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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09-04-25 23:53 来源:互联网

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制度 “三同时”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最有力措施。 “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有关“三同时”监察的法规有: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1977年8月24日[77]劳护字105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第4条提出:“在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时,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体工程和防尘防毒技术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78年国发第100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国家计委于1990年9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竣工验收的范围、依据、要求、程序等进行了全面规定。1996年10月4日,原劳动部重新发布了<建设项目(工 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建筑、陶瓷、冶金、水泥、机械、有色金属等工业部门也各自制订了本行业企业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978年10月21日中发[1978]67号<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三点指出:“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相应设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解决;谁不执行,要追究谁的责任。劳动、卫生、环保部门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1988年5月27日劳字[1988]48号<原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共12条25款另3个附件,是“三同时”监察方面最正规、最完整的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条文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996年原劳动部第3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2月原劳动部第10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这两种规定和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和预评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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