全矿轨道铺设及维修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全矿轨道的维修铺设质量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轨道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熟悉轨道的结构、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轨道铺设质量标准、完好标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轨道工应熟悉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正确使用方法,同时熟悉《煤矿轨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3条 全面的按标准要求完成区队交办的轨道铺设,维修,撤除任务。
第4条 做好本队轨道及其它材料的准备安装存放工作。
第5条 负责本队轨道,检查与维修工作,搞好轨道配件的准备和制作及上下山各种轨道设施的安装、维修工作,搞好轨道质量达标。
第6条 认真做好日常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轨道质量,严禁带病运行。
第7条 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杜绝人身事故发生,保证质量达标验收达到优良品,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
第8条 掌握轨道及道岔的有关技术参数,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报配件,材料计划。
第9条 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10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每班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并填写有关记录方可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轨道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按照《煤矿轨道维修质量标准》进行作业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
第13条 轨道工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运输系统检查不认真,造成运输事故影响正常生产。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轨道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运输线路存在的问题,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轨道工对本区段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运输线路的安全隐患,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学习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轨道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电机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机车维修工是负责全矿电机车保养及维修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全矿电机车的维修保养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电机车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熟电机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电机车的质量标准、完好标准、维修标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3条 熟悉掌握电机车结构、性能、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并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机车完好和正常运转。杜绝机车带病运转,验收在用电机车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第4条 严格电机车的试验、大修,负责向区队提供小修和大修计划,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第5条 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在保证电机车安全运转的情况下,搞好技术创新活动。
第6条 搞好电机车备品备件,保证电机车维修材料及时到位。
第7条 保证电机车及机车修理车间清洁卫生,定期对电机车进行油漆保养。
第8条 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车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发现不符和要求的部位须重新检修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第9条 检修过的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写明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有关内容。
第10条 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待切断有关的风、水、电源并履行交接班手续,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机车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按照“电机车维修工操作规程”规定作业,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的。
第12条 电机车维修工在维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电机车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电机车检查不认真,电机车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电机车维修工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电机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机车存在的问题,电机车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电机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电机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电机车维修工对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机车中的安全隐患,电机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学习的,电机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电机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电机车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机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斜巷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斜巷信号工是负责斜巷运输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斜巷信号设施的维修保养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斜巷信号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熟悉斜巷信号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斜巷的轨道质量、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斜巷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
第4条 操作前必须详细检查所辖范围信号是否正常,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好后,方可开工。
第5条 斜巷信号工必须严格按规定发送信号,信号必须准确、清晰。
第6条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制度。
第7条 拒绝违章指挥,配合维修人员搞好日常维修。
第8条 负责本范围信号设施管理,并搞好场口卫生。
第9条 必须熟悉本斜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规程要求和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0条 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发送信号。
第11条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确须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12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禁在提升运行过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第13条 必须认真执行手指口述。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斜巷信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未执行手指口述,发生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15条 斜巷信号工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斜巷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检查不认真,斜巷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斜巷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斜巷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斜巷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斜巷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斜巷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斜巷信号工对本班本区段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斜巷运输中的安全隐患,斜巷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学习的,斜巷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斜巷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斜巷信号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斜巷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斜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斜巷把钩工是负责斜巷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对斜巷运输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斜巷把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熟悉斜巷的长度、轨道质量、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
第3条 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4条 操作前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设施,连接装置、保安绳是否齐全灵敏可靠,钩头不得有打结压伤等现象。
第5条 认真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保证安全运输。
第6条 认真检查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7条 对查处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单独放置,交班时交待清楚,并做明显标志,消除隐患。
第8条 忠于职守,对于不符和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提升。“四超”车辆必须有提升措施,严禁超挂车辆。
第9条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确定异常或事故性质,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10条 掌握运输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处理,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第11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悬挂在规定的悬挂地点。确认无误并履行交接班手续,方可离开现场。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负责场口的设施管理,并搞好场口卫生。
第14条 必须认真执行手指口述。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斜巷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未执行手指口述,发生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16条 斜巷把钩工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安全设施检查不认真,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斜巷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区段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斜巷把钩工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现场的安全隐患,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学习的,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斜巷把钩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小绞车的正确方法;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时回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5条 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6条 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7条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8条 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9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0条 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1条 保持设备及场口卫生整洁。
第1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小绞车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小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小绞车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架线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架线工是负责全矿牵引网络敷设及维修的主要责任者,对牵引网络设施的保养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架线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熟悉牵引网络的结构、安全设施、维修标准、完好标准,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架线工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负责全矿牵引网络的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修、更换和改造,搞好备品备件。
第3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搞好牵引网络维修,保证完好率在80%以上,杜绝失修现象。
第4条 严格执行维修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日常检查、检修,达到规定完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5条 架空线出现问题要及时赶到现场,立即进行处理。
第6条 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做到字迹工整清洁。
第7条 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8条 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9条 对全矿牵引网络都要进行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薄,注明架空线的型号、编号、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第10条 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 。
第11条 修理后的牵引网络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大修后的牵引网络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12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备件分类存放整齐,方可交接班。
第13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架线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不按照“架线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作业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的。
第15条 架线工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架线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牵引网络检查不认真,架线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架线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架线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架线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架线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工作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架线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架线工对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牵引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架线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学习的,架线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架线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架线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架线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运搬队人车跟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车跟车工是负责人车运行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对人车运行安全设施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人车跟车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熟悉人车的性能、结构、轨道质量、掌握各种信号和信号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人车跟车工必须持证上岗,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
第4条 操作前必须详细检查各种安全设施,连接装置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第5条 斜巷人车跟车必须认真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保证安全运行。
第6条 掌握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报 处理,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第7条 负责场口的设施管理,并搞好场口及人车车厢卫生。
第8条 各种实验齐全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第9条 平巷人车跟车工负责摘挂红尾灯。
第10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1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2条 人车跟车工必须认真执行手指口述。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人车跟车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没有手指口述,不按规定停车点停车造成事故的。
第14条 人车跟车工在人车运行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人车跟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安全设施、人车完好情况检查不认真,人车跟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人车跟车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人车跟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人车跟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人车跟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运行未及时停止运行的,人车跟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人车跟车工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人车的安全隐患,人车跟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参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学习的,人车跟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人车跟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人车跟车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人车跟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执行手指口述的,人车跟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通防科(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是全矿“一通三防”管理职能和工作落实部门,负责协助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对井下所有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有权指导、检查和监督。
2、负责制定矿井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并在每季末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
3、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方面技术措施的编制,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通三防”工程有停工权、返工权、考核权,同时对优良工程或技术创新有奖励建议权。
4、负责配备并监督井下风量、风质和作业环境的气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负责井下防灭火措施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瓦斯管理和综合防尘措施的管理和监督。
5、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爆破器材的管理,并健全完善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6、负责“一通三防”的各项安全监测工作,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提供可靠数据。
7、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优化调整和各类通风设施的构筑与维护管理工作;及时完善贯通、回撤地点的通风系统完善。
8、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及矿井两翼主要运输巷道、配电点及主要硐室的瓦斯检查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一氧化碳检测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9、预防采煤工作面自然发火,采取面后注水、注浆、喷洒阻化剂、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控制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在规程允许浓度范围之内。
10、负责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及采煤工作面皮带顺槽冲尘和隔爆设施安撤管理及采煤工作面轨道、皮带顺槽净化水幕安装工作。
11、负责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安装、回撤和日常维护管理及风筒的接设、维护、回撤工作。
12、负责井下各地点避灾路线牌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岱庄煤矿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科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学习,提高部门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备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引进新材料,新装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科技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监督对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注浆、注氮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按照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防治瓦斯长远规划及相关措施,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每天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负责安排仪器维修人员按起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负责协助总工程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现场指挥,参与应急技术措施的筹划;负责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支援工作。
第21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尘、测风、测瓦斯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22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3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2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9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有效监督通防设施进行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按照“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制定有效的防治瓦斯措施、制定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的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4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通防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队队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队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备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引进新材料,新装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科技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及时对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注浆、注氮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按照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防治瓦斯长远规划及相关措施,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负责安排仪器维修人员按起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负责协助总工程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现场指挥,参与应急技术措施的筹划;负责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支援工作。
第21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尘、测风、测瓦斯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22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3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2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9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按照“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制定有效的防治瓦斯措施、制定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的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通防队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4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通防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通防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通防队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队副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队长未在岗位时,通防队副队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队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按照“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及时落实区队制定的防治瓦斯的各项措施及相关规定。
第8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负责组织职工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采取正确的避灾自救方式,妥善避灾。
第9条 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对本队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4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队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通防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但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通防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队技术员是通防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队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队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通防队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队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正常工作。
第3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年度通用措施,各类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对队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队队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9条 负责编制落实“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防治瓦斯长远规划及措施,各种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预防瓦斯、煤尘、火灾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各类通防措施的审批与审核。
第10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负责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关于通风技术措施的筹划和落实及本区队参与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保障。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通防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队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通防队技术员要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队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队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通防队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通防队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队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不安全隐患,通防队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照“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编制治理瓦斯长远规划,符合本矿实际的防治瓦斯相关措施的,通防队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通防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队班组长是通防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通防队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通防队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三大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需要连续作业的地点进行作业时,通防队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3条 每班下井前,对工作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组织人员对当班隐患进行治理。
第4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等组织施工。
第5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开展通防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接受班前安全教育。
第7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监督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 监督“三人连锁放炮”、“一炮三检”等装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10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11条 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2条 生产过程中发现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3条 保证现场通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4条 执行班中汇报、落实好班后收工会制度。
第15条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6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组织本班职工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队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队班组长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19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通防系统检查不认真,通防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协调好通防队各工种的工作,通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督促职工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通防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通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通防队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生险情时,通防队班组长未及时命令职工撤离的,通防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缺少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时,通防队班组长仍安排职工操作,通防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通防队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通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组织本班组安全教育,通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指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通防队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风,做到数据准确,并及时填写牌板,按时绘制通风系统图。
第2条 负责井下测风及各类通防报表的制作和各类通防图纸的绘制,协助技术员搞好通防技术工作,负责通防有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3条 负责测风仪器仪表的使用、保养、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校验。
第4条 负责各类通防牌板的填制工作,及时填写相关台帐记录。
第5条 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系统的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调整通风系统的合理化建议,做到调风及时,配风合理。
第6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施,杜绝违章现象。
第7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早上晚下。
第8条 每天测风情况必须汇报技术员及值班队长,安全监控重点情况向通防处作汇报。
第9条 听从区队领导安排,完成队长和技术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0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协助技术员搞好防尘技术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测尘,做到测量数据准确、记录详细、台帐齐全。并对防尘系统图及时进行绘制、填写。
第2条 负责防尘月报、台帐、牌板等有关资料的填写编报、整理工作。
第3条 负责对测尘仪器的使用、保养、管理,按时对仪器进行维修、校正,确保仪器灵敏可靠。
第4条 在工作时严格按措施实施,严格遵守“三大规程”,杜绝三违现象。
第5条 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布置,迎头煤岩状况,防尘设施的分布、使用情况和综合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6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不早上晚下。
第7条 每天测尘情况必须汇报技术员及值班队长。
第8条 听从区队领导安排,完成队长和技术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上岗时必须带齐火药箱、雷管箱、放炮器、放炮母线、放炮警戒牌、警戒绳、口哨、竹签、火工品领取手册和火工品领料单等。
第2条 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放炮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3条 爆破工、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第4条 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放炮员》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必须严格遵守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好“二十四字口令”:“用多少,领多少;用不了,交回去;雷管药,分别放;药(雷管)入箱,锁要上”。
第6条 严格按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第7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照规定按时参加培训。
第8条 听从本区队领导安排,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9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现场实际情况,掌握局部通风机性能,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施工,杜绝违章现象,确保安全。
第2 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局部通风机领取、试运转、运送、安装、维护和拆除工作。
第3条 按规定和质量标准进行局部通风机(包括湿式除尘风机)的地面试运转、搬运、安装、拆除和维修工作,并达到特级标准。
第4条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和电缆及接线盒,必须按规定和质量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局部通风机供电正常,运转正常。
第5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
第6条 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7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风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现场实际情况,掌握质量标准,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施工,杜绝违章现象。
第2条 在所管辖区域内进行风筒安装、运送、维修和拆除工作,及时将不用或损坏的风筒回收上井,并及时修补井下破损的风筒,保证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
第3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风筒领取、运送、安装、维护和拆除工作。
第4条 保证风筒质量,达到逢环必挂,不拐急弯,无破口,风筒口距迎头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各掘进工作面要准备好备用风筒,并放置在安全、使用方便的地方。
第5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6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现场情况,熟练掌握检查验收标准,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实施,做到安全无违章、无事故。
第2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采煤工作面防尘系统及井下隔爆设施的健全完善工作。
第3 条 进行各主要进回风巷净化水幕、防尘设施以及全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迁移、维修工作,并保证安设质量达到特级标准。
第4条 负责采煤工作面和主要进、回风大巷的综合防尘质量达标工作。
第5条 进行采煤工作面和主要进、回风大巷的冲尘工作,消除粉尘堆积现象。
第7条 及时对有自然发火倾向的采煤工作面进行注氮、灌浆等防灭火工作,防止自然发火现象的发生。
第8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及时全面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0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拆除和维护工作。
第2条 进行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筑及材料的运送和风门、调节风量窗的安设工作。
第3条 材料运送时,按规定使用各项安全设施。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施工,杜绝违章作业。
第4条 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规格、要求、要了解清楚。施工地点必须选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通风良好的地点进行。
第5条 砌筑风门、密闭(含挡风墙)、防火门套,必须掏槽,并符合质量标准,坚决消灭不合格产品。
第6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杜绝早上晚下,并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7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通风、瓦斯的规定。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记录手册和瓦斯日报表。并做到填写上报及时。
第2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3条 检查管辖范围内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的浓度和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局扇运转情况。
第4条 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班中汇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第5条 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系统和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完好、设备运转情况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6条 保管好使用的仪器,按时更换药品,保证仪器灵敏准确。
第7条 严格执行区队制定的防治瓦斯相关措施和规定,落实瓦斯治理“十六字”方针。
第8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全面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0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束管检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井下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拆除工作。
第2条 必须掌握束管检测系统操作要领,束管及其探头的维护、保养和排除故障的技术。爱护好各种仪表,为矿井防灭火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负责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
第3条 按照规定时间负责井下取样地点的取样、样本分析和监测报表的打印上报工作。
第4条 及时埋设束管,按照“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中“监控有效”要求,对井下自然发火地点进行有效的检测监控,防止自然发火现象。
第5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遵守劳动纪律,杜绝早上晚下,晚来早走现象。
第6条 严格按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7条 保管好使用的仪器设备,按时更换药品,保证仪器设备灵敏准确。
第8条 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9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充气标校和拆除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掌握安全监测系统操作的要领,监测线及其探头的维护、保养和排除故障的技术。爱护好各种仪器、仪表,为矿井瓦斯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
第3条 按规定时间对探头进行充气标校;按时制表并上报。
第4条 负责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立台帐,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鼓掌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第5条 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对井下各个地点进行有效的监测监控,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6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遵守劳动纪律,杜绝早上晚下,晚来早走现象。
第7条 严格按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8条 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9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火药库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火药库库管员必须由依法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第2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井下火药库爆破器材的收、保管、发放管理工作。
第3条 负责电雷管的编号、报废爆破器材的汇总填报工作。
第4条 库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上岗,严禁穿化纤衣服上岗。
第5条 库管员应熟悉火药库现场,熟知炸药的性能及型号,熟练使用电雷管检测仪,对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并做好记录;熟练使用电雷管编号机进行编号,做到专人专号,电雷管不漏编,严禁发放未有编号的电雷管。
第6条 库管员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一班一清,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第7条 库房内严禁外人进入,检查人员进入要持检查证,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房。
第8条 库管员要坚持工作时间,严禁脱岗,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准睡觉,不准干私活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9条 要严格按计划和规定发放火药,不准有预支、欠支现象。放炮员要按计划领取。
第10条 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1条 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或接到调度室通知,需要撤离人员时,按照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自救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自救器的验货、收发、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2条 必须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领,熟悉自救器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3条 按规定时间对自救器进行发放,并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
第4条 负责将在籍的自救器逐台建立台帐,登卡,对失效的自救器及时进行注销并补充。
第5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遵守劳动纪律,杜绝晚来早走现象。
第6条 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岱庄煤矿仪器仪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负责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修、校定和收发管理工作。
第2条 必须掌握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和主要参数 。
第3条 按规定时间将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
第4条 负责将在籍的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逐台建立台帐,登卡,对失效报废的及时进行注销并补充。
第5条 坚持规定时间工作制,遵守劳动纪律,杜绝晚来早走现象。
第6条 完成区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按矿有关规定和分析情况进行处罚。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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