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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露天煤矿爆破安全警戒制度 (试行)

    露天煤矿爆破安全警戒制度 (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爆破安全警戒由队长(副队长或当班负责人)负责。在爆破作业部位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插信号旗、标志牌、彩条封闭带等)。使爆破作业区域相对封闭,禁止闲散人员进入。  第二条在班前交底中爆破队队长(副队长或班负责人)要将警戒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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