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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过期 11月起实施新标准

作者:佚名 2009-05-24 19:37 来源:不详
《河北省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并于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10月30日从河北省地震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原《河北省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订,于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原《条例》的制订,是河北省基于唐山地震的惨痛教训和河北省震情形势,为确保经济发展和工程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条例》制订以后,河北省先后有近千项重要工程进行了地震安全评价,确定了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提供了科学依据。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方面作了较大的改进与充实,使《条例》规范的范围更加适当,管理目标更加明确,管理内容更加充实,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职责更为鲜明,更有益于当前的行政执法管理。 新《条例》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进行了更为科学地界定;将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在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写入法规。根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吸收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规定,从市场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删除了原《条例》中对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限制。使河北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更加公开、公正、高效、便民,更有益于经济建设快速稳定地发展。《条例》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抗御震灾的重要手段,搞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取得防震减灾实效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百年大计的根本保障。新《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均以减轻地震灾害为目标;新《条例》涉及的工作环节,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程序;新《条例》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和职责分工,各方面应当努力遵守,依法办事,密切配合,为促进河北省经济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共同努力。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国家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河北省已初步建成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震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建成了基本完善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人民群众依法抵御震灾的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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