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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5-06 20:09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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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 则 1

第二节 “一通三防”管理岗位责任制 11

5第三节 “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 5

10第四节   瓦 斯 管 理 10

14第五节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14

14第六节 瓦 斯 排 放 制 度 14

16第七节 通 风 设 施 管 理 16

17第八节 巷 道 贯 通 17

19第九节 揭 穿 煤 层 19

21第十节 盲 巷 管 理 21

22第十一节 通 风 管 理 22

24第十二 通 风 调 度 管 理 24

26第十三节 预防炸药爆燃的规定 26

26第十四节 综合防尘的管理 26

27第十五节 通风安全监控监测管理 27

34第十六节 矿 井 的 防 灭 火 34

35第十七节 通风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管理 35

36第十八节 便携式瓦检仪维护、管理制度 36

37第十九节 矿井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的制度 37

38第二十节 矿井“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制度 38

39第二十一节 “以风定产”安全管理制度 39

40第二十二节 冲洗巷道制度 40

40第二十三节 测尘管理制度 40

41第二十四节 通风安全仪器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41

44第二十五节 奖 惩 44

44第二十六节 附 则 44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创建和谐矿区,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矿井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四川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评估标准》、《四川省煤矿安全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矿井生产必须坚持“以风定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努力创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决杜绝无风或微风作业。

第3条 涉及“一通三防”的采掘、机电、通风的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必须有通风部门参与会审并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

第4条 当矿井生产与“一通三防”工作发生矛盾时,“一通三防”工作优先于生产解决。

第5条 矿领导和各部门、单位必须支持通风管理部门“一通三防”的工作。

第6条 矿每月应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解决“一通三防”工作的有关问题。

参加例会的人员:矿领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

“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由矿技术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二节 “一通三防”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矿领导岗位责任制

第1条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各部门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凡因资金或人员不足,影响“一通三防”工作,发生“一通三防”事故,追究矿长的领导责任,矿长还要负责审阅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表,矿长外出时委托副矿长审阅。

第2条 矿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

矿技术负责制人要把好矿井延伸和采区设计审查关,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和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把好《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审批关;把好重大“一通三防”措施实施关、“一通三防”技措资金使用关;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检查考核,每日坚持审阅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表,并将审阅意见及时反馈到通风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及时整改;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反风演习。

第3条 分管生产副矿长在组织矿井延伸和开采过程中要合理布置巷道和采掘工作面,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通风系统合理;采用先进合理的采煤方法,防止采掘面瓦斯积聚,还要负责组织“一通三防”重大安全措施的实施;负责协助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一通三防”责任制检查考核。

第4条 分管机运副矿长负责矿井主扇双回路供电;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补套完善;负责组织机运,通风,生产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对局部通风机供电做到“三专两闭锁”;实行风电瓦斯闭锁。

第5条 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的“一通三防”事故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通风、瓦斯和防尘管理的具体落实情况。

二、职能部门的岗位责任制

第6条 各业务部门第一负责制人在矿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搞好“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 生产技术地测部门在矿井采区、采面设计中必须保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一通三防”的要求,并组织实施,消灭不合理通风。负责巷道贯通,揭穿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安全措施的编制实施。在编制《作业规程》时,负责通风、安全监测和防尘设计并组织实施。及时为通风部门提供地质资料和巷道贯通通知书,做好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巷道贯通、石门揭煤和遇地质构造按规定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负责巷道贯通、揭穿煤层的掘进巷道进度图,杜绝误穿。

第8条 机运部门负责矿井安全供电,并制定严格的防止无计划停电的措施,保证长期稳定、可靠地向主扇和局部通风机供电。负责组织下井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负责制定机电管理制度和采区采面电工值班制度。保证下井设备完好率合符要求,防止机械电气设备引爆火源。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延伸、撤除与维护、监控的值班。

第9条 通风安全部门是“一通三防”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做到每天24小时,全面掌握矿井“一通三防”情况。负责制定和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把住设计会审关,使各种设计在通风、防尘 、安全方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向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学习会汇报“一通三防”工作,并指导各单位及时处理“一通三防”的隐患.负责合理分配风量,杜绝风量不足和微风作业.负责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安全措施的编制。汇同生产部门编制《作业规程》、巷道贯通、揭穿煤层和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把住“一通三防”技措资金使用关,做到专款专用。坚持每天审查瓦斯日报表。坚持经常下井进行“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组织“一通三防”业务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监督检查各包保部门、基层各单位对“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追查对“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损坏事件。

第10条 矿综合管理科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的规定配齐通风各工种所需的劳动力。

第11条 财务部门为“一通三防”项目优先筹集资金,保证“一通三防”费用的落实与兑现,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12条 物资供应部门按矿批准的计划,按质、按量、按时购回“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设备和材料。

三、基层单位领导责任制

第13条 采掘队长负责督促班组长、放炮员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到作业场所检查瓦斯。督促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了解自己所管辖区域的瓦斯浓度及变化规律。督促使用水炮泥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装药放炮的规定。组织本队员工学习和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采煤队长要检查采面安全情况和风巷完好情况,保证其断面符合通风要求。督促教育本队员工不能瓦斯超限作业。作业场所无煤尘堆积和飞扬。杜绝本单位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风筒挤压、撕裂、断开、微风或无风作业、瓦斯探头不到位等。负责所辖区域内通风防尘监测设备设施的完好。

第14条 采掘班长在安排工作前必须先了解所在采掘面各处的瓦斯浓度,否则不得安排员工作业。负责按《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评估标准》的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和吊挂风筒,保证出口风量和风筒未端距碛头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督促放炮员带便携式瓦检仪执行“一炮三检”和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药放炮。检查本区域内的通风防尘监测设施,若有损坏必须立即向通风科(队)汇报。组织本班员工管好用好本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组织本班员工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的安全措施。

第15条 机电队长负责供电管理和电气设备管理,负责组织本队员工安装和维护好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供电装置,保证主扇和局部通风机稳定可靠运转。督促下井电钳工携带便携式便携式瓦检仪。负责井下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消灭电气失爆和机械磨擦撞击火花。负责组织本队员工学习和执行“一通三防”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16条 机运队长教育督促本队员工管好用好主要巷道、车场及装煤点的通风防尘设施,严禁将一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开后不关。严禁擅自开大和关小调节风窗。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装好井口至井下的避雷装置。洗刷转载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粉尘,严禁煤尘堆积飞扬。负责对“一通三防”设备材料的拉运。负责组织本队员工学习和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7条 机运班组长组织本班员工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管辖区域内“一通三防”设备的保安工作。

第18条 通维、瓦检队长负责组织本队员工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具体落实。负责瓦斯检查工作,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负责全矿井通风、防尘的安装、维护、撤除,保证质量达标性能可靠。按规定测风、测尘和报表。及时按矿技术负责人或通风安全科的方案调整风路,保证合理配风方案的实施。组织好通风调度值班工作,做到24小时不间断调度“一通三防”情况,出现较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处理解决。抓好通维、瓦检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解决“一通三防”隐患。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瓦检员查岗,并要做好查岗记录。严格执行通维、瓦检队各班组的岗位责任制。汇同矿通风安全科对损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事件的查处。

第19 条 通维、瓦检队班组长在通维、瓦检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的日常具体工作的落实,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20条 监控队长在矿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延伸、撤除与维护、值班。保证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值班,严格按AQ1029-2007标准配齐各类监控仪器和设备,确保位置合理,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第三节 “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

一、“一通三防”责任区域的划分及职责

第1条 责任区域的划分原则

1、矿井内只有一个队组工作的区域,为该队组的“一通三防”责任区域。

2、多个队组在一区域共同工作的,该区域为多个队组共有的“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各队组共同负责管理。

第2条 采煤队

1、责任区域: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职责:(1)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进、回风巷材料及设备存放整齐,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按要求及时封闭采后楼眼,并达到不漏风;经常保持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及上、下出口安全畅通,确保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一通三防”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状态(“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包括:密闭、风门、调节风门、栅栏、局部通风机及风筒、防尘管路、洒水喷雾装置、隔爆水袋、各种监测监控传感器、传输信号线、瓦斯检查牌板等,以下各条同)。所辖区域密闭前5米,风门前后5米内禁止堆放物料。

(3)严格执行防止瓦斯积聚、保持系统稳定、风量充足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瓦斯超限作业。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等有关井下放炮的管理制度。

(5)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防尘设施及隔爆设施,负责倒煤口及装载点的防尘水幕的使用及管理,负责冲洗及清扫所辖区域的煤尘,严禁发生煤尘飞扬,负责责任区域隔爆棚的掺水工作,经常保持规定的水量。

第3条 掘进队

1、责任区域:(1)搞好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化,风筒必须吊挂平直,无脱节,无挤压;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保证风筒完好,严禁损坏风筒。

(2)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3)严格执行防止瓦斯超限不作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等有关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5)负责安装和用好本工作面从开口位置至工作面的防尘管道,所安装的防尘管道必须吊挂,并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闸阀,负责责任区域隔爆棚的掺水工作,经常保持规定的水量。

(6)负责放炮喷雾,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2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洒水降尘。

第4条 运输队

1、责任区域: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提升斜井及上下车场,采区运输大巷等。

2、职责:(1)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2)机车过风门按规定进行开和关,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杜绝机车撞坏风门。

第5条 机械、机电队

1、责任区域:各机房,硐室(包括通道)、抽风机、防爆门、井下变电所、水泵房。

2、职责:(1)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2)逐步完善达到矿井采掘供电分开,且掘进实行风电闭锁。

(3)保证采掘工作面供电,最大限度减少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有计划停电、停风应有矿调度室批准的停电通知,在停电前必须通知采掘队、瓦检班及调度室,在批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有关工作,工作完毕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停送电制度的规定送电。

(4)消灭电器设备失爆,采掘工作面电器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完好,不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

(5)机械设备安装完好,维护及时,不准有设备失修而造成机械撞击和磨擦火花的现象出现。

(6)井下电焊、氧割等产生火源、高温的作业必须有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7)负责安装、维护防尘主管路。

第6条 通维队

1、责任区域: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准备巷道及矿井其它无人工作区域。

2、职责: (1)负责安装更换整改全矿井所有防尘、隔爆设施设备(掘进队自己安装的或该由机械班负责的除外),并负责主要进、回风巷隔爆棚的掺水工作,经常保持规定的水量。

(2)负责建筑、安装、更换、整改矿井所有的通风设施。

(3)负责定期冲洗、清扫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准备巷道和其它无人工作区域井巷的粉尘,杜绝粉尘堆积。

(4)负责矿井盲巷及临时停风巷的密闭及打栅栏。

(5)负责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和其它无人工作区域的维护、维修、保证各巷安全畅通。

(6)负责矿井井下各紧要防洪点的砂袋管理(砂袋装运、数量、堆放等)。

第7条 瓦检班及测风员

1、责任区域:全矿井。

2、职责:(1)、加强瓦斯巡回检查工作,瓦检员不准空班漏检和假检、假报,瓦斯记录“三对口”。

(2)、瓦检员、测风员对当班必须对所辖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和损坏情况及时报告调度室。

(3)、理顺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稳定可靠,采掘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配风计划的要求。

(4)、测风员测风时操作规范,按规定全面进行风量测量,不准空班漏测和假测、假报。按规定认真做好瓦斯传感器的校验工作,并填写好校验记录台帐。

第8条 有关人员职责

1、各联长、各采掘队长对所辖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采掘队当班值班队干对所辖区域内“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负责。

3、每月20日的安全大检查应把“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对违反“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的必须按本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4、科室管理干部在日常下井检查中,应对“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处罚

第9条 通过风门不关闭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用风点微风或风流短路罚款100~300元。风门(包括调节风门)前后5米堆放杂物罚款50元;损坏一般通风设施的,罚款100元;严重损坏影响采区或矿井通风系统的罚款300~500元;损坏调节风门罚款100元。采后楼眼不按规定或规定质量封堵的罚款40元/个。

第10条 进、回风巷物料堆放堵塞通风断面三分之一及以上,工作面、工作面两巷及上、下出口不畅通影响通风的罚款100~200元。

第11条 密闭前5米堆放杂物罚款50元,损坏密闭的一般损坏罚100元,严重损坏罚300~500元。

第12条 损坏栅栏的罚款100元,随意撤掉栅栏的罚款200元。

第13条 按规定敷设防尘管路而未敷设的罚款100元/处。

第14条 按规定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洒水设施而未设置的,罚款50元/组。

第15条 按规定设置隔爆棚设施而未设置的,罚款100元/处;隔爆水袋无水或未保持规定的水量,罚款10元/个,水袋损坏罚款100元/个;井下乱丢水袋的罚款50元/个。

第16条 损坏防尘设施的,一般损坏罚款50元/处,恶徒损坏罚款100~200元(如损坏管道、闸阀或冲洗巷道用的管等)。

第17条 防尘管道该设置三通阀门而未设置的罚款30元/处,未按规定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的罚款20元/次。

第18条 放炮未使用水炮泥,罚款200元/次。

第19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不洒水防尘罚款50元/次;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定要求罚款50元/次。

第20条 划破风筒,小破口罚款20元/个,大破口罚款50元/个。严重影响供风的罚款100~200元。

第21条 涂抹“一通三防”图牌板字迹或任意摘取图牌板罚款30元/次,损坏图牌板罚款50元/块。

第22条 损坏瓦斯断电仪装置的全额照价赔偿,并处罚款200元,损坏局部通风机的罚款200元并赔偿修理费。

第23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罚责任者50元/次。

第24条 掘进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风电闭锁装置而未安装的处罚责任者100元/次。

第25 盲巷未按规定期限封闭的,罚款50元/处。

第26 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假报瓦斯检查结果的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的处分,并100~200元/次;瓦斯检查结果不及时填写牌板和记录(台帐)罚款50元/次。

第27条 随意移动采掘面瓦斯传感器位置的罚款100元/次,瓦斯传感器位置不按规定随采掘工作面变化移动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28条 采掘队作业完毕不停电或开关不打到零位的罚款50元/次。

第29条 风门该闭锁而未闭锁,罚款50元/处,闭锁装置不起作用或被损坏的罚款100元/处。

第四节   瓦 斯 管 理

第1条 本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瓦斯管理制度。

第2条 技术设计部门要从设计、采掘接替、采煤方法、通风管理等方面把好关,杜绝发生不合理通风。

第3条 采面和掘面应采用独立通风(进风侧超前小眼掘进的回风进入采面可不视为串联通风),采面与掘面、掘面与掘面、掘面与采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次数不得超过1次,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设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且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0.5%,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条 正常回采工作面严禁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采煤。

因地质构造复杂,开采边角残煤、回收煤柱等工作面确需利用局部通风机采煤的,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5条 在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回采工作。

严禁将一条上山分成两段,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巷。

第6条 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作为通风巷时,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按老塘通风处理,确有必要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7条 采面运输巷,由工作面溜煤口向尾巷延伸用于存车的巷道的长度不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但必须设点检查瓦斯和安设瓦斯、风、电闭锁装置。

第8条 按通风月作业计划合理分配风量,不超过计划20%,不欠计划10%,调节风量及时,保证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量满足要求。

第9条 加强主要扇风机供电管理,做到双回路双电源向主扇供电,防止无计划停风,保证主扇可靠运转。

因停产检修设备需进行有计划停运主要扇风机时,必须由有关单位事先提前申请,并会同通风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调度等有关业务部门编制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恢复送电、送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经生产调度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此外一律不准任何人任意停运主要扇风机。

第10条 严格按《监测规定》安装使用好瓦斯监测装置,切实抓好瓦斯监测工作。

第11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放明炮、糊炮和连珠炮。严禁在一个采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严格执行《防止炸药爆燃的规定》。

第12条 完善矿井供电系统,下井电气设备严防失爆,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发现失爆立即查明原因,落实整改,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13条 局部扇风机和煤电钻要安装综合保护装置。

第14条 加强通风管理,杜绝瓦斯积聚,减少瓦斯超限次数,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15条 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立通风部门,配足熟悉“一通三防”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16条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一)采煤工作面设:进风风流(在距离采面15米的进风巷内的检查),工作面风流(在采煤工作面内距煤壁20厘米的位置检查),回风风流(在回风巷全风压口15米检查),上隅角、放炮点(在放炮器启爆位置附近15米范围内),小巷上端头,存车尾巷,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

(二)掘进工作面设:进风风流(在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15米处,掘进面风流(风筒出口至碛头),放炮器起爆位置,回风风流(距全风压口15米处)。

(三)硐室在进风口检查。

(四)采区回风、总回风巷在测风站检查。

(五)处于回风巷内的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检查。

(六)密闭或栅栏前5米范围内检查。

第17条 瓦斯检查内容:所有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硐室还要检查温度。栅栏密闭前还要检查氧气浓度。

瓦斯检查次数: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最少检查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其余各点每班最少检查2次。

第18条 瓦斯检查牌悬挂的位置:

(一)采面悬挂于距采面50米以内的进回风巷中,或悬挂于不受损害的检查点附近。

(二)掘面设于局部通风机附近和放炮掩护点附近。

(三)其余瓦斯检查牌悬挂在各检查点附近。

第19条 瓦斯检查牌的填写内容:填写工作面和检查点的名称、日期、时、分、班次、检查次序、检查员姓名、各次检查数据,并保留两个班次不被檫掉。

第20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检查手册、检查牌版和瓦斯检查日志“三对口”,瓦斯日报每日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21条 严格执行对瓦检员的查岗制度。对瓦检员查岗是瓦检队和通风安全监察科的工作重点之一,瓦检队长要亲自主持参加查岗,对每个瓦斯检查点查岗次数每月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22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登记和班中汇报制度。汇报次数:每班不少于三次;汇报内容:瓦斯浓度和“一通三防”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隐患及处理情况。

第23条 瓦斯检查员的权利:

(一)对所在区域生产单位的违章作业进行制止。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地点要求停止生产作业。

(三)对生产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先进行整改后再进行作业。

(四)对生产作业单位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进行检举。

(五)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第24条 瓦斯检查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遵守劳动纪律。

(三)接受监督指导。

(四)按章作业。

第25条 瓦斯检查员的配备:

(一)各采面、掘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专职瓦检工跟班检查瓦斯。

(二)其余检查点由矿技术负责人合理规划区域配足瓦检员按巡回路线图表,巡回检查瓦斯。

(三)瓦检工上岗前,必须经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必须对瓦检员轮训一次,并进行考试,合格者发证,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节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认真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第1条 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第2条 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撤出。

第3条 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第4条 交清有关领导对 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5条 其他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

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须在交接手册上互相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节 瓦 斯 排 放 制 度

第1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事先进行瓦斯排放:

(一)、恢复停风(风机停风、风筒断开等原因)的掘面,当停风区中的瓦斯断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定.

(二)、启封密闭、盲巷。

(三)、采掘工作面内风量不足等原因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第2条 凡是瓦斯排放,都必须根据具体排放地点编制针对性的专门措施,不同地点不得共用一个措施。一个措施在一个地点不得重复使用。

第3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包括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排放工作由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由熟悉排放业务的通风队长或通风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安监人员现场监督,由熟悉区域供电系统的电工停送电。停风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小于2%,可由通风队(科)人员或瓦检员直接排放。超过2%不超过3%,由矿组织通风科及有关部门组织排放。超过3%时由救护队排放。措施中必须对指挥、监督、切电、撤人、警戒和排放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并列出名单,落实责任。

(二)确定排放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做到文图齐全,文图相符。

(三)明确断电撤人警戒的范围。

(四)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排放时间。

(五)明确风流控制措施。严禁一风吹或间断停开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风筒控制排放。瓦检工必须在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经常检查瓦斯,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二氧化碳不得超过1.5%,否则要调节供风量,控制排放量。

(六)明确现场指挥和监督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七)明确局部通风机管理办法。局部通风机必须要专人管理看守,启动排放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严禁拉循环风。

(八)明确恢复正常供风和供电措施。确认排放区域内和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方可恢复正常通风和供电。

(九)其它要求:

(1)排放人员的矿灯和瓦检仪符合要求。

(2)需要延长风筒或启封密闭必须补充措施。

(3)在同一处风流流经路线需要进行多处排放时,必须从入风侧开始。

(4)排放结束时,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矿调度室汇报。

(5)排放结束后要及时认真填写记录,通风技术主管负责审查。

第4条 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贯彻实施。

第5条 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事故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第七节 通 风 设 施 管 理

第1条 按《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构筑通风设施,每新构筑一处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管理人员组织按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否则必须重建。

第2条 通防队每旬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否则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进行严格管理。

第3条 永久性通风设施要挂说明牌、警标、检查牌。

第4条 所有在用通风设施必须全部绘制在通风系统图上,并做到图纸与现场相符。

第5条 建好通风设施管理牌版和台帐。牌版要将在用设施的构筑时间、位置、质量、用途填写清楚。台帐要把建井以来的所有设施逐一进行登记,要将设施构筑时间、竣工验收结果、位置、用途和撤除或报废时间记录清楚。

第6条 通风设施实行区域负责制。基层各单位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完好和正确使用,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7条 通风设施被损坏,当班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滞后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通风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矿调度室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停产、撤人、断电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执行。

第8条 严禁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两道或开后不关,严禁损坏通风、防尘、瓦斯监测设备设施,对无故损坏设备设施的事故,通风安全监察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处理有关人员,并做到件件有落实,并有记录可查。

第9条 通风设施的安装和撤除必须由通风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设和撤除。

第八节 巷 道 贯 通

第1条 巷道贯通应针对具体地点编制具体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地测、通风安全监察等部门集中审查,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条 巷道贯通措施必须防止瓦斯、煤尘、冒顶、透水、放炮等事故的具体措施,做到文图齐全,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和瓦斯涌出量,且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

(二)当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相距20米时,技术地测部门向施工单位提交贯通通知,包括贯通点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板稳固性、预计瓦斯涌出量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并班班填绘巷道施工进度图。

(三)施工巷道与盲巷贯通,掘进巷道在距贯通点20米,矿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有关单位指定瓦斯排放措施,排出盲巷瓦斯,保证正常通风。并由通风部门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未收到允许贯通的通知书前要停止掘进。

(四)两条掘进巷道贯通,在两条巷道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切断电源,撤除人员,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和风量,当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五)放炮工作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禁止一次装药多次起爆。当掘进巷道距贯通点小于20米时,每次装药前,掘进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对方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专人警戒。

(六)对方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安设报警断电装置,传感器设在贯通点附近,声光箱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的放炮点附近,当瓦斯超限时要切断掘进巷道的电源。

(七)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八)贯通前要明确调整风流及通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通风部门负责做好准备工作。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在未完善前,受贯通影响的作业点,若风量不足和瓦斯超限时,要停止作业。

(九)巷道贯通过程中,要加强掘进工作面和对方工作面的防尘工作,不得出现煤尘堆积。

(十)在地质构造复杂地点进行贯通工作,还必须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区瓦斯积聚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巷道贯通的全过程由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贯通时通风部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队长要亲临现场指挥,安全监察部门派人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

第3条 掘进巷道与全风压巷道贯通,其贯通措施可一并编入《作业规程》,但必须以单独内容出现。

第4条 贯通措施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实施,学习人员要签字备查。

第5条 在贯通过程中,发生违章作业或发生误透或发生盲巷要追究责任。

第6条 掘进巷道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进行准确的测量,并绘制测量图,弄清位置,采取特殊措施,弄清采空区域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订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九节 揭 穿 煤 层

第1条 石门揭穿煤层是指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经过煤层,进入底、顶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第2条 石门在揭穿煤层前,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安监、生产技术地测等部门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3条 石门揭穿煤层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内容:

(一)当石门碛头距揭穿煤层垂直距离20米以外时,由地测部门负责通知通风部门及施工单位,开始严格执行揭穿煤层的措施。

(二)地质资料的管理:

(1)地测部门班班派人到工作面搜集煤(岩层)产状和核对标志层,并精心计算,发现产状变化或计算结果与原资料不吻合时,必须立即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和地测部门负责人,并重新核算定点,保证数据可靠防止误揭。

(2)地测部门落实人员班班绘制石门进度图,矿值班领导根据进度随时掌握措施贯彻情况,以便调度指挥。

(三)钻探规定:

(1)矿井初次揭穿有瓦斯喷出的煤层时,必须在距未揭穿煤层垂直距离10米以外开始向该煤层打钻,钻孔直径不小于75厘米,钻孔个数不少于三个,钻孔方向在措施中具体规定。钻孔穿过煤层全厚、探明煤层钻孔内的瓦斯压力、涌出量,预计有无瓦斯喷出,若有,则要估算出喷出量,根据喷出量制定和落实增大风量措施。若预计靠增大风量手段无法将掘进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冲淡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要进行瓦斯抽放设计,做到先抽后掘,确保瓦斯浓度不超限。

(2)一般石门揭穿煤层,必须坚持班班用2米以上风钻钎打2米以上的深度探眼,探眼深度必须大于炮眼深度2倍以上,探眼方式、位置要进行设计(以最短距离揭煤为准),坚持浅眼多循环。当探眼内瓦斯压力大,发现有喷出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待落实了增大风量或抽放瓦斯的措施,保证揭穿时,碛头瓦斯浓度不超限方可恢复作业。

(四)应尽量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加强风流控制,使石门回风流直接进入矿井总回风巷,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办到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宽。通风系统图、监测系统图均要绘制于措施上。

(五)放炮规定:

(1)放炮点必须设在掘面全风压口以后200米的进风巷道中(具体规定巷道名称和位置)。

(2)放炮时必须撤出石门回风流侧有关人员,切断电源,并在石门与回风流有关的通道口设置岗哨,严禁人员入内。

(3)严格按《防止炸药爆燃的规定》装药放炮,措施要具体化。

(六)电气设备规定:

(1)石门掘面及其回风侧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防爆、严禁失爆。

(2)上款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附近必须安装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3)石门掘面施工人员所使用矿灯严禁失爆。

(七)瓦斯管理:

(1)安排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2)班组长、跟班队管人员和放炮员按规定带便携仪在现场随时检查瓦斯。

(3)安全监测装置按《监测规定》设计和安装(要绘设计图)。当发生异常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报矿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4条 揭穿煤层措施的贯彻与实施:

(一)分管生产的矿领导负责揭穿煤层措施的贯彻实施,值班领导具体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生产技术部门协助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学后进行签字和考试,考卷的签字原件留在施工单位保存备查。凡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学习人员不准上岗。

(三)生产地测、通风部门派人与施工单位负责人一起轮流现场值班,组织措施落实,并做到手上交接班,不准空班和脱岗,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技术负责人。

(四)矿安全监察部门班班派人到现场督促,检查措施执行情况,确保措施的正确实施。

第十节 盲 巷 管 理

第1条 加强设计管理,防止盲巷发生。

第2条 发生盲巷时的管理原则:

(一)在8小时内向巷道内供风,保证盲巷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限。

(二)若无法及时通风则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在未处理好以前必须派专人站岗,严禁人员进入盲巷,并切断盲巷内电源。

第3条 巷道掘进(包括采面小巷掘进)作业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因故临时停工的一律不得停风。

第4条 在回收报废巷道内的材料,因巷道跨塌造成不通风的盲巷时,在进行回收前,必须向巷内通风,并保证巷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不超限。巷道通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采面的推进及时封闭。

第5条 采面超前八字眼,深度不超过4米的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2个,特殊地段只能掘一个且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

第6条 密闭必须按《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设栅栏、警标和说明牌,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栅栏内,否则按违章进行重处,损毁的栅栏必须由行为人按要求恢复。

第7条 启开密闭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组织学习贯彻。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采样化验弄清密闭内的空气成份。

(2)规定启开密闭的工序和工具,严禁产生撞击火花。

(3)明确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职责。

(4)落实通风措施保证有足够风量。

(5)规定启开密闭的次数以及每次启开的断面,严禁一次性将密闭打完,造成巷内瓦斯突然大量压出。

第8条 密闭内瓦斯超限必须按照排放瓦斯的制度执行。

第9条 密闭打开后,必须保证对巷内长期稳定地供风。

第10条 对毁坏和擅自启开栅栏或密闭的行为,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追查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行为人的责任。

第11条 长度小于6米的盲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氧气浓度不低于19%时,可不封闭,但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第十一节 通 风 管 理

第1条 矿井内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

第2条 矿井各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的规定。

第3条 矿井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每5年修订1次。风量计算的原则是:

(1)按井下同时作业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少于4m3。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第4条 矿井每年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坚持“以风定产”。

第5条 矿井建立严格的测风制度,每旬对全矿井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记录可查,做好风量的调度工作。

第6条 矿井每月进行1次反风设施检查,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7条 生产技术部门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同时要作好通风设计。局部通风设计的内容:

(1)按风量分配原则计算掘进工作面风量和安装局部通风机地点的全风压风量。

(2)按《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确定局部通风机安置位置,并规定局部通风机的型号、风筒规格、悬挂位置。

(3)对局部通风机供电按《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设计。

第8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实行申请制度。由实施施工的单位预计开工前4天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经通风部门备案后方可安装。

第9条 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严禁失爆。

第10条 局部扇风机的管理:

(1)局部通风机实行专人挂牌管理。

(2)严禁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得停风。需进行有计划停风时,须事先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会同生产技术、通风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经生产调度会议决定后方可实施。

(3)工作面因意外发生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由瓦检工看守。无瓦检工的,由施工负责人指定专人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同时报告调度室或通风值班室。24小时内不能恢复通风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必须立即予以封闭。

(4)对无计划停风时,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尽快按规定恢复通风。

(5)当造成瓦斯积聚时,要按排放瓦斯制度执行,凡发生无计划停风,矿安监部门负责事故的分析追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生产技术部门和通风部门要作好无计划停风的台账。

第11条 掘进工作面通风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的吊挂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12条 掘进巷道施工过程中,要为敷设风筒提供必须的条件,严格禁止车刮、挤压、炮崩和埋风筒。

第13条 末经通风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摘开或挪移风筒,对此行为通风安监部门必须进行严肃的追查处理。

第14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维护检修工作,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半年必须要升井检修,检修后必须要取得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15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风机开停传感器。

第16条 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17条 掘进作业禁止采用扩散通风,局部通风机未进行正常通风前严禁施工作业。对擅自进行施工的单位及负责人由通风安监部门严加追查处理。

第18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严禁同时向两个用风地点供风。但处理瓦斯积聚时可分风,但必须保证工作面风量满足要求。

第19条 掘进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瓦斯管理的规定。

第20条 局部通风机及电缆、开关由掘进队负责安设与维护。

第21条 局部通风机的启动原则,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22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十二 通 风 调 度 管 理

第1条 矿在通风管理部门设通风调度室,调度人员必须由懂通风业务的同志担任,定员不少于4人。

第2条 通风调度的职责:协助通风安全科(队)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每班派人调度值班;及时了解与解决当班工作中存在的“一通三防”工作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当班的问题并协助解决;做好瓦斯通风的班中调度工作。

第3条 通风调度员值班制度:

(1)通风调度员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

(2)对瓦检工上下班进行登记,每班班中对瓦斯工作调度3次。

(3)随时掌握当班的“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展情况。

(4)填报瓦斯及通风日报表。

(5)做好便携仪的发放与使用的监督工作。

(6)及时向领导汇报“一通三防”的隐患情况并协助解决。

第4条 在每周矿安办会上,通风部门负责人向安办会汇报上一周的“一通三防”工作情况。

第5条 通风部门值班制度:

(1)通风调度室,每天由通风科(队)一名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一通三防”工作的问题。

(2)通风队管人员负责人领导当班的通风调度工作,对重大的“一通三防”工作实行跟班管理,否则不准施工作业。

(3)当班出现“一通三防”问题和隐患,由值班科(队)领导及时组织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矿领导,并协助领导及时组织处理。

第6条 通风调度室必须有以下文件和图纸

(1)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矿井避灾路线图。

(3)矿井通风系统图。

(4)矿井防尘系统图。

(5)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图。

(6)局部通风管理牌板。

(7)防尘设施管理牌板。

(8)通风设施管理牌板。

(9)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节 预防炸药爆燃的规定

第1条 装药前必须掏净炮眼中的煤(岩)粉。

第2条 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雷管和炸药。

第3条 必须采用正向起爆,严禁实行反向起爆。

第4条 禁止正向起爆装盖药。

第5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并用粘土炮泥将炮眼封实。

第6条 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第7条 必须坚持放炮喷雾。

第8条 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

第十四节 综合防尘的管理

第1条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防治粉尘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第2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3条 建立健全各项综合防尘的规章制度。

第4条 健全机构,充实防尘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能全面完成综合防尘队伍为准。

第5条 矿各业务部门和基层队、班组要按“一通三防”的要求做好各自的综合防尘工作。

第6条 加强综合防尘技术管理。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矿技术负责人要组织通风、生产、施工单位对综合防尘系统进行验收,不合规定不准投产。

第7条 强化防尘工作的监察和监督,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执行防尘法规、制度和粉尘浓度超标情况进行监察,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8条 建立测尘制度。对各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

第9条 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防尘水源要符合规定,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防尘水压不得小于7kg/cm2 ,并按《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设计齐防尘管、三通、闸阀。运输大巷、装载点和转载点要安装喷雾装置,消除飞尘,杜绝积尘。

第10条 坚持全面实行湿式打眼。

第11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 ,并坚持放炮前后洒水消尘。

第12条 锚喷作业必须采用锚喷除尘器。

第13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具。

第14条 积极推行煤层注水,特殊情况回采面不注水的要经矿高层管理办公会批准。

第15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完善隔爆措施。

第16条 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其它需要冲刷的巷道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冲刷周期。

第17条 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录、图纸、台帐齐全。

第十五节 通风安全监控监测管理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2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3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4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功能;系统必须具备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能力,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二、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5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表













第12条 安全监控中心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图上标明井上、井下安设的分站、传感器位置、数量、信号和传输线型号、路线等等。并张贴上墙。如设备、传感器、断电器安装地点调整,要及时修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
第13条 矿井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甲烷和风速传感器。
第14条 矿井主扇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 。
第15条 监控系统的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低于30公分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16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 其传感元件距顶板、顶梁不得大30公分,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公分。
三、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17条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监控工;地面监控主机室每班必须由一名监测监控操作工值班,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状态,负责打印瓦斯及其他参数的日报并送通风安全科、总工、矿长审阅,通风安全科必须每天检查监控室主机各种运行参数,并签字备查;凡主机停机10分钟未发现,追究监控室的责任。
接到报警 (或断电)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室主任在10分钟内查明原因,报告机电科长、通风安全科长、总工。设备上的故障机电科立即派人员到现场处理,处理故障的时间不能超过半小时。
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报告调度室主任、相关科室、矿长和总工,进行事故处理。
第18条 井下维护人员、瓦检员、班队长、管理人员发现各类探头报警或不安全隐患时,在尽可能查明情况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第19条 矿长、总工、通风安全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贮存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四、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
第20条 监测监控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通过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各项指标调试, 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出井检修。
第21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每7天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22条 监控系统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必须按计划将井下部分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第23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到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撤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贯彻实施。
第24条 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在井下处理故障时,若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工书面批准,并填写好故障登记表,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或停运期间,就地瓦斯检查工必须重点检测被控制区域的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调度室和通风安全科。
第25条 瓦检员、放炮员、班队长、联长每班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协助处理。
第26条 对经常需要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的班队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 否则处罚款100. 00元/次,发生事故的,加10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27条 所有装置,包括分站、传感器、电缆由所在责任区域的联长、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严禁甩脱或破坏监测监控系统。凡装置被损坏,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对故意破坏、盗窃,按装置价值的三倍进行赔偿,并处罚款500元/次,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28条 安全仪器设备的大修和检定每年一次,由通风安全科和机电科具体负责,若因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检定数量不足出现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29条 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甲烷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30条 监控系统防雷接地电阻必须每月由机电科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接地电阻值超过规定必须及时更换或检查,由于接地阻值过大导致防雷功能失效,出现损坏主机、分站设备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1条 装置的维修、移动、延伸由机电科负责。
第32条 为保证装置的正常工作,矿井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器、仪表。
五、技术资料
第33条 矿井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一) 设备、仪表台帐
(二) 监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
(三) 传感器校验记录表
(四) 分站(区域)停用申报表
(五) 检修记录表
(六)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使用月报表
第十六节 矿 井 的 防 灭 火
第1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2条 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建筑物,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3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且必须确保消防用水;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
第4条 进风进口必须安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并应定期维修,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5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6条 矿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7条 井下和进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内确须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 井下需使用的油料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9条 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0条 矿井对所有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第11条 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综合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燃发火。
第12条 开采容易自燃发火的煤层时,在工作面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采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13条 开采容易自燃发火煤层时必须建立预测预报制度。
第14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第15条 火灾发生后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撤离有关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并组织人员灭火。
第16条 在抢救灭火和封闭火区的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以及风量风向的变化,同时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节 通风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管理
第1条 必须建立通风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服役和管理台账。
第2条 通风设备仪器仪表必须按要求建立定期按时检校制度。
第3条 通风仪表的检校范围:
各种风表,各种测尘仪表,各种瓦斯监测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各种压力测定仪表,检测大气条件的各种仪表,便携式瓦斯检定仪以及通风安全方面的一切仪器仪表等。
第4条 通风仪器仪表的检校周期:
(1)送国家安全监督定点安全仪表检定计量站进行精度校正的周期为:各种风表为6月,光学瓦斯检定器6月,各种测尘仪表1年,各种安全监测仪器1年,空气压力表1年,测定气候条件的各种仪表1年。
(2)由矿技术部门自行检定校正的周期为:光学瓦斯检定器1年,监测装置7—10天调试一次,监测装置连续运行6—12个月的必须升井全面检查校正,便携式瓦斯检定仪、沼气氧气两用仪7—10天调校一次。
(3)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校工作必须作好检校记录备查。
第5条 通风仪器仪表的检校工作必须纳入矿通风安全质量检查的内容。检校工作不符合要求,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检校单位负责,不按时送检造成的后果由通风部门负责,不拔检校经费造成后果的,由矿长负责。
第6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报废原则:技术落后无法修复的老(旧)仪器仪表,可由通风部门申请报废。
第7条 通风仪器仪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1)仪器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仪器购买费用的80%,不如更新仪器仪表经济;
(3)失爆而不能修复;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第8条 报废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鉴定审批: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技术、机电、财务、安监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待报废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作出鉴定结论,报矿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9条 已被批准报废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部件可作为配件继续使用。
第10条 已被批准报废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由矿通风部门造册管理。
第11条 “一通三防”须用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由矿通风部门申请购置。
第12条 矿由调度室负责对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检定仪、自救器的收发、管理、充电,,由矿指定专人进行维修,每天发出和收回时,由调度室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不收发,并做好收发记录。
第十八节 便携式瓦检仪维护、管理制度
第1条 便携式瓦检仪必须统一编号,并由调度室统一保管、收发、登记、充电,由专人定期调校、维护、校正。
第2条 调度室在发放便携式瓦检仪时,应作好当班使用情况登记。仪器电压不足、有问题严禁发放,收回时发现仪器或配件损坏、丢失应做好登记,并向维修人员反映。
第3条 指定人员每周应对便携式瓦检仪进行一次校正,并做好校正记录,校正不合格的便携式瓦检仪严禁投入使用,并将故障现象、日期记录清楚,对损坏、丢失的便携式瓦检仪应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调度室有关值班人员应做好便携式瓦检仪的交接记录,做到数目清楚、准确,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5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测定不准确或便携式瓦检仪损坏、丢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节 矿井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的制度
第1条 矿井主扇风机停运条件
矿井主扇必须保证经常运转。若运行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值班主扇司机必须立即按抽风司机操作规程开动备用风机,打开或关闭相关风门,观测备用风机的电流、电压、负压等运行参数,并将运行风机故障情况及备用风机运行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停止运转。
1、因故突然持续停电5分钟以上。
2、经批准的单台主扇本体及电机或供风道的检修。
3、单台主扇发生故障,不停止运转会进一步恶化风机运行状况,且经矿调度室同意。但特别紧急时,值班司机可根据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先停机后再立即报告,等令处理。
4、矿井其它原因需要停风。
第2条 矿井主扇停止运转管理的工作程序
1、主扇计划性停止运转:
(1)矿井主扇停止运转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调度室负责人负责贯彻实施。
(2)提前24小时(特殊情况也应尽量提前)将风机停运的规定事项向有关职工传达。
(3)在主扇停运前三十分钟,切断因停风将受到影响地点的电源,井下工作人员撤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值班班长、队长应向矿调度室汇报有关情况。
(4)矿调度室负责人核对有关安全措施执行无误后,方可命令主扇停止运转。
2、主扇临时性停止运转:
(1)主扇值班司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接受其指令。
(2)调度室必须立即指令因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的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矿总工程师或矿调度室负责人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决定全矿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3、主扇在停风期间,值班主扇风机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3条 恢复供风后的工作程序
主扇重新起动,运行十五分钟确认正常时,通风安全科安排瓦斯检查员按井下中央变电所、各机房硐室、采区变电所、采掘工作面之顺序进行检查,瓦斯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员核定沼气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方可命令机电队逐级送电,恢复因受停风影响区域的生产。
第二十节 矿井“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制度
第1条 五图:矿井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灌浆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
第2条 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和安全监测管理牌板。
局部通风牌板要标明地点名称,设计长度、巷道断面、局部通风机功率、通风方式、实际供风长度、全风压供风量、风筒直径、风筒出口风量、巷道风速等。
通风设施管理牌板要标明地点、用途、建筑日期、规格结构等。
通风仪表管理牌板分类别、分型号挂牌管理,注明仪器在籍数、使用数、待修数和库存数。
第3条 五记录: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和测风记录。
第4条 四台帐:防火密闭台帐、煤层注水台帐、瓦斯抽放台帐和瓦斯调度台帐。
第二十一节 “以风定产”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按照《四川省煤矿瓦斯治理十二项规定》第五项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在井口建立“以风定产”公示牌,实行挂牌公示。公示牌的制作按上级有关规定(不少于长1.0m、宽0.8m)执行。
第2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3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的规定计算配备。
第4条 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矿井每旬的测风报表,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后,由通风安全科负责及时填写在“以风定产”公示牌上。
第5条 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按照实际供风量来确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6条 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定期送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节 冲洗巷道制度
为加强煤矿粉尘防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之规定,特制定本冲洗巷道制度。
第1条:对运输机巷、转载点附近、翻笼附近及装车站附近的沉积煤尘,每半个月采用人力进行清扫,并将堆积的煤尘和浮煤清除出井。
第2条: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必须用水进行冲洗,冲洗的周期按煤尘的沉积强度决定,在距尘源30米的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必须每班冲洗一次,距尘源较远,沉积强度小的地点,每周冲洗一次。
第3条:对其他巷道:如主要进风巷(主运输巷)、主回风巷道、主回风上山,每一个月冲洗一次,其他巷道由技术负责人确定冲洗周期,但冲洗周期不能大于一个月。
第4条:巷道中若有厚度达2mm,连续长度达到5m时,必须立即冲洗或清扫出井。
第5条:运输大巷每年刷浆一次,用石灰制浆。
第二十三节 测尘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粉尘防治,改善作业环境,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粉尘监测, 根据《四川省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条:矿井的防尘管理机构和测尘机构为通风安全科,负责管理全矿的测尘管理工作。
第2条:矿通风安全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人员,根据我井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名测尘人员。
第3条:测尘员应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作业工龄,必须经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为保证测尘工作的质量,测尘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动。
第4条:测尘机构及人员职责:
1、矿测尘管理机构,应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防测尘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2、测尘人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和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每半月向矿测尘管理机构提供一份测尘结果;测尘员有权监督井上、下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工作,令其整改。
第5条:井上下粉尘测定时间的确定。
1、对井下每个测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二次。
2、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
3、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二十四节 通风安全仪器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为加强通风安全仪器的管理,使其能正常的发挥作用, 根据《四川省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条: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包括:甲烷传感器、风表、光干涉甲烷检定器、直读式测尘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甲烷氧气两参数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倾斜式微压计、空盒气压计、自救器等。
第2条:甲烷传感器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保管: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由采掘队队长或所属区负责人保管,库存、待修、校核的甲烷传感器由监控维修班班长保管。仪器不能放置在高温或潮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2)维护保养:①通维队每7天用标准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准,发现其不正常交由监控维修班修理;②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每天由当班班长除尘,经常擦试,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③维修人员在仪器出现问题时,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需更换元件时,必须交由生产厂家或售后维修站维修。
第3条:风表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保管:风表由测风员负责保管,仪器不能放置在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2)维护保养:①每半年必须将风表送到有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②使用中避免剧烈撞击,震动,不要碰触或拨动翼片,更不要用嘴对着风表吹风,防止因翼片变形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③用后将风表擦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
第4条:光干涉甲烷检定器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保管:使用中的光干涉甲烷检定器由检身室保管,库存的光干涉甲烷检定器由维修员保管,仪器不能放置在高温或潮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2)维护、保护:使用中不得使仪器受较大的振动和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若仪器发生故障,知心朋友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第5条:直读式测尘仪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保管:测尘仪由测尘员负责保管,仪器不能放置在高温或潮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2)维护保养:①用完后必须擦试,保持干净。冲击式分离装置上用过的玻璃片要用酒精冲洗干净,准备下次再用。②在仪器停止使用或存放时,从采测腔中取出滤膜夹单独存放,以免在仪器内碰撞变形而影响使用。③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返回地面,送仪器专修人员进行检修,以保证仪器正常工作。。
第6条: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保管:由检身室负责保管,每月由通维队对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行清点盘库,并填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情况月报表。仪器不能放置在高温或潮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2)维护保养:①每周由通维队对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用标准气样进行调校一次,调校合格方可继续投入使用。②使用中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将其放在有水的地方,严防进水。③检身室在收回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时应仔细检查其完好性,发现有损必须及时向维修人员通报。对收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每天擦拭,定期清扫气室内部及仪器外部的煤尘,并应及时充电。
第7条:甲烷、氧气两参数检测仪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保管:由通风安全科负责保管,仪器不能放置在高温或潮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2)维护保养:①每周由通维队对甲烷、氧气两参数测仪的检查甲烷部位,用标准气样进行调校一次,调校合格方可继续使用。②使用中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将其放在有水的地方,严防进水。严禁碰撞。
第8条:一氧化碳检测仪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 保管:由通风安全科负责保管,仪器不能放置在高温或潮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2)维护保修:① 对仪器的零点、测式精度每半月调校一次。②使用人员在井下及其它危险场所测量一氧化碳时,必须将仪器装于其专用皮套内使用,在使用中,严禁从皮套内拔出仪器,避免猛烈摔打,碰撞。使用完毕,应及时擦拭、清扫气室内部及仪器外部的煤尘,保持清洁,美观。③本仪器应固定专人使用,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非专职人员禁止随便拆开仪器,按动按键等。
第9条:倾斜式微压计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 保管:由通风安全科负责保管,仪器不能放置在高温或潮湿的室内。
(2)维护保修:① 搬动仪器时,着力应在底板上,切不可携带弧形支架,以防变动支架的位置,影响仪器的精度。②仪器使用以后,应仍入在木箱内,并用箱盖盖好,以防尘埃进入,且便搬迁。
第10条:空盒气压计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 保管:由通风安全科负责保管,仪器存放在空气流通,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2)维护保修:① 仪器补充订正值,不得超过6个月的使用期限。超过时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在检定证上填入新的补充订正值。②仪器使用时,禁止从外壳取出仪器和从外壳小孔中调动安装螺钉。
第11条:自救器的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 保管:由检身室负责保管,仪器不能放置阳光直射,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温度应在0℃的室内,严禁与油脂混放在一起。
(2)维护保修:① 不得无故开启自救器,有要用力坐压。②仪器使用中,仪器各部位严格禁油,还应特别注意防止利器刺伤撞伤气囊,扣盖时应将气囊叠好,装入壳内,再扣盖,以免将气囊压坏。③检身室每收发一个自救器时,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气压是否达到标准,仪器不完好严禁发放,收回时发现仪器损坏,要搁放在另一侧,并及时报告,送相关机构修复。④对使用后的自救器和长期未使用的自救器应送相关机构更换CO2吸收剂和充填氧气,并检验自救器。
第二十五节 奖 惩
第1条 在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一通三防”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矿的有关制度由矿通风和安监部门集体讨论后报告矿长批准给予经济奖励和通报表彰。
第2条 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矿通风和安监部门集体讨论后按《“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或《丁家坪煤矿“三违”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节 附 则
第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矿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2条 凡有与本制度相抵触不利于“一通三防”工作的矿其它管理制度以本制度为准。凡本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3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丁家坪煤矿。
第4条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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