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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察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09-04-25 23:53 来源:互联网

劳动保护用品监察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由于我国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自动化水平低,在很大一部分企业劳动条件得不到根本改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国早在1963年就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及期限都做了明确规定。这对于统一全国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起了很大作用。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明确了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即: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 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面临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该(通知>还要求,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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