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图表编制办法
江 苏 宏 安 集 团 莆 河 煤 矿
通风图表编制办法
2007年度
一、 总则
为使通风图表能正确反映矿井通风情况,利于及时准确分析通风工作状态,进一步加强通风技术管理,更好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 通风图表分类
表格类:定期报表包括下述五种统一格式表格:
(1) 矿井通风月报 [苏地煤(风)表一之一]
(2) 矿井通风月(旬)报 [苏地煤(风)表一之二]
(3) 矿井瓦斯巷修及防火月报 [苏地煤(风)表二]
(4) 矿井防尘月报 [苏地煤(风)表三之一]
(5) 矿井防尘月报 [苏地煤(风)表三之二]
非定期报表暂定一种:煤与瓦斯突出卡片
图纸类暂定两种:(1)矿井通风网路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或示意图
2、 上报制度
(1) 月报
每月十二日前各市局(公司)必须将上月月报寄出报省总公司,矿向各市局(公司)上报月报的期限由各局(公司)自定。
矿对市上报的月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前述五种定期报表
b、矿井通风网路图
c、文字说明
各市对省上报的月报的内容是:
a、苏地煤(风)表一之一、表二及表三之一等三种表格的全市汇总表;
b、市局(公司)编写的文字说明
(2) 季报年报:
省不要求各市另行上报季报及年报。但各市上报每季末月月报时必须同时上报所属各矿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及通风网路图;年末上报十二月份月报时必须同时上报所属各矿的通风系统图(若上报矿井瓦斯鉴定材料时已报过,年末可免报,但该图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质量标准。)
(3)煤与瓦斯突出卡片于发生突出并清理完毕后五日内由矿向市局(公司)上报,并由市审阅后立即转报省一份。
(4)通风图表必须有通风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并报本矿(局、公司)行政、技术领导签章后加盖公章才准报出。
(5)上报所有表格不许空栏,若某矿某栏本期数值为零,必须填写“0”的字样;若某矿无某项业务,该栏必须填写短划“—”符号。
二、通风报表有关内容及计算办法的规定。
甲一I矿井通风月报 (表一之一)
1、矿井别:一般以自然井为单位填报,若某自然井有两个或更多回风井,则需分风井逐一填报,本表4、5、6、7、14至26栏均需分风井填报。但如无法分风井计算产量,则第9栏“吨煤通风电耗”可只报全自然井平均数。
2、矿井总应进风量:即矿井总需风量,系指井下全部用风地点需风量之总和,按下式计算:
Q总需=(∑Q采+∑Q掘+∑Q硐+∑Q备+∑Q其他)×K1K2
式中Q总需 ————矿井总需风量
∑Q采————矿井全部回采面需风量之和
∑Q掘————矿井全部掘进面需风量之和
∑Q硐————矿井全部硐室需风量之和
∑Q备————矿井全部备用面需风量之和
∑Q其他————其他必需用风点需风量之和
K1————漏风系数一般为1.05;
K2————风量富裕系数可取1.15~1.20
当有规程允许的一次串联通风时,需风量较小一点的用风量可不计入矿井总需风量。各用风点的配风标准以各市局(公司)报省备案的风量计算细则为准。
3、矿井总实进风量:即矿井各进风口测风站实测进风量之和。
4、矿井总风量比按下式计算:
(矿井总实进风量)
矿井总风量比= ————————×100%
(矿井总应进风量)
5、矿井总排风量分为井下排风量及地面排风量两部分。
井下排风量系指各风井设于风硐下侧测风站实测的排风量;
地面排风量系指外部漏风量。其值等于风机扩散器出口风量减去井下排风量。
(注:扩散器出口风量每月至少测一次,个别矿井确有困难的经市批准可每季测一次)
6、总排风中瓦斯浓度:系指井下总排风中沼气(CH4)或二氧化碳(CO2)的体积百分浓度值。为于矿井瓦斯涌出量计算办法一致,规定按当月实测的最大日平均值填报。
7、有效风量率按下式计算:
矿井各用风点有效风量之和
有效风量率= ———————————— ×100%
矿井总实进风量
8、有效风量:即送到各用风地点的合理的实际风量。按下述规定测定计算:
(1)各用风点的实测风量不超过应配风量的120%时可全部计入有效风量;若实测风量超过应配风量的120%,则超过部分为不合理风量,不得计入有效风量。
(2)长壁回采面(含备用面)的实际风量应在其溜子道或材料道距工作面10米以外的风流稳定段测定。
(3)掘进工作面有效风量(Q掘效)按下述公式计算:
Q掘效=1.3Q出*P供 m3/分
其中1.3为保证局扇不喝循环风及风量分配不均匀而设的全负压供风系数;
Q出为风筒出口实测风量 ;
P供为考虑风筒合理漏风时的风筒漏风系数。常用范围的P供值统一按下述三表选用。
表一予定掘进总长≯250米,允许百米漏风率≯15%
注:1、实际百米漏风率大于上述数值者视为不合理值,不予考虑。
2、个别计划掘进长度超过1000米的巷道可取百米漏风率为3~5%,另行计算供风系数P供,计算公式如下:
1000
P供= ————————————————
1000送风距离×百米漏风率的百分值
以上计算所得有效风量值需与局扇合理的最大有效风量(Q掘效)及局扇安装地点的全负压供风量Q实相比较。若Q掘效大于[Q掘效]或Q实,则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若Q掘效≤[Q掘效]或Q实则将Q掘效全部计入有效风量,[Q掘效]值如下:
局扇规格 |
JBT 2及4千瓦 |
JBT 5.5及11千瓦 |
JBT 14及28千瓦 |
[Q掘效] m3/分 |
140 |
260 |
460 |
(4)独立通风硐室的风量可在其进风口或调节窗处测定。
(5)局扇通风采面的有效风量按掘进面有效风量计算办法计算。
(6)被串联的用风点如未掺新风不得重新计算有效风量。如系掺新风串联,则只将掺新部分计入有效风量。
9、以上在计算有效风量,有效风量率及外部漏风量时为了能相互对比,避免过大误差,当实测温度≥30 0C或等于100C,以及测风点垂深达200米以上时要进行温度及位压影响改算,其计算公式是:
其中:Q标————换算后的近似通风标准状态风量(m3/分)
Q测————实测风量
T测————与Q测相对应的实测绝对温度值
H————测风点的垂深(由地表计起)
10、主扇转速:系指主扇的实际运行转速,有条件者应直接测定,不能直接测定时,皮带传动的离心风机按下式计算主扇转速:
n扇=n电机×D电机×(1-ε)÷D扇 (转/分)
其中:n扇——主扇风机转速
n电机——电动机转速(按铭牌示值计或按速度特性曲线选值)
D电机——电动机皮带轮直径
D扇——主扇皮带轮直径
ε——三角带传动的滑动系数。通常=0.01~0.02
11、主扇型号及电动机铭牌功率分别按主扇及电机铭牌的标示填报。
12、电动机实际功率(N实)按下式计算:
N实= I Ucos4÷1000
其中:I——电动机运转时的实测电流
U——电动机运转时的实测电压
cos4——电动机功率因数,按功率因数表实测值计,或按电动机铭牌(样本)示值乘以功率因数降低系数计算,在铭牌无标示时按cos4=0.75~0.8计算。
率因数降低系数
负载情况 |
空载 |
1/4负载 |
1/2负载 |
3/4负载 |
满载 |
功率因数降低系数 |
0.23 |
0.56 |
0.86 |
0.95 |
1 |
(cos4实= cos4铭牌×率因数降低系数)
13、千瓦排风量:指电动机每千瓦实际功率每分钟的排风量。
按下式计算:
千瓦排风量=Q扇÷N实 (m3/分/千瓦)
其中:Q扇为主扇的实际排风量 (m3/分)
Q扇=井下总排风量+地面排风量(不考虑风机本身漏风因素)
14、吨煤通风电耗(a风):指矿井(或某风井)当月每生产一吨煤主扇运行实际消耗的电能。
a风= N实×24×T/A (度/吨)
N实————系指与产量相对应的风井主扇电机实际功率(千瓦)
T ————当月月历天数
A————当月矿井(或某风井负担生产区)的实际产量(吨)
15、风机静效率(n静):指主扇装置的静压效率,按下式计算:
n静=(Q扇h静/102N实N电机N传)×100%
其中:Q扇————主扇实际排风量 (m3/秒)
h静————主扇装置静压×9.81 (毫米水柱)
N实————含义同前
N电机————电动机效率。视电机质量及功率大小而定。一般取为0.85~0.9。或从电机产品样本查处。
N传————皮带传动效率。三角带传动时通常为0.9~0.94,平均按0.92计算。
16、水柱计读数:指水柱计所显示风硐(或风机入口)设静压管处的相对静压值(毫米水柱)
17、测压处断面:指设置静压管处的实测净断面面积(Q)。
18、测压处动压(n动):指测压断面风流的平均动压,按下式计算:
n动=0.061Q2扇/S2测(毫米水柱)0.061×(Q扇÷60)2÷S2测×9.8
其中:0.061——按r=1.2Kg/m3、g=9.8m/s2计算所得常数。
Q扇——含义同前
S测——测压处断面
19、风机静压(N静):指主扇风机静压。
N静=水柱计读数-测压处动压(毫米水柱)
20、最大通风流程:指矿井(某风井负担地区)内从总进风井口到主扇扩散器出口为止,最长的一条通风路线的总长度,本栏无全矿或全部合计值。
21、矿井等积孔的计算:
Q扇及h静的含义及单位同16、18条
(2)多风井矿井应分风井逐个按上式计算各自的等积孔,多风井矿井等积孔A总可不计算,也可按下式计算:
22、采掘工作面月末个数应包括正在生产的采掘面、备用回采面和因故停工不足一月的采掘面。
23、风量不足回采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风量不足回采面:
(1)实测风量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应配风量的90%,因顶板管理原因致使工作面风速低于0.25米/秒的;
(2)因瓦斯涌出量增加而未及时增加风量,致使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频繁超限的。
24、局扇通风采面:指无正规进回风道,只能靠局扇向工作面供风要求的采面。
因均压防灭火的需要,回采面用局扇增压通风的采面不作为局扇通风采面统计。
25、老塘通风(原表误为老塘回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老塘通风论:
(1)利用已采面(含已采面结束线)作为另一采掘面进、回风道而有20%以上风量从采空区通过者;
(2)无煤柱开采面(含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面),其风量有20%以上串入采空区的;
上述地点通过采空区风量以现场实测值为准。
26、温度超限采掘面及超温硐室:采掘面风流气温超过26 0C,机电硐室风流气温超过30 0C的,一律作为超温面或高温硐室上报。但经省批准提高气温上限而未超过提高上限者,不应以违章论。并应在文字说明中加以说明。
27、串联通风采掘面:任一采掘面回风串入另一采掘面风流,均为串联通风。统计时只统计被串联面的个数。
28、风量小于40m3掘进面:指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风量不足40 m3/分的掘进面。
29、风速过低掘进面,指掘进巷道距离迎头40米以外风流中风速低于0.25米/秒(煤巷及半煤巷)或0.15米/秒(全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30、违章串联硐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串联硐室:
(1)规程规定必须供给新鲜风流的硐室,实际被其他用风点回风所串联的;
(2)规程要求有独立风路的硐室,实际无独立风路,回风串入其他用风点或其他用风点回风所串联的。
31、二次(及以上)串联风,不论有无批准手续,均需统计上报。
一次串联中的串——并与并——串等特殊串联亦统计在本栏数字内,并在文字部分说明。
32、局扇循环风:因全负压风量不足或局扇安装位置不当而造成局扇吸入自己排出的一部分风量者,均为局扇循环风现象。
33、永久通风设施:凡服务年限超过一年的通风设施不论其构筑材质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均按永久设施统计。
34、临时通风设施:服务年限小于一年的通风设施可按临时设施统计,但已按永久设施标准构筑的,也可按永久设施统计。
35、其他通风设施:指永久测风站和不包括在47栏至56栏以内的其他各类通风构筑物。
36、封闭区内通风设施的注销:当用新的永久密闭对矿井某部分采空区进行区域性封闭时,该区域内原有通风设施如将永远与通风网路隔离失去原有作用,则不论这些老设施是否拆除回收,都应及时注销不再统计上报。
37、月末在籍通风人员:本表所列12类通风、巷修、救护职工人数均需逐一填报。如其中某工种不属通风部门领导,可将该栏数字加上括号()予以区别。
甲—2矿井通风月报(表一之二)。
38、地点(甲—2栏):系指矿井测风站所在地点名称,本表2、3、4栏系填报各测风站的实测参数。
39、掘进面通风供风长度:系指该工作面期末实际供风距离(从局扇进风口到风筒出风口)
40、掘进面实际进风量:系指安装局扇处为该局扇提供的实测全负压供风量,计算办法如下:
(1)如该全负压风流只为该局扇服务,则其实测全负压风量全部计入掘进面实际供风量;
(2)如该全负压风流还为其他用风点服务,则以该掘进面的有效风量(见二、8条)为其实际风量;
(3)被串联掘进面不论是否掺新风均可按以上两项规定填报实际供风量。
41、掘进面的巷道风速:指在距迎头40米以外实测的风流速度。
42、采掘面及硐室的温度:系指上述地点的实测气温,气温测量方法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执行说明第31条的有关规定。
43、回采面及硐室的实际风量一律按实测数值填报。
乙、矿井瓦斯巷修及防火月报(表二)
44、瓦斯积聚及地点:凡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0.5m3或以上,八小时内未处理的均按瓦斯积聚上报,同一地点重复积聚时,次数可重复统计,处数不重复统计。
本表瓦斯积聚地点一栏各矿须逐一填报。但市汇总时不需向省填报。
45、因盲巷而造成的积聚:系指因盲巷管理不当或盲巷启封而造成的瓦斯积聚。
46、月末残存瓦斯积聚处数:指月末尚未处理完毕的瓦斯积聚处数,应保证下属吻合关系:
本月末残存处数=上月末残存处数+本月发生积聚处数-本月排放完毕处数
47、采掘面固定专人检查瓦斯:是指负责检查该面的瓦斯员不再承担其他地点瓦斯检查任务的。
48、采掘面放炮前后检查瓦斯:是指掘进面每次放炮及回采面每一组炮前后均进行瓦斯检查的,其中回采面连续放炮作业时,上一组炮的炮后检查即可视为下一组炮的炮前检查。
由放炮员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进工作面作业并监视瓦斯动向的,可视为执行了放炮前后检查瓦斯。
49、瓦斯超限:系指井下采掘面、硐室和通风井巷风流内瓦斯浓度超过《规程》相应规定允许值,影响生产超过二小时未处理完毕的,但不应将已统计为瓦斯积聚的数字重复计入瓦斯超限中。
50、盲巷:按下述规定进行统计:
(1)因故暂停工作而不通风的巷道,凡长度超过6米者,不论封闭与否均为盲巷;
(2)在无全负压风流的巷道中所开机窝,躲避硐等深度超过2米而无专门通风措施的硐室,按盲巷统计;
(3)今后不再使用且已进行永久封闭的费巷不按盲巷统计,但如密闭位置不当,至全负压风流巷道距离大于6米的,其闭外段仍以盲巷论。
51、瓦斯积聚的盲巷:指未封闭而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2%或虽已封闭,但闭外段已达到瓦斯或二氧化碳积聚标准(见第44条)的。
52、本月生产天数(n)
n=本月月历天数-本月停产检修天数
53、瓦斯浓度:按本月实测的最大日平均值填报。
54、绝对瓦斯涌出量:指矿井总排风中每分钟排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分)。按下式计算:
其中:Q——沼气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
Q井下——井下总排风量
C——井下总排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百分值
55、相对瓦斯涌出量:指当月矿井平均每产一吨煤所排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量,其计算公式是:
q=1440Qn/A月 (m3/吨)
其中: q——相对沼气或二氧化碳的相对涌出量(m3/吨)
1440——每昼夜有1440分钟
Q——沼气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分)
n ——当月实际生产天数 (天)
A月——当月矿井实际产量 (吨)
注:多风井矿井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应分风井计算上报,如无法分清各风井产量时可按下式计算全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q矿井=1440(Q1+Q2…+Qn)n/A月
其中:Q1+Q2…+Qn为各风井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其余符号含义同前。
56、瓦斯监测装置:系指各种瓦斯监测系统,瓦斯遥测报警断电仪、瓦斯报警断电仪、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等能连续工作自动检测瓦斯并有超限报警或报警断电功能的电子仪表装置,填表时需分型号逐一填报。
57、在籍探头:瓦斯监测装置从到货的第四个月起,不论是否安装或办理领用手续,一律作为在籍探头统计。
经各矿务局鉴定正式办理了报废手续的探头,可由在籍数中注销。
58、使用探头:指正在使用的合格探头。(注:合格探头是指功能完备,调试准确,安装正确的探头)
59、待修探头:指需经修理调试后才能使用的未安装探头及虽已装用但经检查不合格的探头。
60、库存探头:是在籍探头的一部分,包括以下三类探头:
(1) 完好的备用探头。
(2) 已领用的待装探头。
(3) 虽未办理领用手续,但到货已超过三个月的在库探头。
61、探头使用率:按下式计算
(注:在计算使用率便携仪的使用数及在籍数均不参加计算)
62、在籍风道总长(米):指在用总回风道。主要回风道和采区风道等三类回风道的总长度,其中:
总回风道系指为全矿井回风用的井巷;
主要回风道指为一翼或其中若干个采区回风用的巷道;
采区回风道指仅为一个采区或一个面回风用的巷道。
63、失修巷道:指井巷净断面小于原设计和《规程》的规定,井巷净高较原设计小于150毫米以上,支架失修,砌碹巷道变形,锚喷巷道脱皮冒落及水沟堵塞,路面积水深度超过50毫米以至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的。
64、严重失修风道是失修巷道的一部分:系指井巷断面很小,净高比原设计小于2000毫米以上,支架严重失修,砌碹巷道严重变形,锚喷巷道严重脱皮冒落,水沟严重堵塞,路面积水深度达100毫米以上,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的。
注:在以上两条中
(1)巷道净高及积水淤泥深度:有轨巷道从轨面算起,无轨巷道从巷道底板算起。
(2)支架严重失修:指木支架、水泥支架连续折断和金属支架严重变形、弯、扭连续5架以上;背板背顶残缺腐朽、折断等连续5米以上的。
(3)砌碹巷道严重变形:指碹顶压坏塌落,碹墙挤坏歪斜明显变形,裂缝宽度超过60毫米,连续长度超过10米者。
(4)锚喷巷道严重脱皮冒落:是指脱落高度超过100毫米,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m2者。
67、高冒顶:凡在籍井巷煤体内发生冒顶超过1米或片帮深度超过1.5米而未经砌碹并妥善填实封堵者,不论冒(片)长度如何均作为高冒统计。
经采动、扩巷自然消失以及因巷道报废永久封闭而与通风网图隔离的高冒处应及时注销不再统计上报。
68、高温点:系指煤因氧化和热量积累已进入自热阶段或自燃初期阶段而尚未正式形成自燃的危险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高温点统计,并及时进行处理。
(1)非外因热源影响而发现煤体及周围支架(包括与煤接触的砌体等)的温度明显高于正常情况者;
(2)因煤自热造成局部气温明显上升或产生雾气,巷壁“出汗”现象者。
(3)非机油等影响而在煤体附近持续出现汽油、煤油味者。
(4)非采空区影响而在煤体附近持续出现一氧化碳者。
69、自燃发火:系指井下煤或其他易燃物自然氧化,热量积累导致自燃而形成的矿井火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燃发火统计。
(1)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24%延续时间达8小时或更久者;
(2)井下发现自燃烟雾者;
(3)井下已见自燃明火者。
70、月末在籍火区:下述发火地点必须严加管理并列为在籍火区统计上报:
(1)因发火而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今后尚须继续开采而目前火尚未熄灭者;
(2)已封闭永久废弃的采空区内发生自燃尚未熄灭,并有可能对今后开采范围的通风安全构成威胁者。
注:火区熄灭的标准以《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执行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为准。
丙—I矿井防尘月报(表三之一)
71防尘系统:指为防尘目的而铺设的供水系统(但也应兼顾防火需要)。每一水源及由它供水的一个完整的管路网为一条防尘系统,统计时按水源的不同分为钻孔水、静压水、水泵水系统及其他系统。
72、钻孔水防尘系统:指管路系统与地质钻孔直联,用地质钻孔水为防尘水源的供水系统。
73、静压水防尘系统:指以井上下防尘水池水及由高差而产生的静压供给防尘水的系统。
74、水泵水防尘系统:指用水泵向网路提供动压防尘水的系统。
75、水炮泥的使用情况:本月使用雷管数及本月使用水炮泥数为近似数,以炸药库实发数为准。通常水炮泥使用数应为雷管使用数的110%左右。
76、应有隔爆设施处数: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都必须设隔爆设施,其全矿井最低应装处数(n)按下式计算:
n=2 n采+∑n掘+∑n区间
其中:n采——有煤尘爆炸危险回采面个数
∑n掘——各有煤尘爆炸危险掘进面应配隔爆设施处数之和,掘进长度150米以下者暂不设;掘进长度150~400米者至少设一组;掘进长度500~1000米者应设二至三组。
∑n区间——为满足采区间、煤层间、两翼间隔爆需要应设隔爆组数。
77、粉尘浓度:粉尘浓度的测定一律以呼吸性粉尘为准,若无呼吸性粉尘测定仪表,则可按全尘测定值填报并将数值加上括号()予以区别。
78、全矿井粉尘浓度当月应测点次数的计算公式是:
N= 2ai+b
其中:N——全矿井当月应测点次数。
ai——井下第1个作业点应测尘生产工艺道数,按部颁标准《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法》(MT79—84)“粉尘浓度测定方法”第2、4条的附表(见附件)定。
b——地面应测尘处数
(注:在某点连续测三个以上数据,并求出一个平均值为一个点次)。
79、粉尘浓度测量点次合格率的计算公式是:
注:实测粉尘浓度不大于《规程》(1986年版)第464条的允许上限值为合格点次。
80、煤尘堆积:凡煤尘干燥,堆积厚度达2毫米,连续长度达5米者按煤尘堆积统计,但湿润煤尘,手能捏成团(相当于含水量达12%以上)者,不以煤尘堆积论。
连续堆积长度超过5米者,每满5米作一处煤尘堆积统计。同一地段的煤尘堆积若经冲洗清扫后又重复堆积,则应重复统计。
81、月末残存煤尘堆积:指本月末尚未冲洗并清除掉的煤尘堆积处数,应保证下述吻合关系:
本月末残存处数=上月末残存处数+本月发生堆积处数-本月处理煤尘堆积处数。
(以下四条见表三之二)
82、粉尘浓度测量时的生产工艺:按部颁标准MT79—84“粉尘浓度测定方法”第2、4条附表所列内容填报。
83、测量次数:在某点某道工艺中连续测量三个以上数据并取得一个平均值为一次测量。
84、“较《规程》±”:是指测点实测平均浓度与《规程》允许浓度的差值,实测值大于允许值用“+”,反之用“-”号。
85、采掘面的采掘方法、
采掘方法:按机采、机掘、炮采、炮掘、风镐落煤(掘进)五种方法填报;
支护形式:按液压支柱、金属支柱(架)、木支柱(架)、水泥支架、锚喷、砌碹等形式填报。
二、 矿井通风图的绘制
(一) 矿井通风系统图
1、矿井通风系统图可根据井田范围大小不同,分别采用1:2000,1:1000或1:5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按统一图例(见附统一图例)绘制,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还应有垂直投影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的内容和要求:
(1)必须标明所有通风设施的位置。其中测风站必须注明其编号(NO)断面积(S)、平均风速(VCP)、风量(Q)、温度(t)等参数。
(2)标明各进、回风井巷名称和风流方向。
(3)标明各采、掘面的名称及采掘方向。标明各硐室的名称。
(4)标明主扇位置并列表说明主要参数。
主 扇 |
主 电 动 机 |
供 电 线 路 (趟) |
反风设备 |
风机静压
mmH2O1 |
备用风机备用电机型号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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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转速 r pm |
型号 |
转速r pm |
铭牌功率 |
实际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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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流A |
电压V |
功率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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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明各局扇的位置及局扇功率、风筒敷设方向、风筒直径、供风距离及出口风量。
(6)标明瓦斯监测系统,遥测仪、断电仪及其探头安装位置。
(7)标明防尘主干管及主要防尘设施位置。
(8)
(9)标明井下火区大致范围及封闭年月。
(10)标明井下重要瓦斯积聚点(包括闭内瓦斯浓度在5%以上的盲巷及老巷)的位置
(11)
(12)列表说明矿井通风主要参数。
通风方式 |
总进风 (m3/分) |
总 进 风 比 (%) |
总排风 (m3/分) |
有效风量(m3/分) |
有效风量率 (%) |
水柱计读数 (毫米 水柱) |
矿井等积孔(m2)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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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 |
地面 |
合计 |
采煤 |
掘进 |
硐室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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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1、通风系统示意图是按比例及统一图例绘制的双线或单线通风平(立)面简图,其图幅可用A2号图(幅面420×594)或A3号图(幅面297×420)。比例可由各矿按井田范围大小而定。
2、通风系统示意图的内容及要求:
(1)标明所有通风设施的位置。其中总进、总回及两翼总进、总回等测风站应标明前列诸参数。
(2)标明风流方向及主要进回风井巷名称。
(3)标明各采掘面名称及采掘方向。并标出主要硐室的位置。
(4)标明主扇位置、型号、风量和风压。
(5)标明局扇位置、功率及风筒敷设方向。
(6)标明瓦斯监测系统,遥测仪、断电仪及其探头位置。
(7)标明隔爆设施位置。
(8)标明火区位置。
(9)标明分风点及汇风点的编号。
(三) 通风网路图
1、通风网路图可根据风网复杂程度在四开或八开的幅面上绘制。也可附在通风系统图上。
2、通风网路图的内容及要求:
(1)标明全部通风路线及各分风点、汇风点的编号(应与通风系统图或示意图编号吻合)。
(2)标明各段井巷的风流方向及风量。
(3)标明各采掘面的位置及代号。
(4)按统一图例标明主要控风设施。
四、通风月报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各点:
1、 上月报表中某些参数的说明。
2、 上月“一通三防”工作小结及本月计划要点。
3、 “一通三防”主要隐患及处理情况。
4、 要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5、 有关建议。
矿井通风图统一图例
矿井通风图统一图例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MT79—84)第2、4条附表
2.4对井上下作业场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见下表
类 别 |
生 产 工 艺 |
测 点 布 置 |
||
回 采 工 作 面 |
|
采煤机回风侧10~15米 司机工作地点 司机工作地点 一人作业,在其回风侧3~5米;多人作业在最后,一人回风侧3~5米处 打钻地点回风侧3~5米处 作业人员回风侧3~5米处 作业人员工作范围 工作面上作业人员回风侧3~5米处 司机工作地点 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端头10~15米处 放炮后工人已进入工作面开始作业前,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
||
掘 进 工 作 面 |
|
机组后4~5米处的回风侧 司机工作地点 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装岩机4~5米处的回风流中 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矿车4~5米处的回风流中 距作业地点4~5米处巷道中部 装岩机回风侧3~5米处巷道中部 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在工作面产尘点与除尘器吸捕罩之间粉尘扩散得较均匀地区的呼吸带范围内 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米处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米处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米处
|
||
类 别 |
生 产 工 艺 |
测 点 布 置 |
||
锚喷 |
|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米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米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米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米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米 |
||
转载点 |
|
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10米处 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10米处 尘源回风5~10米处 司机和放煤工人工作地点 作业人员工作地点 |
||
井下其 他场所 |
|
作业人员回风侧3~5米处 作业人员回风侧3~5米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
露天矿 |
|
钻机下风侧3~5米处 司机室内 电铲作业地点下风侧4~5米处 司机室内
|
||
地机作 业场所 |
地面煤仓、选煤厂、建材厂、机修厂及火药制造厂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江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文件
苏煤司(90)第012号
—————————— ★ ———————————
关于启用修订后的全省地方
煤矿通风月报表的通知
各市煤炭公司(局):
修改后的全省地方煤矿通风月报表,已印刷完毕并已寄到各单位,现将新报表启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报表从九○年九月份(十月十二日前上报)开始启用,同时原报表停止使用,新报表不得缺项、漏项、负压值需进行换算(1mmH2O=9.80665Pa≈9.81 Pa),不得直接填报毫米水柱值,否则,按有关规定扣分;
二、关于“苏地煤(风)表三之一及表三之二”表中的K值的含义及计算方法:
K值是实测粉尘平均浓度与规程允许粉尘浓度之间的比值,其计算公式是:
预计掘进总长≯250米
送风距离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20 |
130 |
供风系数 |
1.08 |
1.1 |
1.12 |
1.14 |
1.16 |
1.18 |
1.202 |
1.224 |
1.246 |
送风距离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210 |
220 |
供风系数 |
1.268 |
1.29 |
1.318 |
1.346 |
1.374 |
1.402 |
1.43 |
1.464 |
1.498 |
预计掘进总长为300—500米
送风距离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210 |
220 |
供风系数 |
1.11 |
1.124 |
1.138 |
1.152 |
1.166 |
1.18 |
1.194 |
1.208 |
1.222 |
1.236 |
1.25 |
1.266 |
1.282 |
送风距离 |
230 |
240 |
250 |
260 |
280 |
290 |
300 |
310 |
320 |
330 |
340 |
350 |
360 |
供风系数 |
1.298 |
1.314 |
1.33 |
1.35 |
|
1.41 |
1.43 |
1.452 |
1.474 |
1.496 |
1.518 |
1.54 |
1.566 |
送风距离 |
370 |
380 |
390 |
400 |
410 |
420 |
430 |
440 |
450 |
480 |
490 |
500 |
|
供风系数 |
1.592 |
1.613 |
1.644 |
1.67 |
1.7 |
1.73 |
1.76 |
1.79 |
1.82 |
1.928 |
1.964 |
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