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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4)

作者:佚名 2009-04-04 21:04 来源:本站原创

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三﹚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①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a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 ,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如图1a所示。
② 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如图1a所示。
③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
④ 当采用Z型、Y型、H型和W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⑤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⑥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四﹚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①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③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距离巷道掘进,每达500M巷道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复电浓度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
④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⑤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⑥ 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6所示。

﹙五﹚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7所示

﹙六﹚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8所示。

﹙七﹚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
﹙八﹚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一﹚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二﹚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三﹚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①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② 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四﹚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传感器的设置参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⑴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①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并挂牌管理
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9所示。

③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④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⑤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⑵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①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并挂牌管理
②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⑶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⑷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的设置
①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② 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须安装瓦斯抽放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⑸、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⑹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①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挂牌管理
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如图10所示。

③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⑺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①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②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③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④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三节 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矿应建立专用安全监测仪器维修室,配备主要检测仪器和仪表,并有专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测设备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 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
第十六条 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标准气体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第十七条 安全监测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第十八条 爱护监控设施,对未经监测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或误报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和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假报或中断,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10d(未经改造的在用瓦斯传感器调校时间为7天执行)必须使用校准气体(2%CH4左右的甲烷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 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10d(未经改造的设备为7 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只有通过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甲烷浓度低于1.5%,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备用量不少于20%。
第二十四条 矿井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测备用设备、零备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仪表等工具,备用量不少于20%,以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采取安全措施,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二十六条 炮采采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信号电缆在放炮前由现场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第二十七条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当井下停电后,分站备用电源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不少于2h时,否则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第二十九条 监控系统设备报废管理
1、报废更新原则: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而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更新。
①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②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③严重失爆且无法修复的。
④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⑤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2、监测装置类型的划分
①断电馈电仪、监测系统的主机、备用机、打印机、井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涡街流量计、防突仪表等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比照固定资产管理。
②各种型号的便携仪、通风仪器仪表、自救器等不随监控系统购置的各种传感器等仍按材料管理。
3、报废手续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监测装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设备管理、财务、通风等部门共同鉴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监测装置的损坏情况和报废原因,随同报废申请单一同报集团公司通风地测处,由通风地测处牵头,会同机电处、资产财务部、纪委等到矿复查后,提出意见,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4、报废装置的处理
待报废的设备在报批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设备的残体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对于报废设备的可利用部分(包括备件及元器件等)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入库保管,做备件使用。
第三十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心站主机、备用机及系统联网服务器必须实现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小于5分钟。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并定期进行测试,电源应有过压和欠压和漏电保护等设施。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电源及信号的防雷装置。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电阻值必须小于2欧姆,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中心站主备机计算机不得用与监控无关的事,运行的计算机应定期维护,监控主备机计算机定期轮换进行,正常情况下,不超过2个月轮换一次,并做好记录。
4、必须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场所的定义。对变更监测场所的测点要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以便查找。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
5、中心站所有设备应有维修及测试记录,并经技术员审核签字,以供考察各设备的技术状况。
6、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操作和系统基本知识技能,应持证挂牌上岗。如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 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矿监控中心站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和矿井调度部门,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心站应保证监控数据实时上传,值班人员发现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中断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并上报值班领导。
第三十三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四条 瓦斯超限短信发布规定
㈠集团公司级设置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瓦斯浓度≥2.98%。
2、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瓦斯浓度≥1.5%。
3、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机电所有人员,瓦斯浓度≥1.0%。
4、集团公司通风地测处所有人员,瓦斯浓度≥0.8%。
5、安监局、生产技术部、信息中心及调度值班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由各部门提供名单、手机号码和接收范围,由通风地测处统一设定。
㈡生产矿井级设置
1、矿长,瓦斯浓度≥1%。
2、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通风区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瓦斯浓度≥0.8%。
㈢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管理
1、各矿安全监控网络设备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并做到专机专用,实行24小时值班。
2、各矿定期检查安全监控网络设备(交换机、信息上传计算机、信息发布计算机)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确保监测监控信息的正常传送。
3、所有测点的配置定义,必须严格按要求规范进行定义(XXX采煤面、XXX采煤面上隅角、XXX采煤面回风、XXX掘进面、XXX掘进面回风等)。
4、信息中心负责整个矿区网络设备设备管理,负责定期检查短消息发布系统的运行情况,通讯中心负责矿区网络线路维护,确保瓦斯报警信息的正常发布。
5、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瓦斯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矿调度所核实。
6、发生瓦斯异常情况后,立即发布信息。
7、各单位调入(出)人员或人员更换手机号码,要及时书面通知通风地测处,以便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接收信息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及时清理存储信息,确保接收到报警信息。

第五节 安全监控系统材料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材料费用划分
1、安全监控系统材料费主要指分站、瓦斯传感器、通讯信号线、设备开停、风速传感器、液位传感器、馈电断电仪、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门传感器、传输接口、系统主机、抽放子系统等装备的配件、维修和正常更新费用。
2、通风仪器仪表材料费主要指自救器、便携仪、光学瓦斯机、放炮器、两用仪、风表、测尘仪、防突仪器和维修校验仪等仪器仪表的配件、维修和正常更新费用。
第三十六条 材料费用的管理
1、集团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材料费用管理领导小组,通风地测处、资产财务部、经营管理部、规划发展部、供应公司为成员单位。
2、通风地测处主要负责审核年度(月度)安全材料费用明细计划,审查月度安全材料费用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及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3、资产财务部根据月度安全材料费用计划安排资金,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4、经营管理部根据年度下属各单位经营管理目标,并结合本办法精神,负责调整考核指标;会同通风地测处、资产财务部检查安全材料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宗材料和备件进行招标。
5、规划发展部协助通风地测处审查年度、月度材料费用计划和月度完成情况统计报表,避免安全材料费用计划与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重复列支。
6、供应公司负责安全材料的采购配送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材料费用的计划和统计
1、安全材料费用计划由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安全材料费用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通风地测处,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2、各矿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安全材料费用使用情况统计报表,报集团公司通风地测处、规划发展部、资产财务部和经营管理部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 材料费其它规定
1、安全材料费用为各矿包干使用,年度不予调整。通风仪器仪表各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必须配齐,更新及日常维护发生的配件和维修费用从生产成本中支出。
2、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及通风仪器仪表维护、使用情况纳入季度质量标准化活动考核内容。如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将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3、大宗消耗性材料和备件应依据年度材料计划数量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六节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齐足够的人员。
第四十条 各矿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集团公司调度。瓦斯超限浓度为:采掘面瓦斯浓度超过1.5%;采区回风巷、采掘面回风流超过1.0%;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
第四十一条 每日晚8:00时前,各矿将矿长、总工程师等签字的瓦斯监控日报表传集团公司调度。矿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当天瓦斯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出现瓦斯超限的必须一并传来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各矿的瓦斯监控日报表必须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如果确因有事,必须履行请假制度(矿长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请假,矿总工程师向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请假),并委托指定人员签字,有委托书备查。瓦斯监控日报表的内容按集团公司下发统一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瓦斯超限上报和瓦斯监控日报超限无审批及处理意见的矿井,纳入通风专业季度质量标准化中考核。
第四十四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及安全监控系统重大事故处理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测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 各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3)设备检修记录;(4)设备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11)安全监测仪器备件台帐;(12)中心站各种记录台帐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备份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和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皖北煤电集团通风地测处。

第七章 综合防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集团公司、矿必须建立以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为组长,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综合防尘领导机构,成员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修护、技术、调度、安监、工会、供应、财务、劳资、卫生等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小组负责召开综合防尘专业会议,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人、财、物等问题,协调各单位间的关系,制定综合防尘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对职工进行防尘知识教育等。
矿综合防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防尘办公室,主管矿井综合防尘日常工作。
第二条 矿通风区(科)必须建立防尘专业队伍,配齐专业人员,负责综合防尘工作。各矿必须配齐专职测尘员,负责测尘工作。井下有关单位还必须配备兼职防尘员。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并行使监察权。即有权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其计划进行审查,有权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集团公司、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公司、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防尘工程和防尘材料消耗所需费用必须分别在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费用或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的原则,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完善防尘设施,否则不得投产。
第六条 每一矿井必须完善综合防尘各项管理制度,绘制综合防尘系统图,设置综合防尘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台帐、防尘设施台帐、巷道冲刷台帐、大巷刷白台帐、煤层注水台帐、隔爆设施台帐齐全。
第七条 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及其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每年组织编制,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矿防治粉尘及测尘情况应如实填表,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 生产和基建矿井都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洒水管路系统。
⑴、防尘用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应符合要求。
⑵、水源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使用井下水源时,应能稳定可靠的供水。
⑶、地面建设的永久性蓄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 并有备用水池,能够满足井下防尘洒水系统连续2小时以上的用水量。
⑷、敷设防尘洒水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②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该区段负载的水压和水量。
③防尘管路应吊挂牢固。
④胶带斜井和胶带运输平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防尘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转载点及硐室口、巷道交叉口也都应设三通阀门。
第十条 产生煤尘的地点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 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第十二条 井下所有煤仓及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
第十三条 井下接尘人员必须佩带个体防护用具。
第十四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第二节 采煤工作面防尘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时喷雾洒水和其它防尘措施。
第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巷道防尘
⑴、运输机巷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并有专人管理。
⑵、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米内安设两道净化风流水幕。
⑶、工作面进、回风巷每日冲刷一次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其他巷道清扫或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十八条 煤层注水
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深孔静压注水或浅孔动压注水,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批准可以不实行注水。全面推广煤壁浅孔高压注水技术,从根本上提高工作面煤层注水效果。
1、每个采煤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煤层注水等防尘设计;设计内容:钻机选型、孔深、孔距,原始自然水分和注水后要达到的水份增加率等内容。
2、采取深孔注水的采煤面,孔深不应小于50m。对于倾斜长度在100m及其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风、机巷双向布孔的方式进行注水,消除煤层注水的空白点。
3、有条件的矿井应积极采用煤壁浅孔高压注水降尘技术。采取浅孔高压注水的采煤面,孔深必须大于一个采煤圆班推进度。
4、采取深孔注水的采煤面,回采前,必须全部打齐注水孔,注水软管与防尘管路必须全部合茬,安装计量表、水压表,提前进行注水湿润煤体,经矿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采取煤层注水,但必须采取其它防尘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⑴、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⑵、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⑶、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⑷、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⑸、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于成孔的煤层;
⑺、采用下行跨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的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了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第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防尘
⑴、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必须设泵站实行动压注水。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⑵、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⑶、综采工作面需要爆破时,必须有相应的防尘措施。
⑷、综采工作面推广使用负压二次降尘技术
第二十条 炮采工作面防尘
⑴、打眼必须湿式打眼。
⑵、爆破使用水炮泥。
⑶、爆破时应喷雾降尘。
⑷、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
(5)、出煤时洒水。
第三节 掘进工作面防尘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刷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掘进岩巷中风速不得低于0.15m/s,掘进煤巷和半煤岩巷中风速不得低于0.25m/s。
第二十三条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尘风量。
第二十四条 距工作面50米内煤巷、半煤岩巷、岩巷分别安设一、二、三道风流净化喷雾,并保证使用正常。
第二十五条 距工作面30米内的巷道每班冲洗一次,30米以外的巷道每日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第二十六条 打锚杆眼必须实施湿式作业。锚喷支护作业必须潮料喷浆。
第二十七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分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掘进机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二十九条 扒矸机实行自动或手动喷雾装置,实施装煤岩喷雾。

第四节 转载及运输的防尘
第三十条 转载点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各类转载点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控制喷雾系统,实施转载喷雾。
第三十一条 转载点喷雾除尘设施的管理应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 装煤站在装煤点回风侧2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
第三十三条 载煤矿车向煤仓放煤时,实现卸煤同时喷雾。
第三十四条 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净化水幕,运输大巷应安设手动或自动控制的常开式喷雾装置。喷雾装置应有专人管理。

第五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第三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第三十六条 被动式隔爆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按保护范围分为主要隔爆水棚和辅助隔爆水棚。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设主要隔爆水棚;在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部的煤层掘进巷道、及其它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层爆炸危险的巷道设辅助隔爆水棚。
第三十七条 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隔爆棚的水量不得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水量不得少于200L/m2。
第三十八条 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1.3米;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第三十九条 首列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第四十条 水槽棚的水槽应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装。
第四十一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的轨面不小于1.8m; 棚组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四十二条 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第四十三条 被动式隔爆水棚必须进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管理牌板应包括安装地点、巷道断面、水袋规格、安装数量、棚区长度、总水量、管理人、检查情况、检查日期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不具备设置被动式隔爆棚的巷道(如巷道高度、宽度、长度受限或临近收作的工作面),必须设置水幕喷雾洒水、冲洗或清扫巷道、撒布岩粉等综合隔爆措施。
第六节 测 尘
第四十五条 各矿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员,负责本矿的粉尘测定工作。
第四十六条 测尘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作业工龄,并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测尘人员调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第四十七条 井上下作业场所的每道工序都必须进行粉尘测定、分析、化验工作。每矿必须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每半月向矿、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一次测尘结果,以便各级领导掌握防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第四十八条 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
第四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呼吸性粉尘浓度。矿井测尘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集团公司、矿必须成立防灭火领导小组,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任组长,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各项防灭火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安排对干部、职工的防灭火知识教育。
第二条 集团公司、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防灭火工作。
⑴、通风部门负责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和参与矿井火灾的处理。
⑵、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⑶、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煤层自然发火和外源火灾。
⑷、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⑸、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⑹、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⑺、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三条 自然发火矿井的通风区(科)必须成立防灭火专业队伍,负责井下封闭、注浆、防灭火预测预报等防火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设兼职消防员。
第四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订地面和井下的综合防火措施。
第五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得少于200m3的水量。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等处均要设置消防管路。消防管路系统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⑴、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⑵、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⑶、胶带输送机井巷及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隔50m处。
⑷、其它巷道及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⑸、所有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掘进工作面进口处和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第六条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
第八条 采用胶带输送机的矿井,应装设胶带烟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如下矿井防灭火系统:
⑴、一、二级自燃危险程度的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灌浆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一级自燃危险程度的矿井还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⑵、三级自燃危险程度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
⑶、同时存在自燃与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第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的主要通风机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以下。
第十一条 矿井应以矿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迅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息。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及井下每个生产水平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第十四条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十五条 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防灭火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六条 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队、消防队、通风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报、消除事故,在火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等防灭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重奖;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惩。
第二节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十九条 对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也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每个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⑴、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该煤层发生自然发火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⑵、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发火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⑶、所有采掘工作面最短的煤层自然发火期为该矿井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第二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综合(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等)以及以灌浆为主的专项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⑴、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一般情况下,必须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的走向长度。
⑵、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任意留有设计外的煤柱和顶煤,浮煤必须清理干净。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⑶、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在编制采区或工作面开采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⑴、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⑵、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严格限制布置沿空巷道。如需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⑶、开采近水平或缓倾斜特厚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区段巷道应采用垂直重叠式布置形式。
第二十五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超前支护方法渡过冒顶区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有能及时检测冒落孔洞内气体成分和温度的设施和手段;
⑵、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和分析,发现异常立即进行预报和处理;
⑶、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10日内,必须进行防火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如已超过,必须采取降压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采掘工作面严禁角联通风,采区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第二十八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⑴、容易自燃的发火矿井,必须建立精干的防火隐患探查队伍,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必须确定煤层发火的标志气体;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矿井,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巡回观测预报一次。凡发现自燃隐患的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定期取样化验分析。观测地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采掘面高冒处、封闭墙、抽放管路、地面抽放钻孔及其它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2)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要在回风流等观测点安设CO、温度监测探头实行不间断监测。
(3)井下各工作地点严禁CO超限作业,当CO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如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或出现高温点(温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容易自燃、自然发火矿井,必须装备至少1台气相色谱仪,并有专人维护检修,确保随时能进行化验分析,做到化验分析数据精确可靠。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都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建立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通风调度。矿井发生自燃发火事故或事故隐患(CO呈上升趋势或超限、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必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及通风地测处。
第三十条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治自然发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严禁掘进巷道。
第三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⑴、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禁止采掘。
⑵、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巷道接近已封闭的火区时,必须留有保护煤柱。严禁施工巷道贯通已封闭的火区。
第三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⑴、灌浆材料必须是不燃性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
⑵、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有效的灌浆能力。
⑶、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
⑷、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如果发现有浆水积存,必须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 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第三十七条 开采自然发火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由矿长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三十八条 对有火区的矿井,反风可能造成危害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备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发生火灾的反风技术方案。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封闭,最迟不得超过45日。

第三节 外源火灾的预防
第四十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
⑴、严禁携带明火及穿化纤衣服下井。
⑵、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⑶、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⑷、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或烘烤衣服。
⑸、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⑹、对电气设备运转不良及机械磨擦产生的过热现象,必须及时消除。
⑺、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并有1名烧焊单位副科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执行。
⑻、严格火区管理。
第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⑴、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 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采取措施。
⑵、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纸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⑶、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⑷、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爆炸材料库及其出口两旁至少5m的巷道等处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⑸、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基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内施工新井筒时,其井口封口盘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主要机电硐室的管子孔、电缆孔应用黄泥封严。
⑹、井下应使用不延燃皮带、电缆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⑺、在压风管路中严禁使用塑料管路。
⑻、滚筒驱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不准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第四十二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第四十三条 贮煤场、矸石山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四节 井下灭火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预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情况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应将地点、时间、现象、观测数据、发现人、处理经过等情况作出详细记录,以明显标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第四十六条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值班人员在矿长或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风区长和机电科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 矿井发生火灾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
第四十八条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瓦斯浓度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并在救护队的监护下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四十九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第五十条 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
第五十一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

第五节 火区管理
第五十二条 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和集团公司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第五十三条 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应统一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永久性防火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要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分析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准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⑴、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⑵、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⑶、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⑷、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⑸、上述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五十六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七条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第五十八条 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五十九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0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⑵、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0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六节 应急救援

第六十条 自然发火判定依据
㈠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定为自然发火:
1、由于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火灾烟雾、煤油味等现象;
2、由于煤炭自燃出现:环境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3、由于煤炭自燃在巷道风流中出现CO;或捣孔气样中检测CO气体达到1000PPm,并且气体浓度有上升趋势;或捣孔气样中检测存在C2H4、C2H2等芳香烃类气体,并且气体浓度有上升趋势。
4、采空区温度超过35℃,CO浓度超过500PPm,或气样分析中存在C2H4、C2H2等芳香烃类气体,并且气体浓度有上升趋势。
㈡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定为存在自然发火隐患:
1、自燃气体的临界值指标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由于煤炭自燃在巷道风流中出现CO,捣孔气样中检测存在CO且不超过1000 PPm。
2、采空区温度达到32℃或CO浓度达到500PPm。
3、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六十一条 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评价指标
(一)、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评价指标
主要评价指标有:煤的破碎程度,地点及时间,火点面积,煤体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风流或局部瓦斯浓度,是否出现冒烟。
(二)、煤层自然发火危险等级
1、一级:煤体破碎严重或采空区后部暴露时间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煤体温度不超过32℃,捣孔测得一氧化碳浓度在100PPm以下,没有冒烟,局部地点、风流中无CO出现;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无局部瓦斯积聚。
2、二级:煤体破碎严重或采空区后部暴露时间超过30天以上,煤体温度超过32℃,捣孔测得一氧化碳浓度在200PPm以下,范围超过5m,风流中CO浓度24PPm以下,没有冒烟或明火出现,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但不超过1%,无局部瓦斯积聚。
3、三级:煤体破碎严重或采空区后部暴露时间在40天以上,煤体温度在35℃以上,捣孔测得CO在200PPm以上、1000PPm以下,风流中CO超过24ppm在50PPm以下,有冒烟明火,情况有继续上升蔓延趋势;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但不超过1.5%,或有局部瓦斯积聚,局部瓦斯浓度不超过2%。
4、四级:煤体破碎严重或采空区后部暴露时间超过45天,煤体温度超过45℃,捣孔测得CO浓度达1000PPm以上,但不超过3000PPm的,风流中CO浓度达50PPm以上150PPm以下,并反复出现明火或冒烟,面积超过15m范围,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5%或有局部瓦斯积聚但浓度在3.0%以下的,通过采取措施仍未能有效控制住火势,火势发展严重、蔓延较快。
5、五级:煤体破碎严重或采空区后部暴露时间超过50天,煤体温度超过50℃,捣孔测得CO浓度3000PPm以上,风流中CO浓度超过150PPm的,出现明火或冒烟而无法扑灭的,大面积出现高温或着火,风流中CH4浓度超过1.5%,有局部瓦斯积聚且浓度达到3.0%,火势发展蔓延较快,越来越严重。
(三)、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1、一级:
加强检查观测,一有异常情况立即向矿调度所及有关领导汇报;
对采空区或高冒点注氮;
喷浆或注艾格劳尼、罗克休等防火材料堵漏,防止破碎煤继续氧化发火;
注水降温;
注化学凝胶。
2、二级:
(1)加强检查观测,一有异常情况立即向矿调度所及有关领导汇报;
(2)对采空区或高冒点注氮;
(3)对高温点区域段全断面喷浆堵漏,封闭顶板及巷道两帮,为注凝胶或艾格劳尼、罗克休等防灭火材料提供有效载体,以保证各项防灭火措施取得较好的效果,防止破碎煤继续氧化发火;
(4)注水降温;
(5)注化学凝胶;
(6)对采空区灌浆。
3、三级:
(1) 加强观测检查,并派专人每隔1个小时巡视一次,一有异常立即汇报现场总指挥及矿调度所;
(2) 回风流设专人监测CH4和CO2及CO,当CH4或CO2浓度达到1%,CO浓度达到24ppm时立即断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对高温点采取注水直接灭火降温;
(4) 打钻注艾格劳尼、罗克休等材料;
(5) 打钻注化学凝胶;
(6) 注氮;
(7)在保证工作面、回风风流中及上隅角不出现瓦斯超限、积聚的前提下,对工作面采取控制风量措施,并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8) 停止生产或其他工作,撤出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无关人员,在救护队监护下进行打钻注浆工作。
(9)局部瓦斯积聚可用设风障,充填或其它引排措施进行处理。
4、四级:
(1)加强工作面采空区捣孔观测,派专人现场跟班观测,一有异常立即汇报现场总指挥及矿调度所;
(2) 回风流设专人监测CH4和CO2及CO,当CH4或CO2浓度达到1%,CO浓度达到24PPm时立即断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在高温点采取注水直接灭火降温;
(4) 打钻注艾格劳尼、罗克休等材料;
(5) 打钻注化学凝胶。
(6) 注氮;
(7) 采取均压措施灭火,在回风巷设均压调节,降低工作面压差。
(8) 停止生产或其他工作,撤出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无关人员,在救护队监护下进行打钻注浆工作。
(9)对局部瓦斯积聚采用风障,充填或其它引排措施进行处理。
(10)除继续采取以上措施进行处理外,根据现场情况要立即做好封闭准备工作,回风流中CO浓度达150PPm或上隅角风流CO浓度达500PPm时,对工作面采取封闭措施。
5、五级:
停止一切工作撤出所有人员,在采取必要的措施(注氮、注水、注浆、注凝胶)后,由救护队对工作面实施封闭。
第六十二条 发火应急处理预案
煤自燃发火,根据危险程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发火危险阶段(自然发火危险一级、二级);
发火可控阶段(自然发火危险三级);
发火失控阶段(自然发火危险四级、五级),
根据不同的阶段,可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发火危险阶段
1、根据煤层自燃发火期,回采时要加快推进度。
2、高温点区域段全断面喷浆堵漏,封闭顶板及巷道两帮,为注凝胶或艾格劳尼、罗克休等防灭火材料提供条件,以保证各项防灭火措施取得较好的效果,防止破碎煤继续氧化发火,喷浆前,通风区必须做好高温点注胶管的预埋工作,不用的注浆管管口封严,确保不漏风。
2、注凝胶:根据防火普查数据,通风区应有针对性对高温点或采空区采取注凝胶措施,每次注胶前,必须调配好碳酸氢氨和水玻璃比例,并做实验,在确保凝胶效果的情况下方可注胶。小范围采用小型双液注浆泵。大范围注凝胶时,采用大功率充填泵。通风区做好大功率充填泵的检修、维护工作,平时要接通电源,并备足配件。
3、通风区必须备足常规防灭火材料、工具(水玻璃、化肥、插管等)及设备,并码放整齐。通风区同时应加强消防材料库的管理,保证消防材料满足《灾防计划》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相应消防材料的配备。
4、一旦高温点增多、CO持续上升、防火工作量增大,矿必须增加防火力量,全面协同通风区采取防火补救措施。同时,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相关单位通力合作,保证防火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将发火隐患彻底消除。
㈡发火可控阶段的应急处理预案
1、一旦进入发火可控阶段,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但要保证工作面正常通风,切断发火点回风流流经区域巷道的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全力采取直接灭火措施,从快、从速将自然发火点彻底消除。
2、各相关单位通力合作,保证防灭火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3、及时通知矿及公司领导、矿山救护队,协助灭火。
4、发火巷道及回风流流经区域的所有地点,必须全面撤出与救灾无关的人员,并在进入以上各巷道的进风侧各岔口设置警戒,防止人员误入发生事故。
5、事故地点回风侧悬挂CO便携仪及CH4便携仪,以便随时掌握回风的CO及CH4情况。
6、发火可控阶段的应急处理原则:
在CO及CH4浓度允许情况下,全面采取直接灭火法:准确判断着火点位置,在着火点位置插管注水、注凝胶充填,或放空顶煤挖除火源,直至彻底消灭着火点。
7、在发火可控阶段,通风区必须做好发火失控情况下的防爆工作和封闭材料准备工作,现场备足打防爆墙、防火墙的材料(方木、黄土、工字钢、瓦石、水泥、黄沙等),并码放整齐,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在工作面回采时要打好基础。
8、在瓦斯浓度许可的情况下,一旦风流中CO浓度超过24PPm,则由救护队佩戴安全装备按《救护规程》规定,单独实施灭火措施,其他人员全部撤至进风侧待命。
9、一旦情况紧急,如:巷道顶板或工作面出现烟雾或明火,风流中出现CO且浓度超过24PPm、该区域工作的所有人员特别是火源点回风侧的人员必须迅速佩戴好隔离式自救器,在统一指挥下,有序撤离。
10、根据发火可控阶段的具体情况和火情发展趋势,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采煤队必须做好随时撤除巷道设备,做好巷道封闭的准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
11、通风区调度必须掌握通风区所有管理人员的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一旦情况紧急,能随时调动人员,矿调度根据现场情况及矿井消灾计划的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及领导。
㈢发火失控阶段的应急处理预案
一旦进入发火失控阶段,除继续执行发火可控阶段的断电、撤人、警戒等安全预案处理措施外,领导小组必须准确判断形势、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下令封闭火区,防止贻误战机、扩大灾害。发生火灾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矿调度火灾发生的地点、范围、性质,同时切断电源、按避灾路线撤出人员,矿调度根据火灾应变要点,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第九章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集团公司、矿必须有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落实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安全与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通风地测处、技术、计划、供应、安监、公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有关规定和爆炸材料消耗定额,组织进行爆炸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各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与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通风、调度、技术、计划、供应、安监、保卫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爆破工、库管员的管理;制定爆炸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研究、推广先进爆破技术,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工、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爆破工、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爆破工、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专职爆破工爆破。
第七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二节 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八条 设立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凭集团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炸材料。井下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爆炸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第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炸药和电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开存放。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用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用量。爆炸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井下设置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07条规定,其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其中炸药不超过400公斤。
第十一条 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炸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第十二条 爆炸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爆炸材料库的两个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
第十三条 爆炸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箱必须存放在货架上,严禁叠放。
第十四条 电雷管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第十五条 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炸材料,应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炸材料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非爆炸材料库人员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领退、电雷管导通、编号等制度。
第十八条 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实当班爆炸材料实收、实发、实领、实耗及退库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三节 爆炸材料管理
第十九条 装卸、运输制度
1、爆炸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保卫与验收工作,并及时装车下井。各矿应对爆炸材料运入井下作业明确规定。
2、地面装卸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⑵、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⑶、禁止爆炸材料与其它货物混装。
⑷、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材料。
⑸、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炸材料。
⑹、装卸爆炸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3、 装卸爆炸材料时,严禁烟火和发火物品。
4、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带盖加垫。硝铵和水胶炸药可用矿车运输,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
5、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护送人员和爆破工外, 不得有其它人员。
6、井下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用同一列车运送炸药和电雷管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车辆同电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7、人力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
⑵、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⑶、电雷管必须装在电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药包内运送。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⑷、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⑸、一人一次运送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送炸药和电雷管时 10kg
拆箱运送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
9、报废的爆炸材料需升井时,通风区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副井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炸材料带到地面。
第二十条 电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
1、电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2、电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电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工作台上存放的电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电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电雷管。
4、退库的电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5、电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6、电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每个爆破工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电雷管编号。
7、电雷管编号要清晰、便于识别。每次编号电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
8、爆破工调离,其原退库的电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该爆破工的编号应作废。
第二十一条 发放、清退制度
1、爆炸材料必须按计划发放。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炸材料需用量计划,经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批准。爆破工必须持已审批的领料单和爆破工合格证领取爆炸材料。
2、库管员要坚持五不发放原则,即:无审批的爆炸材料领料单不发放;爆破工不对号不发放;电雷管不导通、未编号不发放;没有炸药包、电雷管盒不发放;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炸材料不发放。
3、爆炸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炸材料。
5、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同时领取电雷管和炸药。爆破工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电雷管。
6、爆破工领完爆炸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炸材料库,不准在爆炸材料库附近逗留。
7、爆炸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后,班组长负责清点数量,经核实无误后,入箱加锁,并在爆破材料领退记录本上签字。现场每班爆炸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电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库。库管员根据爆破工的实际领取爆炸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电雷管数量。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炸材料、刮去电雷管编号及在爆炸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1、所有爆炸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2、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通风、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炸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各矿要制定爆炸材料丢失具体处罚标准。
4、私藏、私带、盗窃爆炸材料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与销毁制度
1、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爆炸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3、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炸材料,都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公斤或电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炸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4、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炸材料,必须送交爆炸材料生产厂家销毁。

第四节 井下爆破
第二十四条 井下爆破一般规定
1、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工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3、井下爆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⑴、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4)、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4、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5、井下爆破作业,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6、严格执行爆破“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和撤除警戒。
7、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电雷管。
9、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每次爆破前,都必须将爆破材料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将便携仪、矿灯、爆破器放在爆破材料箱内。
1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爆破。
12、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不得用电雷管脚线做为爆破母线爆破。
13、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14、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应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装配起爆药卷以当班当地需要量为限。
第二十六条 装药
1、装药工作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
2、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严禁装垫药和盖药。毫秒电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3、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不得装药:
⑴、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⑷、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
⑹、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⑺、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⑻、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
⑼、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⑽、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6、装炮时,底眼应装抗水炸药和阻燃彩带。
第二十七条 联线爆破
1、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2、爆破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
3、爆破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4、 爆破母线长度一般情况下规定为:岩巷及半煤岩巷的直巷不少于120米;煤巷不少于100米;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母线长度不少于30米,但在有夹矸、天然焦或在煤垛处爆破不得少于60米;石门揭煤及在突出危险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爆破,爆破母线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6、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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